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货物运输险
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主要由沙俄保险商承办。随着沙俄在黑龙
江地区势力的削弱,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逐步为欧美各国保险商所取代,控制着这一地区土
特产品和工业品输出输入保险业务。“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保险商又取代各国而独霸黑龙
江地区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在26家日商财产保险业中,几乎家家经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8年,黑龙江地区各保险公司均未独立开展涉外保险业务。
省公司仅受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和口岸保险公司委托代办进口货物的检验,工作量有限。省
公司撤销后,由进口收货单位通知当地人民银行,代表口岸保险公司参加联合检验。发现货
物残损,提出联合检验报告,由卸货港所在保险公司赔款或向国外发货方索赔。
1977年8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后,开始由保险公司直接办理省内进出
口货物运输保险,并负责赔偿承保范围内的各项损失,协同进口单位检验,向国外发货方或
承保公司追偿损失。为做好这项工作,哈尔滨分公司于1978年11月召开29个地(盟)市、县
参加的涉外保险工作座谈会。确定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市建立保险检验点,
指定专人负责进出口货物保险检验工作。当年,哈尔滨保险公司会同企业检验货物24批,发
现残损6起,处理4起。其中由口岸保险公司赔付3起,向国外发货方索赔1起。
1979年,外贸体制改革,黑龙江省自营业务开始后,哈尔滨保险公司正式开办涉外保险
业务。当年,收取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4.1万元。
1980年2月,黑龙江省保险公司重新组建后,原哈尔滨保险公司的涉外业务交由省保险公
司办理。
一 远洋、港澳地区保险业务
1980年,省公司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逐步恢复国内业务,大力发展国外业务”的方
针,开办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同日本、港澳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业务联系,收入
保险费9.7万美元。发生赔案23件,支付赔款2.7万美元,赔付率为27.8%。出口货物保险
额占出口货物总额的29%。为不断扩大承保面,省公司从多方面加强宣传工作,除将总公司编
印的宣传材料及时发送有关单位外,还结合省内情况,印发《出口保险问答》、《保险条款
汇编》、《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介绍》共5000余份,发放实物宣传品3000多件。向外贸各公
司的外销员讲授保险知识12次。
1981年进口货物运输保险发生一起大额赔案。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公司从美国进口两批涤
纶加工丝,价值176.6万美元,在省公司投保。这批货从美国运到天津新港后,由于塘沽办
事处新河仓库装卸队野蛮装卸,破坏了部分涤纶丝的外包装,使涤纶丝外溢,遭到严重污染
。对此案省公司先后进行两次调查核实,损失涤纶丝47487公斤,价值13.6万美元。经省公
司、省纺织工业公司及塘沽办事处三方协商确定:货主自负损失10%,省保险公司负责65%,
其余由塘沽办事处负责。后经总公司批复,省公司赔付9万美元。至1982年末,全省进出口货
物保险额占进出口货物成交额的比例已达到67.7%。
1983年初,为便于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赔案处理和发展黑龙江省的涉外保险业务,省
公司收回黑龙江省在大连和秦皇岛市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并就黑龙江省经大连、秦皇岛口
岸出口货物保险委托代办达成协议。省公司和省外贸局共同商定:(1)1983年2月1日起,凡
黑龙江省经大连、秦皇岛出口的货物保险,一律由该两口岸保险公司代黑龙江省保险公司承
保,保险手续仍在两口岸公司办理;(2)理赔追偿权限由黑龙江保险公司办理;(3)黑龙
江省外贸各进出口公司在与外商洽谈业务时,争取带保险价成交。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公司《关于涉外业务归口的报告》,促使涉外保险业务较快地发展。当年,收取进出
口货物保险费60.1万美元,为1980年进出口货物保险费收入的6倍。
1984年7月,省公司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展销会,本着大宗商品不丢,
小宗商品不漏的精神,积极开展业务。在黑龙江省外贸总成交额的3100万美元中、有2100万
美元带保险价成交,创外汇收入14万美元。当年,发生一起大额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赔案。黑
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巴基斯坦出口21万千瓦大型成套发电机组,向黑龙江省保险分
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额95万美元,保费7600美元。在起运过程中,由于大连海港把38箱
冷凝器的铜管撞倒,部分铜管变形。如拖期发运,将影响工程进度。按中巴两国合同规定,
拖期交工,由中方每天承担2.8万美元的罚款。省公司按李先念主席关于“务必采取坚决措
施,确保质量,按期交货”的指示,迅速、准确、主动、合理的办案,及时赔付人民币15.
3万元,保证了工程进度。
1985年4月,在春季广交会上,针对交易会时间紧,成交集中的特点,采取“广宣传,抓
重点”的办法,获得与会外销员的支持。省机械设备公司成交的155万美元和省医药公司成交
的390万美元,全部带保险价成交。省粮油公司出口到日本的薇菜干和盐渍蕨菜,过去都由日
本国内保险。在省粮油公司的配合下,使日商接受在中国带保险的价格。这次广交会,黑龙
江省共成交8481万美元,承保金额为5786万美元,承保比重为68.22%。当年8月到9月,在黑
龙江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暨商品洽谈会上,进口货物全部承保。出口货物承保169笔、3351万
美元,承保比重为93%。1985年,省公司共出具保险单2670份,收取保险费102.6万美元,比
1980年增长9.5倍。
1980至1985的6年中,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逐年增长,共收入保险费292.4万美元。处理
赔案464件,支付赔款69.8万美元,赔付率为23.9%。
二 “大陆桥”保险业务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把经由满洲里到苏联、东欧和西欧国家陆上货物运输线(
通称“大陆桥”)上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理赔、追偿工作交给黑龙江省分公司负责办理。自
1982到1983年,代总公司办理的3笔追偿案,均未成功。主要原因:一是无法定价格证明;二
是提赔价格不统一;三是索赔时效被延误;四是对外索赔单证不一致,影响索赔工作进行。
为贯彻总公司指示精神,省公司于1984年10月在满洲里召开有满洲里商检局、海关、外
运公司、铁路局、银行、保险支公司参加的陆运进口货物保险协调会,就有关保险货物检验
索赔等问题进行研究。
至1985年末,省公司办理“大陆桥”业务,除参加联合检查外,共承办保险业务351笔,
承保金额为63.7万瑞士法朗,核赔7.8万瑞士法朗;承办索赔业务272笔,追偿回5.5万瑞
士法朗。
三 “小陆桥”保险业务
进口货物由日本海运到朝鲜清津港,然后通过中朝铁路经图们至中国目的地;出口货物
从中国发货地经图们运到清津港,然后海运到日本各港口,通称“小陆桥”。1983年9月,省
公司和吉林省保险公司关于“小陆桥”保险业务问题,联合向总公司提出需要了解和解决的
几个问题。并提出两点建议:(1)属于国内存在问题,请总公司邀请外运、外贸有关公司共
同研究明确保险事宜;(2)请总公司尽快组织考察组赴朝鲜考察,具体协商有关代理保险事
宜。
1984年7月,总公司批准省公司王振俭总经理为组长,组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考察组,赴
朝鲜考察访问。并就朝鲜国际保险会社同中国外贸部门利用朝鲜清津港转运中国进出口货物
的有关保险代理业务进行会谈,签定会谈纪要,还对清津港港口状况及进出口货物的交接状
况作实地勘察。自开办“小陆桥”保险业务后,保险公司对由“小陆桥”运往日本的羊草、
蜂蜜、甜菜粕、花岗岩、石墨等货物的运输保险得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