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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运输险

  一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黑龙江地区保险业早期开办的险种之一。沙俄商人在哈尔滨开办的莫斯 科火灾保险公司、露西亚火灾保险公司、俄罗斯第一火灾保险公司、露西亚第一火灾保险公 司等,以该国管理中东铁路的特权,办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至东北沦陷时期,货物运输保 险业务被日本保险公司独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松江、黑龙江两省于1950年下半年分别在哈尔滨、齐齐哈尔、 佳木斯等几个较大城市试办铁路、轮船、公路等货运险。当时,货物运输大都是国营企业的 ,不愿投保,佳木斯仅承保1笔水险业务,收入保险费1937万元(东北币,下同)。齐齐哈尔 市承保3笔,收入保费2万元。
    1951年,国营企业实行财产强制保险以后,才陆续投保货运险。松江、黑龙江两省保险 公司对林业、粮食、土产和商业等部门从上到下协商签订系统投保合约。凭“启运通知书” 结算保险费,后又改为按帐面承保办法,即起运地和目的地都可投保,一律按谁负责运输手 续,谁负责保险费,谁负责签约投保的原则办理。对国营企业及合作社签订统保合约单位, 实行九折优待。8月又开展水上货运险,与省航运局和松花江民船公司商定在呼兰、通河、依 兰、富锦、佳木斯5处码头开办代理货运保险业务,由航运局与民船公司各码头直接办理保险 出单手续,保费由各码头直接代收。为简化业务手续,又试用水上提货单保险办法(用提货 单代替保险单)。同时还开办“破碎渗漏险”、“轮船水渍险”等特约保险业务。破碎渗漏 险除按基本费率(平安险费率)计算保费外,另加4~8‰的保费;轮船水渍险则按基本费率 加收35%。到1951年末,共收入货运险保险费5.94亿元。
    1952年12月,松江省人民银行开办代理押汇运输货物保险业务,各种代办保险费由投保 人交银行代收,定期拨保险公司。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驿运保险,也采取预约统保合约的形式。各市、县保险公司通过县社 取得村社的同意后,签订预约统保合约。采取季初预收保险费和季末结算的办法。根据需要 都附加破碎渗漏险。但这种附加险的赔付率较高,1954年初至11月,全省共承保白酒货运附 加渗漏险663件,出险88次,支付赔款9351万元,为保费收入的109%。同年航运部门又增加齐 齐哈尔、哈尔滨、兰西、拉哈、东阳镇(甘南县)5个码头代理货运险业务。
    中苏民用航空公司哈尔滨和齐齐哈尔两航空站,根据中苏两国政府关于中苏民用航空公 司的苏联股份移交中国政府的决定,于1955年1月将原来代理黑龙江省保险公司航空运输险业 务移交中国民航局办理。5月,省公司和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签发《关于代理运输保险业务的 联合通知》,规定除哈尔滨、佳木斯两营业站由当地保险公司派员驻在办理业务外,其他沿 江各营业站(包括船上收货业务),一律代办保险公司的货运险业务。9月,省公司与哈尔滨 森林工业管理局签发《关于代办铁路木材运输保险联合通知》,各地森工局在与客户签订木 材购销送货合同时,须附加保险内容,并委托人民银行向收货单位划收木材款时将保险费附 加在运杂费内。森工局代收保险手续费按5%计付。
    省公司根据总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费率会议精神,于1956年12月调整货运险费率,并 取消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统保的优待折扣。同时全面开展森林工业局代理铁路木材运输保险业 务,使全省货运险业务增加,到1956年末,共收入保费103.5万元(新人民币,下同)。19 57年受费率下调影响,全省共收入保费62.4万元,较1956年减少40%。到1958年末,黑龙江 省货运险除哈尔滨市外,均停办。
    1981年,省公司在伊春市和大兴安岭地区恢复办理木材铁路货运险,到年末,收入保费 5.9万元。1982至1983年,佳木斯、大庆、哈尔滨、齐齐哈尔、桦南和铁力6个市、县相继开 办铁路货运险。1983年末,货运险保费收入增加到41.8万元,较1981年增加6倍。1984年铁 路局全面代理铁路货运险后,开办货运险的市、县增加到24个。当年货运险保费收入116.5 万元,较1983年增加近2倍。1985年货运险铁路代办站点由原来37个发展到250多个,货运险 由铁路扩展到航空和公路3种业务,开办货运险的保险公司普及全省各市、县。到年末,全省 货运险保费收入403万元,较上年增加2倍多。1951至1985年,黑龙江省货运险共收入保险费 1123.6万元,支出赔款66万元。
    
    二 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包括铁路车辆、船舶和汽车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个新险种 。
    哈尔滨市于1950年4月试办汽车保险。虽多次与当地汽车工会、哈市汽车厂以及各机关企 业宣传动员,但因初办,对保险缺乏认识或因保险费支出困难,当年没有一家投保。
    1951年,国营企业财产、铁路车辆和船舶均实行强保。为鼓励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等投 保汽车自愿保险,在汽车险原来规定的“因碰撞、倾覆、失火、爆炸、自身发火、电闪或雷 击、汽车失窃或他人之恶意行为所致之损失”等保险责任基础上,专为国家机关、国营企业 所投保的汽车保险增加洪水、地震、地陷、崖崩及匪盗抢劫等保险责任。同时为适应中国人 民银行抵押放款需要,增加“车辆火险”作为车身险的附加险,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当年由 于实行财产强保,林、矿区所有小火车都参加保险,各国营企业的汽车也陆续自愿保险,各 地汽车险业务顺利开展。到年末,共承保汽车381台,收入保险费7.7亿元(东北币)。
