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间贸易结算
1953年,黑龙江省开始对社会主义国家贸易往来后,对苏联、朝鲜、蒙古、匈牙利、保
加利亚、古巴、波兰、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出口贸易结算,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
滨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办理;进口贸易项下清算,则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外业务局办理
。结算方式,通过双方开立的专门帐户进行非现金的记帐结算,并共同协议以苏联卢布为清
算货币。
1971年起,根据政府间协议,对波兰、匈牙利、民主德国和朝鲜等国家的贸易,改以瑞
士法郎计价、结算;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贸易,各自使用本国货币计价结算。1976年5月,对
苏联贸易亦改用瑞士法郎清算。
二 边境贸易结算
黑龙江省对苏联远东地区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边境贸易,始于1957年。贸易方式是以
货易货,进出口平衡。当年,边境进出口贸易总额6万卢布,折合人民币25.2万元。其中进
出口额各3万卢布。进口商口中,生产资料性商品占96.7%,出口商品主要是生活消费品。
1958年,中苏两国外贸部长换文,达成广泛开展两国边境贸易协议。随后,两国交通部
门又就中苏有关河流、湖泊、航运问题达成协议。从此黑龙江省与苏联远东地区边境易货贸
易进一部发展。当年12月,黑龙江省组成银行代表团,由省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铁之任团长,
一行4人赴苏联阿穆尔州、伯力边区及沿海边区,代表黑龙江省黑河、合江、牡丹江3个地区
的人民银行与上述苏联3个州(地)国家银行就双方边境易货贸易结算帐务处理办法达成协议
。彼此确认相互开立易货贸易结算帐户,以卢布为记帐货币。1959年,双方边境贸易额达84
2.8万卢布,折合人民币3540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进口商品104种,主要有钢材、汽油、
化肥、汽车等。出口商品105种,主要有罐头、西瓜、大蒜、毛毯等。
1961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银行与苏方银行换文,将黑河、牡丹江、合江3个地区人民银
行的边境易货贸易清算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后,转由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统一办理。
1966年,随着中苏两国政府间关系的变化,边境贸易停办,双方贸易机构和银行开始清
理帐目,抵补差额。1968年,双方银行清算帐户清理完毕,往来中止。双方银行在先后9年的
易货贸易清算中,共计收付3176万卢布,折合人民币14599.2万元。
198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与苏联外贸部门换文确认,恢复两国地区
间边境易货贸易。同年12月,中国银行总行与苏联对外贸易银行以换文方式,签署关于办理
双方地区边境易货贸易清算银行支付协议书。确认中方黑龙江地区的贸易清算帐户设在中国
银行哈尔滨分行,苏方远东地区的贸易清算帐户设在苏联对外贸易银行哈巴罗夫斯克分行(
1985年10月1日起,因苏方银行调整内部分工经双方协商同意,苏方贸易清算帐户移至苏联对
外贸易银行纳霍特卡分行),并由各该银行具体办理易货贸易项下的清算工作。1983年,双
方边境易货贸易帐户进出口贸易额1912.9万清算瑞士法郎,其中进口1073万瑞士法郎,出口
839.9万瑞士法郎。1984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4348万清算瑞士法郎,其中进口1273万瑞士法
郎,出口3075万瑞士法郎。1985年进出口贸易总额2249.2万清算瑞士法郎,其中进口1540.
5万瑞士法郎,出口708.7万瑞士法郎。
除上述中苏边境贸易外,1985年间,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与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两国外
贸部门协商,同意黑龙江省与波、捷有关外贸公司之间开展地区间易货贸易。但黑龙江省与
波、捷两国银行间尚未建立起清算帐户,倘借用中央有关部门帐户进行清算,不仅诸多不便
,也不利于彼此地区间易货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经请示中国银行总行批复,有关地方贸易帐
户及支付问题,授权地方分行会同外贸部门全权处理。同年12月间,经中国银行总行、国家
经贸部和黑龙江省政府同意,由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组成黑龙江省银行代表团,由行长范迪
奎率领,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商谈建立双边易货贸易帐户事宜。截止1985年末,有关协定
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