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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外汇调剂

  1979年8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恢复 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后,随着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外汇留成逐年增加 ,截至1985年末,全省外汇留成累计达34285万美元。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后,一些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有时要求把多余的外汇出售,以换取人 民币使用;而有些企、事业单位,经国家批准可以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等,但所需外 汇,国家在计划内无法安排。为调剂外汇资金余缺,1980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 银行联合发出《关于试办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允许由中国银行在一些地区办理外汇调剂 。1981年9月,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信托部开始试办外汇调剂业务,1982年11月中国银行哈尔 滨分行信托部更名为中国银行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信托投资公司),继续办理外 汇调剂业务。同年11月25日,该公司根据国家外汇总局和中国银行《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 暂行办法》,向省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发出《 关于开展调剂外汇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国营企、事业参加调剂外汇买卖,经主管部门 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填具“调剂买入外汇登记表”登记购买;调剂外汇,主要用于引进先 进技术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先进而适用的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加轻纺产品所需的原 料,以及进口用于科技、文教、医药卫生需要的仪器、仪表等;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批准 也可进口些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紧缺物资。
    外汇调剂价格,1984年以前,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上浮不超过10%掌握;1985年取消贸 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后,按人民币对外牌价卖出价上浮不超过1元(人民币)议定。外汇成交后 ,由信托投资公司向买方收取2—3‰手续费(卖方不交手续费),并监督外汇资金的使用。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外汇调剂的方式:
    一是自营买卖。在一方需要卖出外汇,而暂时又找不到相应的买方时,信托投资公司可 先行买进,待有单位需要时再卖出。
    
    
    
    
    
    以上购进外汇共计24笔,金额为3215.89万美元,占自营买卖调、购入外汇笔数的21%, 占调、购入金额的82%。
    二是委托买卖。即买卖双方自找对象,并经黑龙江外汇分局审批(1985年以后由信托投 资公司直接审批)后,由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买卖双方委托,用买方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办理结 汇手续,向买方收取2‰手续费(不另向卖方收取手续费),然后将现汇暂存外汇保证金专户 ,以便对外及时付汇。信托投资公司将调剂外汇成交价与银行结汇价之间的差额交付卖方。
    
    
    
    外汇调剂工作,及时解决了供需双方的困难。但在工作中,也曾出现了个别违反调剂外 汇成交价规定的事例。1985年信托投资公司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外汇大 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1981年以来的外汇调剂业务进行检查。查出5笔调剂外汇超过国家 规定的价格,总金额为47万美元,分别占调剂外汇总笔数和总金额的1.5%和1.1%。同年12 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核查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从严惩 处”的精神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惩处的若干意见 》的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人民币32万元,并按外汇的1%,罚等值人民币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