    1954年,汽车险业务持续上升,到年末收入保费人民币54.9万元,较1951年增加6倍。 同年在佳木斯市和方正、兰西、呼玛3个县开办船舶自愿保险,共承保私营企业船舶102艘, 收入保险费8.9万元。
    铁路车辆和船舶强制保险于1955年停办。国营企业的船舶纷纷参加船舶自愿险。到年末 ,共承保各种船舶(含渔船)1366艘,收入保费29.7万元,较上年增加2倍多。同年汽车公 众安全责任险停办,保险费收入开始下落,1955年末,全省汽车险保费收入45.5万元,较上 年减少17%。
    1956年1月,实行新汽车险费率规章,取消按投保单位汽车辆数优待的办法,改为按投保 单位的不同经济成分,在费率上予以区别,即对国营企业及合作社的汽车保费九折优待,对 公私合营企业的汽车保费九五折优待。新规章还将保险到期日的终止时刻由原来规定的正午 12时,改为以午夜12时为准。同时调整汽车险费率,平均降低25%左右。由于停办公众安全责 任险和费率下调,汽车险保险费收入下降,当年共收入41.1万元,较1955年减少10%。
    黑龙江省林区运材汽车经总公司批准,由1957年财产强制保险,改为汽车自愿保险。各 地林业局的运材汽车纷纷参加保险。1957年全省汽车保险费收入回升到53.5万元,较1956年 增加30%。从1951年到1957年运输工具强制保险共收入保费148.2万元,支出赔款118.9万元 ,运输工具自愿保险共收入保费270.8万元,支出赔款41.6万元。1958年,汽车保险改为“ 机动车辆自愿保险”,新修订的保险规章增加暴风、雹灾和隧道坍塌责任,并再次下调费率 40%左右。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取消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折扣优待的规定。年末黑龙 江省运输工具险停办。
    1981年,省公司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肇东、海伦等市、县恢复汽车 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名公众安全责任险)。同年8月,根据总公司颁发的《城镇居民私 有机动车辆保险暂行办法》和降低收费的指示,省公司将轻便摩托车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 费,由原来每辆收费30元下降为20至30元,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由每辆应收36元调为24 至36元。对于保险摩托车在保险期的安全行驶,没有发生赔款并在期满前续保的,给予无赔 款优待,减收保险费10~30%。同时实行统保优待,即投保10辆汽车到50辆汽车的折扣优待5 %,投保351辆汽车到400辆汽车的优待折扣40%。1981年末全省共有35个市、县开办汽车险, 承保车辆2980台,收入保险费336.7万元。到1982年增加到78个市、县开展汽车险及第三者 责任险,承保车辆增加到3.39万辆,收入保险费826.9万元。保险费较1981年增加145%。
    1983年,汽车险继续扩大。齐齐哈尔市有22个企业主管局和专业公司的基层企业所有机 动车辆全部投保,大庆市油田系统一次投保各种机动车辆9000多辆,收入保险费300多万元。 哈尔滨市自当年6月办理农村机动车辆的法定保险,到10月20日全市农村各种机动车辆1425辆 (台)参加保险。
    同年10月黑龙江省交通厅和省公司联合转发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机动车辆参加保险 的联合通知》。凡申请从事营业运输的城乡个体和联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 者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国营和集体运输业也积极参 加保险。到年末,全省汽车险承保车辆达6.48万辆,收入保险费1743.9万元(其中,农村 承保7845辆,收入保险费224.7万元),较1982年增加1倍多。
    根据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 省公司和省交通监理局于1984年4月签发《关于代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由各地 、市、县交通监理部门代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按实收保险费的2%提取代办费,拨 付交通监理部门。同时省公司与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签发《关于积极开展农用拖拉机保险 业务的通知》。各地农机监理站协助保险公司代办拖拉机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 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代办手续费规定为3%。1984年,全省承保各种车辆11.5万辆,收入保 费2593.9万元。
    1985年10月,由交警部门代办城市机动车辆保险。到年末,全省承保车辆达到15.13万 辆,收入保费4011.1万元(含农村承保3.89万辆,收入保费856.3万元),较年初增加54 %。从1951年到1985年,黑龙江省运输工具保险共收入保险费9782万元,支出赔款50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