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金管理
清代和民国初期,在货币多元化发行的情况下,对流通中的现金即无指定管理部门,也
无统一办法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以纸币与铸币发行额和准备金增减出纳日计表按周报伪
满政府,并公布周平均发行额度。伪满政府责成中央银行监理官,对货币的制造与发行实行
特别监督。但因货币发行被视为掠夺财富的方式之一,故不见对流通中的现金有何约束。
黑龙江地区解放之初,面临日伪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大起大落的严重困难,为稳定
币制,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9年3月颁布《机关及公营企业现金管
理办法》,先在东北一级机关企业单位试行。按照这一办法,黑龙江地区各试行单位的现金
收入全部存入当地东北银行;必需的现金支出按计划在东北银行支取,单位现金库存不得超
过规定数目,其超过部分要存入东北银行,不得存入私营银行或钱庄;所需物资首先向公营
商店购买,公营商店无货的,方准在市场自由选购。开始执行时,有些单位不习惯,超库存
限额保留现金、坐支现金、单位间挪借现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经几次现金管理检查,违反规
定的户数逐渐减少。在东北一级机关企业试行数月后,于同年11月起,现金管理的范围扩大
到省市一切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各试行单位每日收入的现金须于当日,最迟于翌日上
午交存当地东北银行;单位保存的现金,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支付量,银行按现金收支计划监
督单位的现金支付。各省市每月现金收支自求平衡,银行不垫款;单位现金库存超过定额,
或收款存入私人银行均属非法。为贯彻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月命令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松江、黑龙江两省政府相继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进行
部署。两省东北银行分支行处广泛与企业、机关及部队建立往来存款关系,促使其收支都通
过银行。对开户单位普遍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公营企业机关单位之间推行转账结算,不准使
用现金。银行在重点城镇实行假日值班收款,延长营业时间,到单位流动收款或驻在收款,
加快货币归行速度。此后,现金管理逐步走向正轨。松江省分行所属1951年总收入中,转账
结算占69.74%,对私转帐占24.04%,现金只占6.22%;总支出中,转帐结算占69.4%,对
私转帐占23.94%,现金只占6.66%。由于缩小现金使用范围,对防止投机活动,稳定金融货
币起了重要作用。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推动现金管理,于1952年8月再次召开有工商
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参加的现金管理会议,限定各公营单位于10月15日前一律在
银行建立结算关系,所需物资用品等限于到公营商店采购,除职工工资和差旅费按计划支付
现金外,其它交易往来实行转帐结算。当年,对农村供销社,逐步实行现金管理。1956年初
,开始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现金管理。8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除收支额较大的私营企业外
,一般私营企业暂不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和牡丹江4个市继
续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现金管理外,其余市县均取消对私营工商业的现金管理。
在“大跃进”中,银行有些规章制度被废除,现金管理也受到冲击,城乡现金管理工作
均有放松。套取现金、任意超限额保留现金现象普遍发生。哈尔滨市体育学院针织厂连续3次
以工资、奖金、福利费的名义套取现金27900元,去上海、北京、天津等地抢购套购毛线;哈
尔滨电表仪器厂以购买冬煤的名义套用现金15000元;龙江砂石厂3个采购员用麻袋带17000元
现金到哈尔滨采购,两人上街,一人看钱。有的单位为套取更多的现金,竟拒收转账支票。
因巨额现金不能及时回笼,给商品供应增加压力,对市场形成冲击,物价日见上涨。
1961至1965年,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和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国人
民银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
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货币发行的决定》,省人民银行制定《现金管理办法》,经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各地执行。据此,全省各级银行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重新核定
库存现金限额,增加检查。恢复国营企业销货收入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制度。对国营企业、机
关单位赴外地采购,除允许携带差旅费外,其余款项一律通过银行汇兑。在农村除对供销合
作社继续实行现金管理外,对人民公社也实行现金管理,公社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
与国营企业的经济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转帐,不准使用现金,加强对国营和集体单位的工资
基金监督。银行柜面对支取大额现金的,从严审查控制,对现金收入多的单位,实行半日回
笼和一日多次回笼制。实行这些措施后,现金管理工作又重新加强起来。“文化大革命”中
,现金管理又被冲乱。于1966年下半年起出现的“经济主义风”,把一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
度冲乱,虽然各级银行堵住一些不应当支付的现金,但不少单位通过坐支销货款等办法支出
不少现金,造成巨大损失。1972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现金管理办法》,重申加强
对城乡现金管理工作。但一直到1977年11月在全省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时,超库存限额、坐
支销货款、套取现金、“白条子”顶库存、账外保留现金、私设小金库、携巨款采购等违反
现金管理制度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1978年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现金管理工作有新的改进。
(1)随着各专业银行的陆续设立和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
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精神,先后于1978年8月和1984年2月,制定《中国人
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据此,省人民银行、
省农业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简称五省行)联合下达文件
。各专业银行开始行使现金管理职能,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2)适应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和城乡经济活跃的新形势,银行从实际出发,改进
和加强现金管理。省人民银行于1980年制订《关于改进现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单位
间零星采购、跨地区购销往来、在集市采购等携带现金有所放宽。1983年12月,制订《关于
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经营承包单位,在银
行单独建户,实行现金管理;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对农村承包户,凡交
易结算实行户交户结的,由出售农副产品者自由选择转账或现金结算;对单位保存现金限额
也有所放宽,最高不超过百元,在保存现金额度内购买物品,允许使用现金。五省行于1984
年4月联合下达《黑龙江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对现金管理的若干问题
做出新的规定,并在全省执行。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开立账户的国营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和社队企业)及其附属机
构,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对个体户、专业户、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但对各单位与个体户
、专业户、承包户间发生的经济往来,经银行审查,进行核算监督;除原来规定的工资、奖
金、津贴、农村分配款、抚恤金、助学金、离退休金、差旅费等照支现金外,对经济改革中
新发生的承包分成款、各种劳务报酬以及个人、社队到贸易市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所
需支付的价款等,也允许使用现金;对直接办理购销业务的供销社、粮店、收购站、委托商
店、邮局、医院以及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单位,经银行同意后,允许在规定范围和额度内从收
入现金中坐支;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采购生产和市场急需商品的,经银行审查同
意,允许从银行支取现金随身携带;根据各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状况,实行分
类管理,重点检查监督不守规矩的三类单位。根据国务院指示,五省行先后于1985年5月和9
月,联合下发文件,部署加强现金管理工作。在人民银行组织下,全省各级专业银行当年开
展现金大检查。共检查34748个单位,发现20849个单位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其中私
自坐支现金倒卖紧缺物资,从中牟取利润的占29%,坐支现金4543万元;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
盲目扩大消费基金支出的占15.5%,套取现金1118万元;租借账户收取好处费和为关系单位
提供现金的,占12%;超过核定库存限额,多保留现金搞不合理支出的占36.1%。针对部分银
行干部一时分不清政策界限,出现不敢管、不愿管、不深管的情况,各级银行加强教育,健
全制度。有些行处把一度撤销的现金审查窗口重新恢复起来,坚持深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
督促改进,使现金管理工作又开始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