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早期的人身保险主要是开办“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在清末民初很盛行。投
保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投
保者多为外国侨民,中国一般老百姓拿不起规定数额的保险费,投保者不多。
东北沦陷时期,在日本关东军主持下订立的《日满协定》更规定:在伪满币2000元以上
的高额生命保险契约均归日商生命保险会社办理,中国平民能拿得起这个数目的保险金者寥
寥无几。特别是日商又把中国人看成“病夫”,出险率高,而不愿以中国人为对象经营小额
生命保险。因此,限制中国人投保的条件很苛刻,必须居住在满洲属地内,有一定收入,中
等以上生活水平,有日本医生诊断,不吸鸦片和其它毒品,有官方证件或日本知己介绍方可
投保。
1937年10月由伪满邮政机关办理的简易生命保险,以500元以下(后改为800元以下)为
限,也称“小额生命保险”。这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养老保险”、“终身保险”和“立业
保险”。立业保险系为子女婚嫁、立业而开办的。投保者年龄限于7岁到15岁的儿童,月缴费
1角、1元、1.5元和2元4种限额,期限为15年到20年,期满支付保险金,实为一种无息储蓄
性质。养老保险和终身保险均为小额月缴保费制,由1角起存,保险金额以费额而定,也属无
息储蓄性质。邮政生命保险的收费办法分2种:一种是到契约者住宅收取;一种是在邮局窗口
收取。50户以上的团体投保,减免保费5%。为吸收投保,邮政生命保险给契约者以持续契约
、运用保费和给予贷款的便利。伪满洲国曾颁发《邮政生命保险诊疗规则》,并在哈尔滨、
牡丹江设诊疗所,凡参加邮政生命保险者,订立契约前,均需经诊疗所检查,符合条件者方
可订立契约。1940年,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北安、滨江、黑河、牡丹江、三江、东安等7省
,邮政生命保险达141544件,保费达142960元,分别占伪满洲国邮政生命保险总件数和保费
总额的26.3%和24.7%。
1940年后,伪满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又经营800~2000元之间的生命保险。保险种类有“利
益分红养老保险”和“定期生命保险”2种,但以利益分红养老保险展业为广。这种保险采用
若干带有吸引力的措施:凡参加利益分红养老保险者,每年可按缴纳保费总额的5%分得红利
,若投保人极需用钱还可以从会社借得低利贷款,贷款额与保费挂钩,以总额不超过其交纳
保费的50%为限;另外,还设有“福禄寿抽签券”,每年发一次,每份契约发10次。凡持有2
000元保单者每年都可领得一张抽签券,不足2000元的契约,发1/4抽签分割券。每年4月在
新京特别市伪满兴业银行抽签场举行抽签,决定中签号码,公布执行。中签者分8个奖次:一
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四等将100元,五等奖50元,六等奖20元,七等
奖5元,八等奖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未从身寿险开始承办人身险业务,而是从人身伤害险开始。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1年4月24日颁布铁路、轮船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条例。松江、黑龙江两省均自当年7月实行铁路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险。8月,实行轮船旅客
意外伤害险。3种旅客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
人15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给付医疗津贴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费率则根
据票价计算。铁路为2%;轮船为3%;飞机为5%。具体手续统由交通部门代办,保险公司按实
收保险费的3%付给代办手续费。铁路客运列车上设置救急药品,由铁路包干,每一药箱每月
按30万元计算,由保险公司给付。同年,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并委托
当地客运部门代办。凡搭乘运输公司汽车的旅客一律实施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规定为500万元,费率为票价的2%。
1952年,在鸡西县选择矿区试办团体人身保险(简称团身险),由职工团体和保险公司
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单,以集体方式投保,定期一年。当时正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生
活水平较低。因此,当年仅收入团身险保费3.9亿元。后来,矿区职工逐渐认识到保险的好
处,纷纷参加保险,到1954年承保人数达到1.09万人,收入保险费20.4亿元,较1952年增
长4倍多。同年,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并,省公司重新拟订《黑龙江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章程》,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实施。
保险总公司对铁路、轮船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险自1955年1月由总公司统一结算改为省公
司直接与当地铁路、轮船和民航部门办理结算。1955年,由于整顿城市保险业务的影响,团
体人身保险业务收入急剧下降。到年末,保费收入下降到5.4万元(新人民币,下同),较
上年减少73.5%。
1956年,除鸡西继续试办团体人身险外,又选择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鹤岗、双鸭山、铁力、伊春、穆棱、肇东等10个市、县开办团身险,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
等8个城市和工矿地区开办简易人身保险(简称简身险)。这两项业务在1956年第二季度试办
。但在尚未铺开前,总公司指示停办团身险和检查整顿简身险。因此,已开办地区,退还保
费;对退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按章赔付结案;鸡西县承保的业务维持到期满为止,未
开办地区不再接受新业务。简身险仅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继续试办,摸索经验,肇东县
停办,保费退还保户。1956年,保费收入仅6.1万元。当年,经呈请省政府批准,将公路旅
客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调整为1500元,与邻省统一。铁路客运列车上救急药品箱原定铁路
包干办法从1957年1月起废止,改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入的1%拨款补助。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有关指示精神
,黑龙江省内的国内保险业于1958年6月停办。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
,自1959年起移交当地铁路局、航运局和民航部门办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同时移交运
输部门办理。
从1982年开始,黑龙江省保险公司重新开办人身保险业务,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险、简
易人身险和养老金保险。由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5个分支公
司承办,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到1984年,黑龙江省人身保险业务全面发展,团身险开办的市
、县增加到30个,全省承保4.5万人,收入保费56.9万元,较上年增加8倍多。简身险有依
兰、杜蒙、富锦、肇东4县相继开办,承保2554份,收入保费4.1万元。养老金保险开办的市
、县也增加到7个,承保人数达到3923人,收入保费141.7万元,较上年增加将近6倍。同年
,省公司还开办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全省有2万余名司乘人员投保,收入保费144.6万元
。恢复办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仍为票额的2%,保险金额则提高到5000元,委
托各地客运部门代办,与客运票价统一计收。9月,全省同时开办。
1985年,省公司召开人身保险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展业措施。会后各市、县
保险公司主动同税务部门联系,解决养老金保险费在税前列支问题,打通试办养老金保险渠
道,使城镇集体养老金保险获得顺利进展。到年末,全省有371个集体企业和37个个体单位参
加养老金保险,投保总人数达到3.7万多人。其中集体企业有3.7万人,个体有47人(包括
农村5人)参加保险,共收入保险费341.7万元。同年,团身险已普及全省各市、县并延伸到
部分农村,业务发展迅速,承保人数增加到9万多人,较上年增加1倍(其中农村承保3141人
),收入保费增加到70.9万元。简身险承保人数达到11万人。承保27.26万份,收入保费1
40.2万元。少数公司试办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和森林铁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旅游保险等
新的人身保险业务。到年末,全省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达
755.9万元,较上年增加98%。从1951年起到1985年止,黑龙江省人身保险共收入保险费183
3万元,支出保险金16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