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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合资、合作企业外汇

  1980至1983年,黑龙江省尚无利用外资项目,全省处于利用外资的酝酿、宣传、准备阶 段。这期间,由兼管外汇管理的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就利用外资的申请、呈报、审批和外资 项目管理、信贷方式等提供意见,配合黑龙江省外资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进出口领导小组分别 制订《关于中外合资项目谈判、签约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利用外资开展补偿贸易等经济合 作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稿),发至全省各经济部门,并在各级银行内部传达贯彻。
    198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建立,从中国银行接过外汇管理任务,把国家外 汇管理局制订的《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关于对“ 三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综合答复》等文件规定编印《外汇管理文件汇编》,发全省 各经济部门和银行。在对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做深入宣传的同时,多次培训干部,为用好 、管好外资,进行工作上、思想上的各种准备。
    这年,黑龙江省开始有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907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219.45万 美元。投资对象是出租汽车、室内建筑装修、彩照扩印和食品加工等非生产型投资居多。单 项投资最多的为200万美元,最少的为4万美元。当年引进当年经营的有3项。
    1985年初,陈雷省长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黑龙江省吸引外商投资的22条优惠政 策。同年4月,省外汇管理分局组成考察小组,赴北京、天津、湖南3省市,考察学习利用外 资经验和优惠政策后,草拟了《黑龙江省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办法》,报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批准,纳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对 合资企业外汇管理实行若干优惠政策。对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紧缺,或外方 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省内原材料设备、零配件较多的,均按国家规定比 例内销;凡国内需要进口的,经批准后扩大内销比例;合资企业的外汇收支自己保持平衡, 企业在履行合同中,某一方造成外汇不足,自行弥补。合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结算的产品有 :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又卖给中国经营外贸业务单位的;外方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而 生产的产品,在批准的期限和比例范围内,卖给国家商业部门的;产品适于指定收取外汇券 单位销售,能减少进口,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过批准,产品内销比例较大而外汇一时 不能平衡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县安排的项目,在本系统内或由地、市、县纳入计划 用自有留成外汇、专项外汇调剂平衡有统一安排的项目,列入地方外汇收支计划,用留成外 汇、地方外汇统一平衡。
    1985年,全省开办中外合资企业34家,合同总金额为5556万美元。其中,客商投资2946 万美元。项目有:利用资源优势开展补偿贸易9项,合同金额为1271万美元;利用丹麦政府长 期低息混合贷款5项,合同金额为1050.8万美元。引进外资项目开始由非生产型向生产型转 化,在亚麻棉、亚麻纱、木器制造、家具制造等项目的外资引进中,充分考虑黑龙江省自然 资源优势。但在新办的中外合资项目中,截止1985年末,服务型项目仍占总数的52%,能出口 创汇的项目仅占总数的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