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黑龙江地区开办最早的险种之一。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黑龙江地区
最早的滨江福安水火、人寿保险公司所承办的主要业务就是财产的水火灾害保险。其后,在
黑龙江地区出现的数十家中外保险业,也多以财产标的为主开办保险业务,部分公司兼营人
寿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又以火灾保险为主,有的兼营水灾保险和运输保险。中外保险商均
很注意灾情调查分析,掌握灾害发生规律。1929年,傅家甸区发生火灾177起,受灾保额50余
万元,核损后,赔付10余万元(哈大洋)。保险经营者对这177起火灾分别从起火标的的结构
性质、火灾发生的季节、环境(地形)、时间4个方面进行调查,并以图表的方式显示分析结
果。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日益不景气,逐步从哈尔滨转向外地
,哈尔滨地区的保险业务大部分被外商保险业控制。欧美保险公司的业务对象主要是欧美在
哈尔滨的侨民和中国工商业者。日本保险业分别由哈尔滨三井洋行、日露实业株式会社、北
满兴业株式会社代理业务,保费收入以三井洋行为最,年平均收入23万日元。中东铁路的财
产和运输保险业务为俄商保险业所垄断。苏联接管沙俄在黑龙江地区的保险业后,仍继续办
理业务。
“九一八”事变后,在伪满洲国对保险业实行统制的政策下,随着华商保险业的逐步倒
闭,华商保险业务也日益缩小。欧美保险业也大有减少,以1935年为例,哈尔滨美商保险收
入保费36万日元,英商收入62万日元,荷兰、瑞士、丹麦收入4.5万元,德国收入7.8万日
元,总计110.3万日元。其中火灾保险收入77.3万日元,运输险收入7万日元,人寿保险26
万日元。火灾保险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的70%。保险金额大约可达4000万日元。照“九一八”
事变前减少五六成。而日商保险业则趁机扩大保险范围,驱逐他国公司,独占保险市场。
“九三”抗战胜利后,人民保险从开办普通火灾保险为开端,以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为
主要对象。初期,国营企业投保较少。1949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必
须参加保险,保险费用可以摊产品成本和商流费用。哈尔滨保险分公司为鼓励企业投保,对
国营企业实行保费优待折扣和分期付款措施,使投保面扩大。1950年普通火灾保险全年保费
收入124亿元(东北币),较上年增长37.5%。国营企业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的比重达到89.
6%,私人企业保费比重,由64.5%下降到10.44%。1951年1月,执行总公司颁布的新费率、
新规章。把保险责任范围从只承保火灾扩大到包括地震、地陷、崖崩和爆炸等损失。同时将
保险费率降低30~50%,取消限额,废除地段卡,停止验险绘图,简化了手续。2月,中央人
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
决定》,准予将保险费编入预算报销,或列入成本核算。4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财
产强制保险等6种条例。5月20至6月20日,松江、黑龙江两省保险公司确定为强制保险突击月
。采取协商估价,加倍加成,争取接近实值承保的办法。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有定期起保
联合通知的强保单位,采取先保起来,逐步深入的作法。到6月末,两省均按时完成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范围内主要财产的承保工作。到年末,共办理财产强制保险2.77万件,承担保险责
任34506亿元(旧人民币,下同),收入保险费202亿元。国营企业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后,不
再参加普通火险,两省的普通火险保费1951年共收入34亿元。当年,为简化业务手续,两省
改用“一业一率”(即一个行业或单位使用单一费率)和“集体签单、个别发证”的办法。
同时,为扩展业务,增加质押放款保险,以保障质押物资与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规定,松江、黑龙江两省1952年2月,对县级机关也办理承保。
为督促国营企业的保额接近实值,各市、县保险公司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关于企业按清
产核资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保额的通知精神调整国营企业的保额。8月,松江省分公司在哈
尔滨市外事处的协助下,在苏侨工商联合会建立外侨保险代理处,开展对苏联等国侨民的火
灾保险业务。同时开展私人房产与县以下合作社财产的火险业务。哈尔滨市支公司仅1953年
4月就承保房屋20万平方米,签单600多份。县以下供销社多数参加集体投保。由于市、县保
