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补偿
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的中外保险业,对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事故而蒙受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时,以攫取最大利润为目的,往往对险情明显的标的也推辞
不保;在赔偿时,条件也十分苛刻,被保险人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人民保险事业,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出险后又把抢险救灾作为工作的重点,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对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使生产、生活恢复正常,从而使社会经济补偿制度逐步完善
起来。1949至1958年和1980至1985年这两段时间内,全省支付保险赔款占保费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33.14%和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