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理 赔

  黑龙江地区保险公司自1949年成立到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全省共支付各种保险赔 款2615万元,占收入保费的33.14%。其中,城市业务赔款1513万元,占收入保费的23.5%; 农村业务赔款1102万元,占收入保费的74.9%。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1985年末,共支付各种保险赔款2.12亿元,占收入保费的6 6%。其中,城市业务赔款1.84亿元,占城市业务收入保费的64%;农村业务赔款2853万元, 占农村业务收入保费的80%。前后两个时期比较,后期年平均赔付率较前期年均赔付率高1倍 。
    一 补偿灾害损失
    50年代财产保险支付的赔款中主要是火灾和水灾赔款。1952年1月到9月,哈尔滨市发生 火灾123起,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105.7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全省最大的一笔火灾赔款 是1953年12月11日哈尔滨糖厂发生的大火,保险公司赔款250亿元。
    1956年4月23日,因寒流侵袭,仅呼兰、肇东、巴彦、绥化、兰西、方正等几个县就冻死 承保牲畜1500多头。当年,全省牲畜险赔案2.6万多件,支付赔款216.1万元(新人民币, 下同)。同年,水灾赔款也增多,全省共17个市、县67个企业遭受洪水灾害,保险公司赔款 36万元。1957年仅克山、依安、讷河、北安等12县的保险公司即支付洪水赔款30多万元。
    1980到1985年全省水火灾情不断发生,各地保险部门均做到及时补偿。为保证出口产品 的交货,灾情发生后,保险公司还采取预付赔款的方式,对雹灾、冰凌灾害造成房屋倒塌, 按规定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可以不赔偿,但省公司本着促进生产、安定人民生活的精神, 经请示总公司批准,全部给予赔偿,并纳入保险条款。1983到1985年是黑龙江多灾年。1983 年3月29日到4月19日,哈尔滨有4个区连续发生13起大火,特别是4月17日,河图街发生的特 大火灾,有19个受灾企业和32户受灾居民获得保险公司384.4万元赔款。哈尔滨市分公司在 处理这次大面积的火灾赔案中,采取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有账有物的单位重核对,对有 账无物的单位重查账,对无账无物的单位重调查,对有争议的技术性问题重技术鉴定的方法 ,收到较好的效果(见彩图哈尔滨河图街大火烧毁平房和经济补偿后重建情景)。4月28日, 齐齐哈尔市遭到狂风暴雨和大雪侵袭,全市停电、停水、停产,铁路停运,电讯中断,有11 5个参加保险的企业受灾。市保险公司从全市抽调20多名干部深入灾害现场勘查处理,本着先 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方法,查明出险原因,核对账目,核定保险财 产受损程度和赔款数额,共支付赔款85万元。7月11日,伊春市区降大暴雨,降雨量达165毫 米,引起山洪暴发,低洼地带内涝成灾,全市有42个企业和176户居民参加保险的财产受灾。 保险公司全力以赴,深入受灾现场勘查处理赔案,共支付赔款196万元。
    1985年,是伊春市受灾最重的一年。5月23日,市区发生特大火灾,8月16日又发生伊春 市历史上罕见的大水灾。两次灾害,使参加保险的130多户企业和5530户居民受灾。省公司从 各地抽调干部,本着“主动、迅速、正确、合理”的原则,集中人力、分片包干、重点勘查 等方法,实事求是地处理赔案,共支付赔款4600万元。其中,参加家财保险的400多户居民, 得到赔款200多万元。平均每户近5000元。对伊春市百货大楼赔款114万元,到11月初,该商 店提前完成全年销售和利润计划。赔案处理结束后,受到伊春市政府领导的称赞。伊春市人 民把用赔款新建的20多幢居民楼称作“保险大楼”。
    
    
    二 理赔核定权限
    根据总公司的规定,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公司的理赔核定权为旧人民币5亿元。松江 省分公司规定各代理处的理赔核定权为500万元,并规定牲畜保险500万元以上的赔案不受该 核定权限的限制,但需报支公司备案。有关国内财产保险的赔款核定权限1957年7月起一律由 省公司负责核定赔付。但一次出险损失数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赔案,报总公司备案。同年, 省公司规定地市级公司的核赔权限为1万元。
    1981年,省公司对各市、县企财险的理赔核定权限规定为:哈尔滨、齐齐哈尔为5万元; 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大庆、加格达奇为3万元;各县为1万元;10 万元以上赔案报省公司核定并转总公司备案;超过30万元的赔案报省公司转报总公司核定。
    
    同年7月,根据总公司关于企财险理赔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每年损失在30万元以上 的赔款,先由省公司对责任范围、财产项目、损失程度、各项费用单证、赔付金额等审查核 实,然后报总公司批准。洪水赔款波及面广、受灾户多,为迅速理赔,每年损失不受30万元 限制,一律由省公司核定赔付,结案后将该次洪水的损失与赔付情况(包括赔付统计表)报 总公司备案。
    1984年,总公司调整省公司企财险核赔权,由每年3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即每笔赔款在 8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省公司自行核定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