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1952年和1953年普通火险连续2年获得大发展。1953年达到89.9亿元
,较1952年增加59.5%。两年共支出赔款9.9亿元。当年,两省保险公司根据第三次全国保
险会议的决定,停止办理国家机关强制保险。
1954年初,两省保险公司停止使用私人工商业集体投保“一业一率”的规定,执行总公
司统一规定的费率规章。3月,根据总公司的指示,对普通火险采取收缩的措施,业务不断下
降。1955年普通火险保费收入60.7万元(新人民币,下同),按可比口径较1953年下降32。
5%。当年,省公司着重开展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生产小组以及国营企业租用民房的火险
业务。保险责任增加“洪水”责任,费率予以八折优待。同年,根据总公司规定,停办铁道
、粮食、邮电、地质、水利、交通6个部系统的财产强保(不包括宿舍)。
为适应黑龙江省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实行合作化,1956年,根
据总公司的规定,对申请投保的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一律改按强制保险办法办理。
小额火险取消不承保房屋和规定最高保额的限制,部分普通火险业务转向小额火险。据集贤
、拜泉等20个市、县的统计,共有159个农业社的财产投保普通火险,1956年保费收入由上年
的60.7万元,降到20万元,减少67.1%,1957年又降到5.9万元。两年共支出赔款3.7万元
。
财产强制保险从1951年到1957年末,全省收入保险费4205万元,支出赔款1114万元。到
1958年,黑龙江省除哈尔滨市继续办理保险业务外,各市、县普通火险和财产强保业务一律
停办。
1980年,黑龙江省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首先恢复企业财产保险(简称企财险)。企财
险是以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要对象的自愿保险业务。企财险使用的条款中保险责任较
50年代的财产强保增加“海啸”和“天空飞行物体或陨石坠落”2项,除外责任增加1项“核
子辐射和污染”。保险费率较50年代降低50%,平均费率降为2‰。并规定“一厂一率”的办
法,不再划分建筑等级。当年,黑龙江省人民银行会同省财政局和省农业银行联合转发两总
行和财政部《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各地保险公司依靠地方党政领导,
广泛宣传动员,按行业系统组织投保,并给予减收10%保费的优待,开展企财险。到1981年5
月,全省在1年间,共承保企财险4356户,收入保费1939万元。其中中央企业占2.82%,省级
企业占31.54%,市、县级企业占52.5%,集体企业占13.14%。10月,企财险费率再度调低
20%。
1982年修订企财险条款,除增加“雪灾”、“冰凌”、“龙卷风”、“泥石流”和“停
电、停水、停气”等保险责任外,对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矿井、矿坑及
地下建筑等实行特约承保财产,使用特订费率,并增列矿藏、森林和水产为不保财产。同年
,国务院颁发27号文件,肯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起到了
推动作用。到1982年,企财险的承保面不断扩大,承保业务已发展到省内所有城市和县镇,
部分市、县已发展到较大集镇。全年共承保1万余户,比上年增加85%。
1983年,开始办理农村企财险,并规定安全无赔款的优待办法,对一年保险期内,未发
生赔款或赔付率在10%以内的企业,续保时享受减收保费的优待。在开办企财险中,遇到一个
较普遍的问题是,有些企业按帐面金额确定保额,与现值差距很大,以致有的企业受灾后赔
款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影响恢复生产。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公司采取按损失当天帐面原值
计算赔款,不受投保当时保险金额限制的特定条款。到1983年末,全省承保1.41万户(含农
村2106户),收入保险费3284.8万元(含农村189.6万元),较1982年增加20.8%。
省公司和省农场总局于1984年5月签发《关于国营农场总局所属单位参加保险的联合通知
》,农场系统全面参加保险。望奎县支公司还试办民代国储粮食火灾保险。当年,国务院颁
发《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保险费可以列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11月,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到年末,企财险承保
户数达1.81万户(含农村3778户),收入保费4505万元(含农村1183万元)。
1985年,宝清县支公司开办农村房屋定额保险,共承保2.78万户,占全县农户的37.7
%,收入保费13.9万元。到年末,全省企财险共承保2.2万余户(农村占18%),保险金额达
273亿元,较1980年增加4倍多(其中城市集体企业和农村农林牧场、乡镇企业等占20%)。全
省共收入企财险保费5773万元。
