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币存贷款利率
正文:
一 外币存款利率
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存款章程》规定,外币存款利率分3个档次:活期外币存款
年息1.5%;6个月定期外币存款,年息3.5%;1年或1年以上定期外币存款,年息4%。
196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争取侨胞、归侨、侨眷、侨生(包括港澳同胞)把暂时不用
的资金存入银行支援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和适应安排归侨、侨眷经济生活,开办《优待华侨外
币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公布。利率如有调整,未到期的存款,调高期间按高
利率计算,调低期间仍按原存单所订利率计息。
196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关于现行利率执行当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当年4月1日
起实行。
活期华侨外币存款中,支票存款月息1.5‰(年息1.8%);存折存款月息1.66‰(年
息2%);甲、乙种外币存款年息1.5%。
1971年8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请示报告》后,在“左”倾错误干
扰下,对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全面下调的同时,对外币存款(包括华侨外币存款和外国人外
币存款)利率也全面下调。调整后的外币存款利率按年息1.5~6.9%掌握。
1979年11月10日,为适应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国际友人以外汇资金支持社会主义建设
的愿望和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吸收资金的需要,开始试行《中国银行外
币存款章程》(第11次修改稿),并按月公布外币存、贷款利率。活期存款分硬货币(西德
马克、瑞士法郎、日元、奥地利先令、荷兰盾)和软货币(除上述货币外的其他货币)两档
。硬货币存款年息1.08%,软货币存款年息2.16%。定期外币存款只限港币、美元、英镑3种
货币,分半年、1年、2年3档。
1980年3月,中国银行《关于对公单位外币存款计息的通知》下达。黑龙江省为促进省内
各公营单位的经济核算和创汇的积极性,除国际组织援助款、捐赠款、财政拨的行政经费和
不属于存款单位的外汇收入经特许暂存的待结算外汇外,从当年4月1日起,对公单位外币存
款给予计息。存款的外币种类以港币、美元、英镑3种货币为限,分为定、活两种。利率档次
与个人外币存款相同。因国际市场的利率有较大变动,接中国银行《关于调整外币存款利率
的通知》后,从7月1日起,调整外币存款利率,活期外币存款除硬货币存款利率不变外,软
货币存款利率,由年息2.16%调为年息4.32%。
当年7月,中国银行下达《关于外汇券业务收费、计息办法的通知》,除对国家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外汇人民币兑换外汇券收取兑换额2.5%的手续费外,外汇券帐户存款
,一律按年息1.8%计付人民币利息,每年12月20日一次计付。
1981年6月,中国银行下达通知,对外币存、贷款利率又作调整。黑龙江省从7月1日起按
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1982年7月30日,中国银行公布:活期外币存款,只限美元、英镑、港币、西德马克和日
元5种货币的外汇存款计付利息,其他种类的外币存款停止计付利息。在执行中,对已经办理
的其他种类外币存款,根据存款人的意见,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继续以原币种存款,计息
维持到当年年末,从1983年1月1日起停息;二是按折算日公布的外汇买卖价的平均数(即买
价和卖价之和,被2除)折算成可计息5种货币之一的外币存款,继续计息。同时,开办国内
居民外汇存款,利率与海外华侨、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币存款相同。
1983年6月,中国银行下达《关于公布外汇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改按月公布外币存
、贷款利率为不定期公布,即利率有变化则公布,利率无变化则不公布。
1984年2月20日,中国银行对外币存款利率进行调整,黑龙江省自当月25日起执行。
当年3月23日,中国银行对美元存款利率中的外侨、合资企业和国内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利
率再作调整。调后利率(年息%)为:3个月9.6250,6个月9.9375,1年10.4375,2年10.
