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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金融管理

  旧中国,黑龙江地区新式金融业兴起后,作为国家银行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地方官 银行号,均有金融管理的职责。但自清朝末期以来,因清政府与帝国主义签订了一系列丧权 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列强取得政治、经济各种特权,国家银行和地方官银行号无法 实行职能。东北沦陷时期,金融管理权被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下的伪满洲中央银行所操纵,实 行残酷的金融管制。
    “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银行、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3个方面: 一是国家银行接受国家授权,执行国家机关职能,对现金、工资基金、货币发行、金银收售 、利率政策、划拨清算、代理国库、国债等实行行政管理;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接受国家授权 ,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对金融业、社会集资实行行政管理;三是国家银行为实现其职能,在 内部实行的会计核算管理、科技应用管理等。根据这3方面的管理职能和各个时期国家大政方 针的要求,针对管理的不同对象和内容,分别进行政策、法制、制度、计划和业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