1980至1985年,共收入企财险保费1.9亿余元,支付赔款1.4亿余元。
二 家庭财产保险
清代、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虽然部分中外保险公司也办理家庭财产保险,但均含
于财产保险之内,不单列项,不单统计。明确划分家庭财产保险险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开始的。
1950至1956年,家财险称之谓“小额火险”。与普通火灾保险不同的是保险责任范围由
火灾扩大到雷击、地震、地陷、崖崩和爆炸等,实行单一费率,不划分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
。理赔实行第一危险赔偿责任(第一危险赔偿责任,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二部分,第一
部分是相当于保险金额的部分,遇到灾损即按损失金额赔付;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
分。)、废除比例分摊赔偿制度(比例分摊是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
。)。同时取消限额、地段卡和验险绘图等手续。松江、黑龙江两省1950年承保小额火险件
数不足1万件,而到1951年达到17.28万件。
为整顿城市业务,于1953年停办农村业务。省公司在整顿中偏重于收缩和停办农村业务
,造成多数市、县小额火险业务不断下降。1953年收入保费6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到1
954年下降到4.4亿元。1955年恢复农村小额火险。特别是1956年,省公司取消原来不承保房
屋和规定最高保额的限制后,小额火险进展很快。到年末,全省已有49个市、县开展该项业
务,共承保小额火险36.4万户,占城市居民总户数的45%。其中,集贤、拜泉等20个市、县
有3.08万户农民投保了农村小额火险。
1957年4月,财政部颁发《关于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小额火险改称“公民财产自愿
保险”。结合省内情况,分别拟定城市和农村两个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新办法增加洪水
责任,并对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加施救费用,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条件下,给予赔偿,费
率按建筑等级计算。农村“新办法”的保险对象不仅包括农民个人财产,还包括农业社的公
有财产。“新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在拜泉县的民乐农业社和双城县的大有、大义农业社进行
试点,受到农民的欢迎,3个社的集体财产全部投保,个人财产有261户投保,占总户数的45
.8%。城市“新办法”对业务开展起到推动作用。这两项业务在1958年随同国内保险业务同
时停办。
1980年恢复开办家财险,增加“雹灾”和“海啸”保险责任。当年,全省仅承保282户家
庭财产。1981年省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和肇东县试办家财险附加盗窃险后,全省家财险始有进
展,全年共承保6649户,收入保费1.9万元。1982年6月省公司修订条款,增加“雹灾”、“
龙卷风”、“冰凌”和“泥石流”等保险责任,同时会同总工会、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积极
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的联合通知》,推动这项业务开展。到1982年末,全省承保
家财险达到1.4万余户,收入保费7.4万元。
1983年3月,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业务,分3、5年期两种。这种保险具有补偿经济损失
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性质。以城市居民为服务对象,其保险条款与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相
同。当年,嫩江地区发生暴风雪灾害,哈尔滨河图街发生“4·17”特大火灾后,哈尔滨市一
度出现排队投保的高潮。全省承保户数由上年1.4万余户猛增到6.4万余户。
1984年,哈尔滨市和牡丹江市开办石油液化气罐爆炸火灾保险,密山和讷河两县试办自
行车保险,都是从家财险分离出来的新险种,扩大家财险服务领域。到年末,家财险承保户
数增加到7.1万户,家财两全险增加83户。1985年这两个险种从城市扩展到农村,获得很好
的效果,到1985年末,承保户数达到21.25万户。较上年增加近两倍,其中城市14.26万户
,农村6.99万户,保费收入由上年的46万元增加到212.8万元(包括两全险的保险储金58万
元),增长3倍。从1980年到1985年,家庭财产险共收入保费306.6万元,支出赔款1006.8
万元,赔付率为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