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黑龙江省自1960年由银行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始,到1985年末,主要经历
以下3个阶段:
1960到1965年,为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加,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遵照国家
计委、劳动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1960年起实行
工资基金监督。当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银行、省劳动局在密山县召开工资基金管理牡丹江地区现场会议,进行部署。自此
,凡发工资的单位均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计划(包括本单位由工资附加费
及其它经费中开支的人员和工资),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季度前5天,送当地
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存查、监督。提取现金支付工资,由发工资单位填写“工资基金结算表
”,向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按计划监督支付,并于事后统计反映工资基金计划执行情况。19
61年3月召开的全省人民银行行长会议,对工资基金管理再作部署,建立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
编审制度。单位支取工资现金时,银行按工资支付明细表与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对照审查,把
工资基金监督与精简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措施结合起来,使劳动计划得到控制,防止借
工资名义套取现金,杜绝不合理工资支付。当月,仅牡丹江市支行,就拒付不合理工资33万
元。其中,违反工资政策工资13万元,超计划工资15万元。绥化制米厂雇用临时工人制度不
健全,工资发放混乱,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后,1个月减少工资支出297元,企业劳动组织得到
改进。银行通过对工资基金的监督,随时统计职工工资水平及支付额度,为平衡社会购买力
、安排市场商品供应以及组织与调整货币流通提供依据。当年,全省支付工资总额16.9亿元
(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和对个人其他支出,下同),比1960年减少2.3亿元。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指示,自1962年9月全省实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采取分项计划、分项考核,按季分
月监督各单位工资基金总额。当年,全省支付工资总额14.6亿元,比1961年又减少2.3亿元
。自1965年下半年起,简化工资基金管理方法,变分项管理为总额管理,简化手续,方便企
业。1966到1976年,工资基金管理受干扰较大。“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基金监督被当
作“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受到批判,管理放松,工资支付连年增长。1971年全省工资支
付22.1亿元,比1965年的15.4亿元增长43.5%。根据197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
理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制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按劳动工资政策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监督的办法;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卡;核定职工人数和工
资总额基数,按基数支付工资,职工和工资增减变动,凭有关证件调整基数,银行按调整后
基数监督执行。这对控制当时劳动工资工作中的盲目增人、扩大工资基金的倾向起到一定作
用。为配合压缩职工人数,压缩城市人口,压缩商品粮供应(简称“三压”),1974年起银
行对单位增减职工和工资总额凭工资核减(增)单办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减手续,同
时调整工资基金管理簿、卡的基数。对劳动工资计划和“三压”计划的实施,起到促进作用
。1977年至1985年,根据国务院1977年《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关于整顿加强银行
工作的几项规定》精神,省人民银行系统对违反规定和超计划的工资支出拒绝支付,并向当
地党政部门和上级行报告。当年全省银行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加强工资基金监督,严格执行国
家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按批准的职工人数和工资计划监督支付,控制计划外用工。对私招乱
雇,任意增人及乱发补贴、奖金的,不给支付现金。1980年5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
长会议精神,省人民银行按国民经济调整改革的需要,拟定《关于改进工资基金监督工作的
暂行规定》。把原来控制职工人数、监督每月工资支出的作法,改为按工资总额监督的办法
。同时改工资基金管理簿、卡为工资总额登记簿、卡,项目和内容都有简化。具体办法为:
对本地区全民所有制各部门、各单位,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总额内监督支付工资;对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除当地政府另有规定者外,银行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对奖金数额大
的单位,在银行“企业基金”科目下设立奖金存款专户,监督支付;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簿
中单独记载奖金提存和使用数额;支取或向银行奖金存款专户划转生产性奖金,凭有关部门
批准证件办理;发现提取的奖金不合理,由银行向审批部门提出意见或拒绝付款。此办法实
行后,各单位可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行安排使用工资基金。根据黑龙
江省政府召开的给企业“松绑”的会议精神,省人民银行于1984年5月对工资、奖金的监督支
付开始放宽:对放开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工资支付不再受工资总额限制,银行按劳动部门
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监督支付;对不放开的国营企业,超总额支付工资的,经劳动部门和
主管部门批准,银行也给支付;对放开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经济效益好,税利
增加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奖金不“封顶”,银行按批准额监督支付;对不放开的国营企业
,经济效益好的,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超过规定的奖金,银行也给支付。根据国务院1985
年9月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黑龙江省各专业银行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
按新办法,实行工资基金管理。随着职工队伍的扩大和职工工资的几次调整,全省工资支付
总额合理增长。1985年,全省国家职工工资及奖金支出为57.5亿元,比1978年增长98.3%。
但其占全省现金支出的比重却由1978年的39.46%下降为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