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是1980年4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授权由中国银行发行,含 有外汇价值证明的人民币代用券,与人民币等值,在指定的商店购买商品与支付劳务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入境的外国人员、华侨以及港澳同胞随身携带的外币或旅行支票,不能在中 国境内自由流通,入境后须向中国银行兑换成外汇券,用于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等费用支出 ,剩余部分,离境时仍可换成等值外币出境,也可将外汇券携带出境,允许再次携入。
    外汇券发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曾向全省有关外事单位发出通知,对所收入 的外汇券,可分期向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清算。当年8月,省人民银行为方便企业送存,通函 全省人民银行开办代理外汇券回笼业务。但有些收取外汇券的单位,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 全,私自挪用、坐支以及调换、套走外汇券情事,屡有发生。为此,1984年11月,国家外汇 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工商银行、财政部、商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外汇券收取单位进行清理和整顿。黑龙 江省在贯彻此通知中,按照收券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逐一审查,对合格的28个单位,由黑龙 江省外汇分局发给《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和设置不合理的单位,撤 销其收取外汇券资格。1985年末,全省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有:哈尔滨国际饭店、哈尔滨 天鹅饭店、黑龙江省旅游汽车公司、中国旅行社哈尔滨分社、中国体育服务公司黑龙江分公 司、哈尔滨友谊商店、齐齐哈尔湖滨饭店、哈尔滨国晨食品有限公司、朗乡林业局宾馆、黑 龙江省旅游供应公司、佳木斯宾馆、中国国际旅行社桃山支社、中国国际旅行社齐齐哈尔支 社、黑龙江省冰城画廊、大兴安岭林海宾馆、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 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专家楼、中国民航黑龙江旅游服务公司、黑龙江省文物商店、东北林业大 学招待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招待所、黑龙江省展览馆、黑龙江省文古斋、哈 尔滨市工艺美术产品展销部、哈尔滨宾馆、哈尔滨旅游毛皮商店、哈尔滨友谊宫。
    198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会同省人民银行、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省商业厅、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转发国家外 汇管理局等9个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并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 全省外汇券收支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部分收券单位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如下:
    (1)黑龙江省木制品工业公司于1984年11月26日至31日与本藤田通商株式会社在哈尔滨 市黑龙江省展览馆联合举办“日本木工机械展览会”。双文协议,展品在中国境内的运输费 、场租费和其他费用均先由中方垫付,再与日方结算。1985年1月12日,日方汇入外汇券749 87元,折合26622.29美元,存入中外合资企业龙港装修有限公司帐户。该笔外汇本应立即如 数卖给中国银行,但却私自存入外单位现汇帐户,属于逃汇行为。鉴于黑龙江省木制品工业 公司在外汇券检查中能主动自查上报,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故从宽处理,免于罚款。上述 外汇立即向中国银行补办结汇手续。
    (2)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驻秦皇岛办事处,于1984年11月,向日 本东商株式会社出口一批石墨。当时秦皇岛无船开往日本,外商要求将货物转运天津新港装 船,转运费由日方负担,计付给外汇券4000元。该办事处将其中3600元私自换给职工,在天 津冰箱厂购买电冰箱6台,购买烟酒招待客人花掉11元,其余外汇券389元擅自存入小金库, 构成套汇行为。该办事处通过自查自报,主动补交6台电冰箱款上缴黑龙江外汇分局,剩余外 汇券389元如数结售哈尔滨中国银行。
    (3)1984年10月,黑龙江外汇分局批准哈尔滨市工艺美术产品展销部使用留成外汇购买 彩色电视机。当该展销部向深圳新时代商场汇去外汇券5.4万元时,因汇款迟到,合同作废 。该展销部便以1元外汇券折合人民币1.6元的价格将外汇券5.4万元卖给天虹商场,获非法 所得人民币3.24万元。鉴于该展销部系属初犯,能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决定没收其非法收 入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