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保险
清光绪年间,中外保险业进入黑龙江地区之初,保险业主要是办理财产水火保险、运输
保险和人寿保险,且多集中于哈尔滨一埠。民国初,在激烈的业务竞争中,哈埠保险业务大
部分为外商保险业所控制,迫使华商保险业务向地区内其他市县伸展。东北沦陷时期,黑龙
江地区的保险业务逐步被日商保险业和伪满洲国保险业所垄断。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在创办人民保险事业和对私营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保险
业务得到发展,社会经济补偿制度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在“大跃进
”中,人的认识产生错觉,以为人民公社化后,从吃、穿、病、死,到灾害事故,不是国家
包下来,就是集体包下来,再搞保险已失去实际意义。1958年10月根据国务院停办国内保险
业务的决定,除哈尔滨市继续开办外,黑龙江省其他各地均同时停办。“文化大革命”中,
把保险事业当作“封、资、修”的产物批判,仅有的哈尔滨市保险业务也停下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80年始重新恢复保险业务,险种增加,承保面扩大
,保险额成番论倍增长。至1985年,6年间收入保费2.96亿元,为停办前9年保费收入总和的
3.6倍,对社会经济补偿达2.06亿元。同时,涉外保险业务也有相应发展。保险事业在社会
经济补偿、为国家增加积累、创汇和安定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