2500。
1985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部分存、贷款利率精神,除港币存款利率仍维
持1984年2月利率水平外,中国银行对国内单位和个人外币定期存款相应进行调整。
二 外汇贷款利率
1979年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对外中小型补偿贸易的结算办法
》,黑龙江省同时开始试行。对于在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采用引进设备用产品偿还的
补偿贸易外汇贷款利率,主要参照国际市场利率确定。对美元或其他软货币,采用国际经济
合作开发组织(OECD)所规定的出口信贷利率(当时,5年以内的,年息7.25%;5年以上的
,年息7.5%)。对日元、西德马克等硬货币,考虑其升值的汇价风险,贷款利率按低于软货
币贷款利率掌握。
同年6月,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中国银行开办地方
短期外汇贷款业务。当年,此项外汇贷款利率,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公布。上半年批准的
贷款项目,一律年息11.5%;7月30日公布下半年批准的地方短期外汇贷款项目利率分3个档
次,即1年以内的,年息11.5%;1年以上至3年的,年息11.625%;3年以上至5年的,年息1
1.75%。
同年8月,中国银行开办买方信贷业务,以支持生产企业利用外国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贷款利率按照国际经济合作开发组织长期出口信贷最低利率掌握,即2年至5年的,年息7.
25%;5年以上的年息7.5%。
1980年2月,中国银行下达《关于短期外汇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因国际资金市场早已
实行浮动利率,中国银行对地方短期外汇贷款开始实行浮动利率政策,即按国际资金市场的
银行放款利率(LIBOR)加外商银行的管理费和中国银行必需的费用计算利息,每月公布1次
。当年2月短期外汇贷款利率分为3个档次,即1年期的,年息14.425%;3年期的,年息14.
875%;5年期的,年息15.125%。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逾期部分利息按新公布利率计收。
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银行《关于要求批准〈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请示报告》后,对逾期贷
款,从过期日起,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向借款单位加收10~50%的利息。
1981年3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中国银行〈关于呈请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的报告》在黑龙江省贯彻执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分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种
,外汇贷款按外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从逾期日起,加收20~50%的利息。
同年6月,根据中国银行《关于公布买方信贷利率的通知》,公布买方信贷的综合利率。
这个综合利率是根据中国银行签定的买方信贷协议,对提供贷款的国外银行收取的基本贷款
利率、管理费、承担费和保险费加权计算的。
1981年7月份公布下半年执行的地方短期美元外汇贷款利率。
①贷款期在一年以内,也可以使用固定利率,年息17125%。
1981年10月,因使用外汇贷款的企业利息负担较重,在国家尚未实行政策补贴前,中国
银行决定将1980年以来积累的外汇资金用于部分贷款项目的利息补贴,实行优惠利率贷款,
择优扶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支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黑龙江省短期外汇优惠利率贷款
主要用于支持发展能源、轻纺、机械和交通运输行业中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买方信
贷项目中使用外汇部分,按贷款金额的10~50%给予优惠利率,其余部分按浮动利率计息。
1982年3月,对优惠利率贷款办法进一步完善,优惠水平比市场利率低3~5厘,分为3个
档次,即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节能、轻纺、机械制造和短线原材料、包装工业的技术改
造项目以及向国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等,年息10%;用于进料加工出口的项目,年息11%
;用于其它符合优惠条件的项目,年息12%。
同年3月,中国银行为支持工交企业技术改造,举办“特种外汇贷款”。对具有归还外汇
能力的企业,属第一类贷款,按中短期设备贷款利率计息,即1年以下期限的,年息5.04%;
1年以上至3年期的,5.76%;3年以上至5年期的,年息6.48%。对无外汇来源而具有人民币
还款能力的企业,属第二类贷款,按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计息;符合享受优惠利率范围和条
件的贷款项目,按优惠利率计息。
1983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发出通知,自7月1日起,将每月公布外汇存、贷款利率改为不
定期调整公布存、贷款利率。
1984年2月23日,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转发中国银行调整外汇存款、贷款利率表,并按调
后利率执行。
1984年5月,黑龙江省内各中国银行执行总行公布的美元优惠贷款利率,由原年息7.5~
8.5%,提高到8.5~9.5%。12月21日起,执行总行再次公布的贷款利率,又将美元贷款优
惠利率分为5个档次,即9%、9.125%、9.25%、9.375%、9.5%。贷款时,在这个幅度内掌
握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