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金计划
1949年4月起,黑龙江地区在东北一级机关和公营企业试行现金管理,即开始试行现金收
支计划管理。东北一级工业、交通、铁道、商业、财政、农业六大部门所属企业及机关的月
份现金收支计划,于月份开始前两天报总会计局审核,经财经委员会批准后交东北银行各分
支行执行。各单位每月现金收支须自求平衡;收入不敷支出时,须另设法解决,收入超过支
出时由总会计局增拨物资,如取现款须另报补充计划,经核准后支付。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决定,于当年11月起东北一级及各省市一切公营企业,均须每月月底前两天编制
下月的现金收支计划,送当地东北银行,汇总报当地财经领导机关审批后,由银行执行。省
属企业及机关现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由省、市(县)财经委员会监督检查。市县财经委
员会月终将检查结果报省财经委员会。银行有责代财经领导机关监督检查支付用途。总会计
局于1949年底撤销后,自1950年1月起,黑龙江地区的机关和公营企业,开始向开户银行直接
提报现金收支计划。银行开始逐级编制当地的现金收支计划。当时,是以国民经济几大部门
为计划单位。东北一级的公营企业单位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月初分别报开户银行及主管部
门。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东北银行总行和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东北银行
总行和财政部审查并报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东北银行监督执行。省、市所属机关、企业
单位的现金收支计划,分别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经审查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东
北银行省分行。财政厅和省分行审核汇总,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银行监督执行。对不
宜按月提报现金收支计划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当地银行同意,按季提报现金收支计划。当
时的月份现金收支计划,多凭主观估计,又按系统下批,出现地区与系统、计划与实际、现
金计划与信贷计划矛盾,银行很难掌握。1951年3月起,在现金计划中增加“一般转账”项目
。同年7月,改进“单位现金收支计划”和“综合货币收支计划”的编制方法,取消“一般转
账”,实行现金指标调拨办法。但现金收支计划按系统审批,调剂频繁,与地区差额指标不
吻合的情况仍没得到解决。
黑龙江地区于1952年6月起按季分月的现金计划,由按系统编报审批改为按地区编制与审
批。省人民银行对各支行下批分项的地区现金差额计划指标。计划的收入项目:(1)零售商
品收入;(2)批发商品收入;(3)各项税收;(4)发行公债收入;(5)储蓄存款收入;
(6)合营私营企业存款收入;(7)其他收入。支出项目:(1)工资;(2)粮食收购;(
3)经济作物收购;(4)工矿产品收购;(5)行政管理费;(6)储蓄存款支出;(7)合营
私营存款支出;(8)特别存款支出;(9)其他支出。工资、粮食收购和经济作物收购3项现
金计划下批专用指标,不能挪用。各支行在省人民银行批准的计划指标范围内,按季分月下
达到企业。各行在保证完成地区现金差额计划的前提下,工资、粮食、经济作物收购现金支
出计划不足,可自行调剂,再不足可申请追加,经批准后方能支付。追加现金计划,审核下
批需要一定的时间,使一些地方收购粮食不能及时支付现金,出现给农民打“白条子”的情
况。为改变这一状况,自1954年10月起,对因直接收购粮食需要突破地区现金差额计划,又
来不及向省行报告的基层行处,允许其边付款边追加计划。市、县支行旬初匡算本旬的现金
收支计划,按季分析现金计划的执行情况。省人民银行逐日填制现金出纳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表,按月、季对现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1954
年全省现金实际收支分别为计划的98%和97%。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一些规章制度被废除,有些单位停止向开户银行报现金收支
计划,银行现金计划管理松弛下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批准,1960年加强现金出纳计划
的管理,各单位按季分月向开户银行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各地银行按时向上级银行编报本地
区的现金收支计划,并按省人民银行批准的计划下达到企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现金收入计划
完不成,事先要向开户银行说明原因;支出超过计划,要申请追加,经批准后,方能支付。
同时,银行对现金收支量较大的企业实行按户考核。市、县的现金计划不足,要先向当地党
委汇报,经党委同意后办理追加计划。未经上级银行批准不能超计划支付现金。贯彻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银行再次加
强现金计划管理。对预算内单位和现金支出量小的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单位须于季前15天向
开户银行提出季度现金收支定额申请书,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定额执行;现金收支较大的单位
,须于季前15天向开户银行编报季度分月的现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计划未批准前,
先按上报的季度计划的1/3执行。单位现金收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除银行考核外,各、市
县人民委员会还指定一些现金收付量较大的单位自行记录考核,于月后5日把考核情况报开户
银行。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经济秩序被打乱,现金计划管理又有放松,全省的年
、季现金计划由省人民银行编制。支行的月份现金计划只向省人民银行报现金出库、入库和
差额3个计划数。同时取消各单位向开户银行编报现金收支计划的作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
革现金计划管理办法精神,1973年4月,县、旗行对地、市行,地、市行对省人民银行,按年
、季编报现金计划。县、旗的年度计划编制后,要经当地革命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逐级报省人
民银行,省人民银行审查平衡后,再逐级下达各行执行。地、市银行于季后20日将季度现金
计划的执行情况上报省人民银行和当地革命委员会;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于年后
1个月上报省人民银行和当地革命委员会。
1978年为加强现金计划管理,省人民银行制定《单位现金收支计划试行办法》。对现金
收支较多的单位,从第一季度起,于季前10天向开户银行编报季度分月的现金收支计划。其
现金收支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对现金收支额较少的单位,恢复定额管理,由开户银行半年或
1年核定1次定额。同时,在全省银行推广单位到银行存入和支取现金,由银行内部设登记卡
考核的作法。各单位的现金收支计划(包括定额)一经批准,就要保证完成。如需调整计划
,须提前5天向开户银行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单位,其现金收支计划
由建设银行汇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报,经批准后,由建设银行监督支付。1980年起,实行
现金收支计划管理的单位数,为全省货币管理单位总数的30%。1982年2月起,对牡丹江、合
江、嫩江3个地区的现金收支计划,由3个地区银行直接管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
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于1984年在黑龙江省初步形成后,全省现金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程序是:年
度现金收支计划由地、市各专业银行自行编制,报专业银行省行和地、市人民银行。由地、
市人民银行平衡衔接后,编制地区的现金收支计划,报省人民银行。省人民银行根据专业银
行省行和地、市人民银行的综合现金收支计划,编制全省的综合现金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
划的现金收入项目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农村信用收入、税款收入、城镇储蓄
存款收入、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现金支出项目有:工资和对个人其他支出、农副产品收购
支出、城镇储蓄存款支出、汇兑支出、其他支出。省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省行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下达的货币投放、回笼指标,再联合下达到地、市;地、市人民银行组织
地、市专业银行将省批指标联合下达县(市)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执行。各专业银行在计划
执行中,如遇回笼计划完不成或突破投放计划时,向上一级专业银行提报调整计划;地区综
合现金收支计划需要调整时,由人民银行报上级人民银行申请调整,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地
、市中国银行的现金收支计划单独编制报当地人民银行。省人民银行按月、季、年分析地区
现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各地专业银行于月后8天、季后10天、年后15天内向各自上级行上报计
划执行情况,同时抄送省人民银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地、市人民银行汇总本地区现金收支计
划和执行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人民银行报告,并抄送当地专业银行,发现问题共同协商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