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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汇(币)存款

  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存款章程》规定,凡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寄入和携入 为存款人(指各国驻华外交人员、专家、记者以及境内的中国公民、私营企业、外国人和外 国企业等)所有的外汇,均可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户。当时,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尚未建立“ 外币分帐”(亦称“原币记帐”。即对外币与人民币本位币实行分帐核算,对各种外汇收付 ,平时按原币填制会计凭证记载帐簿,编制报表。年终决算时,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决算表 ),为此,当地驻哈尔滨苏联领事馆、商务代表处以及来华苏联专家等经费,均由北京中国 银行总行直接折成人民币汇来,存入各收款人帐户。
    1962年,省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获准建立“外币分帐”(1968年奉命撤销)后,又因驻 哈苏联外交官、专家等已开始撤走,同时上述经费,主要是中苏两国支付协定项下的记帐卢 布,不同于一般的自由兑换外汇而未办外币存款,仅对在哈外侨开办人民币特种存款。该种 存款由于是以国外汇入的外汇随即按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开户,同时根据《存款章程》规定, 存户离境时,存款余额得按支取日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故视同外汇存款由省人 民银行国外业务部加以管理。截止1972年末,全省特种人民币存款余额为364137.48元,其 中歇业外商企业3737.78元,离境外侨126990.74元。
    1973年,省人民银行恢复“外币分帐”。1977年,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更名为中国银行 哈尔滨分行,此后,外汇存款种类增多,余额不断扩大。为充实银行信贷能力,支持全省企 业技术改造起到良好作用。
    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外汇存款科目,由(1)活期外汇存款;(2)定期外汇存款;(3) 外事企业定期存款;(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5)外资、侨资、中外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6)金融机构存款;(7)存入保证金等7项组成。其中定、活期外汇存款,系由原中国人民 银行制订的《外币存款章程》(简称《旧章程》)演变而来。该《旧章程》随着形势发展, 曾修改多次。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银行涉外存款业务共有5个章程:第 一,《华侨定期储蓄存款章程》(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提取外汇或汇出外汇);第二,《 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和外国企业、团体及商人人民币存款章程》(根据双边协定,通过非贸易 帐户汇入的人民币,存入此种存款);第三,《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人民 币特种存款章程》(只限于可自由兑换外汇,记帐外汇不得存入该种存款);第四,《驻华 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外币存款章程》;第五,《外币存款章程》(存款人限于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等)。1979年10月,中 国银行遵照国务院《关于积极争取侨汇的意见》,为适应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国际友人以 外汇资金支持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迫切愿望和实现四个现代化吸收资金的需要,除保留第一 、二、三个章程外,第四、第五两个章程予以取消,另外制订新的《外汇存款章程》(第11 次修改稿)公布施行。按新《章程》规定,凡居住或设立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个人、企业和 团体,各国驻华机构、外国企业或外管人员以及其他经银行核准者,均可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帐户分活期、定期两种。活期存款可以选择17种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定期存款只举办 港币、英镑、美元3种存款,取款时只能提取外币存款的同类外币。开办半年、1年、2年3档 外币定期存款。
    1984年,中国银行鉴于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回国观光、旅游、洽 谈商务日益增多,他们和国内家属关系密切,国内居民持有外币的也越来越多,纷纷要求开 立外币存款。为此,经国务院批准,于同年5月26日公布《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丙种)》 ,俗称“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该项外币存款,只办定期,不办活期。存款分外汇存款和外 钞存款两种。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 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可存入外钞帐户。存款货币,限美元 、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港币5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 币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外汇存款和外钞存款的区别:一是支取人民币时,银 行分别按不同的外汇、外钞买入牌价折算;二是支取外钞时,对外汇存款,银行按买入外汇 和卖出外钞牌价折算支付,对外钞存款则按实支付;三是汇款时,对外汇存款银行按原数汇 去,对外钞存款则按外钞买入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大额汇往境外,尚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 准;四是均不得支取外汇券。
    至1985年末,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活期外汇存款金额折合美元,已由1980年的550美元增 加到23980美元,5年间增长近43倍;定期外汇存款(折合美元)余额,由1980年的445美元, 增加到634574美元,5年间增长达1400余倍之多。
    外事企业定期存款,截至1985年末计1笔,余额折合美金为38412元,系1982年某单位存 入的30万港币定期存款。
    外汇专户活期存款,原系中国银行自1980年起,为有利于增加出口创汇,对中央各部独 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各地分公司出口所得的可兑换外汇而开办的外汇存款帐户。现已扩大到 创汇企业出口所得自由外汇,均可存入该帐户。此外,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为适应黑龙江省 旅游事业发展需要,对省、市(地)外事办公室及所属旅游部门(宾馆、招待所),准予在 当地中国银行外汇专户活期存款项下建立《外汇券存款专户》。该户资金来源为省旅游局通 过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拨交的和收取自费散户旅游外宾的费用。该户支取,主要用于为外宾 代购火车票、飞机票及托运行李等费用支出。该外汇券专户除每季末可留用一定的周转金外 ,其余均须售给当地中国银行。截至1985年末,全省外汇专户活期存款合计折合美金达3343 549元。其中美元户余额2541295元,为1980年的158%;港币户余额272316元(折合美金3486 7元),为1980年的235%;日元户16005084元(折合美金7681元),系当年在中国银行哈尔滨 分行的新开户;外汇券专户余额2431059元(折合美金759706元),为1980年的21倍,主要是 国际旅行社、民航售票处、省卷烟销售公司和省外事办公室等单位的存款。
    外资、侨资、合资企业活期存款1985年末余额126409美元,主要是明珠有限公司、龙港 装修有限公司、龙光家具公司、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等企业所存。
    金融机构存款,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外汇保险费存款。随着全省涉 外保险业务的开展,外汇保险费收入逐年增加。截至1985年末该户存款余额已由1982年的15 7971美元,增加到752611美元,增长近4倍。
    存入保证金,主要是各进口单位委托中国银行向国外开出信用证时,提交与信用证同等 金额的外汇保证金存款。随着全省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的增加,存入保证金数额迅速扩大, 截至1985年末,已超过7700万美元,占当年外汇存款总额的93.6%,成为全省外汇存款的主 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