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反假票斗争

  一 票样管理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建立东北银行机构后,随着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的发行,便下发货 币票样(与流通货币不同的是在票面上盖有“票样”二字),以帮助工作人员熟悉货币的纸 张、颜色、图案、花纹、暗记等特点,掌握鉴别货币真伪,便于开展反假票斗争。
    1946至1955年,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和旧人民币流通时期,票样除分发银行各级机构外 ,并由各级银行分发有关部门,作为鉴别假票的依据。由于分发范围较广,有的单位管理不 严,票样曾流入市场。1950年1月,两张由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发出的5万元东北币票样,流 通到沈阳市场,被东北银行总行函查。追查结果系安东林务局驻哈尔滨办事处(1950年初已 撤销)和哈尔滨电业管理局管理不当丢失的。
    1955年3月起,发行新人民币后,接受以往教训,从严限制票样分发范围。除由各级银行 掌握外,仅限公安、海关等特殊需要单位领用。省人民银行为堵塞票样管理上的漏洞,于19 61年发出指示,布置各行对人民币票样全面清理,除市、县支行和办事处、分理处留用以外 ,其余全部缴回省行。经全省清理统计,有50个行丢失各种票样286张,总额438.97元。票 样丢失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不严,机构撤并和人员调动没办移交手续;改革规章制度后,未 及时建立相应的制度,有的票样发送原始清单丢失;其他部门也有管理不善,公安机关丢失 40张,金额51.86元;有的市、县和公社搞展览馆,借用票样作展品,结束时无人经管,丢 失25张,金额66.74元。省人民银行为加强票样管理,于1963年9月发出《关于严密票样等反 假资料管理工作的指示》。此后,严格控制票样发放范围。银行内部只发给市、县支行和哈 尔滨、齐齐哈尔两市各办事处,不发给基层处所。基层处所需要鉴别时,以流通的人民币代 替。对外除海关、边防检查站因业务需要酌情发给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发。并建立健全票样 管理制度,从而严密票样管理。
    二 打击伪造假票活动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解放战争正在进行,不断有国民党特务潜入解放区破坏。当时,银 行反假票斗争的对象,主要是国民党反动派,其次是解放区内极少数伪造票币破坏金融的不 法分子。1946年8、9月间,合江省及北安、嫩江、牡丹江等地均发现假票。伪造的券种,不 仅有合江票、嫩江票、克山票和牡丹江实业银行票等地方银行流通券,还有苏联红军票和东 北银行地方流通券。这一期间,哈尔滨市公安局捕获伪造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团伙。该团伙 先后在道外十六道街吴春山家和道里抚顺街杨锡谦家3次造假票共250万元,其中红军票40万 元,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210万元。3名伪造犯,被民主政府处以死刑;另2名行使犯被判处有 期徒刑。
    1947年3月,富锦县城发现长春国民党政府伪造、强迫商人偷运的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甲 种一百元券150张。6月,佳木斯等地也发现此种假票。还出现谣言说英文3个字头的东北银行 地方流通券都是假的。假票的出现,使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的信用受到一定影响。为使广大 群众辨别真伪,自觉拒绝行使假票,黑龙江地区各东北银行及时召集商会、各同业公会座谈 会和群众会进行辟谣;向各单位散发传单,通过电台广播;张贴真假票票样,说明两者的区 别、特征。东北银行合江省分行还在佳木斯市、富锦县等处与商号签订合约,建立兑换处, 把辨别东北地方流通券的真伪列为兑换处任务之一,受到群众欢迎。
    东北行政委员会为严厉打击偷运假票犯罪活动,于同年12月通令各省主席、专员、县长 :“如发现密运假票在万元以上者,处死刑”。并在《检查伪票出力人员奖励办法》中规定 :检查出假票并查获使用人者,按票面额10%给奖;特别出力人员,另给特别奖金5万至10万 元。
