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章 涉外保险

  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外国保险业利用其操纵黑龙江地区对外贸易结算的有利条件 ,把涉外保险业务也操纵在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由接受 保险总公司和口岸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进口货物检验工作,独立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先后 办理远洋及港澳地区的进出口货物保险,对苏联及东欧、西欧国家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经朝 鲜清津港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和进口货物非水险。对保额较大的保险责任,采取分保办法 ,把所承担的危险分散或转移到有关国家的保险业,以分担风险,保证保险业务的稳定性, 促进涉外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