    为限制伪造的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甲种一百元券的流通,东北银行于1948年5月停用甲种 一百元券,兑换中清理假票。同年夏天,长春国民党政府又伪造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一千元 券。11月,东北银行嫩江省分行大赉办事处收款中,陆续发现此种假票,平均每天三四张。 一次收回一笔贷款840万元中,有假票2.4万元。此后,由于东北全境解放,加之东北银行地 方流通券印制质量提高,人民群众识别假票的能力提高,假票的流通范围大为缩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反假票斗争,主要是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破坏、伪 造人民币的活动。
    自1951年4月1日起,发行人民币兑换东北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币券种 、图案不熟悉之机,用拼贴、涂改方法变造假票,以假充真。人民银行哈尔滨市义州街办事 处和道外十四道街办事处,先后发现将一千元券变造为一万元券,五十元券变造为五千元券 的假票3张。呼兰县人民银行发现用国民党东北九省流通券冒充人民币花的。为此,人民银行 松江省分行通知各机关、企业单位,注意识别真假票,如发现有疑点辨别不清真伪的,及时 送交银行鉴别,对可疑分子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追查。
    1957年12月起,发行金属分币。到1958年3月,依安、佳木斯、绥化、林甸、双城等地, 发现以伪满硬币掺杂在人民币硬分币中行使。省人民银行于1958年3月通报全省各行,并通知 商业、服务部门防止收用伪满硬币;银行出纳员误收,一律由个人负责。
    1962年3月至4月初,宁安、林口、鸡西、穆棱、双鸭山、富锦等地出现谣言:“1958年 生产的硬分币可以换搪瓷面盆、皮鞋等物资”,“1958年生产的硬分币要作废了”,引起人 们思想混乱,要求兑换的人增多。省人民银行及时报告省人民委员会和通知公安部门,并向 全省各行处发出通报,要求作好宣传解释,揭露和追查谣言。
    1963年8月至10月,齐齐哈尔市龙沙、龙华路、站前、富拉尔基、华安等银行办事处,发 现剪裁挖补拼凑的人民币43张。券种有五元、三元、二元、一元、五角、一角等6种。被破坏 的票子,比原券约短一公分,每剪裁10张多拼凑1张。省公安厅与省人民银行于11月发出联合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局与人民银行密切配合,积极追查,并加强对回笼券的鉴别,严格掌握 残缺人民币兑换标准,堵塞漏洞。
    1964年5月,牡丹江市破获一起伪造人民币案。作案分子林非用蜡纸刻画,白报纸印制伪 造一元券假人民币20余张,二元券假人民币35张,并利用傍晚天黑以买冰棍、找零等方式“ 花”出一元券假票10余张。逮捕该犯时从其家中搜查出钢板、蜡纸和底稿等作案工具。
    1970年至1972年6月,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双鸭山、明水、东宁、尚志、加格达奇 等地,发现伪造、变造和造谣破坏人民币案件30余起。其中,有非法行使已停止流通的苏联 代印版人民币的;有撕剪拼凑的;有将1张人民币剥离为两张行骗的;有用绘画方式伪造的; 有用木版刻印的;有用石版刻印的;有造谣某种硬币含有贵金属可换自行车的等等。公安、 银行等部门,对作案分子及时予以打击。1972年6月,破获以尚志县刑满释放分子李学贞为首 的伪造人民币团伙。该团伙从1971年12月至1972年4月,以石印方式伪造十元券假票230多张 。同月,省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反假斗争的领导,检查工作漏洞,并对回笼的损 伤券全面复查。9月,省人民银行、商业局、粮食局、农副产品供销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商业 部通知,部署密切配合,加强反假钞斗争。
    省人民银行、公安局于1978年5月下发《关于银行内盗和破坏人民币案件的通报》,列举 巴彦、依安、肇东等县破坏人民币案件11起,伪造假票67张,610余元。省人民银行于1979年 2月就佳木斯市支行营业部出纳员井凤兰和肇东县支行黎明营业所出纳员宋文福拼凑变造人民 币案件发出通报。井、宋二犯利用复点损伤券和管库之机,用撕毁、涂抹等手段,多次拼凑 变造破坏人民币,分别贪污260元和62.5元,分别被判处妨害国家货币罪有期徒刑3年和1年 。6月省人民银行、公安厅就4、5两月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安达等地连续发生变造人民 币69起,540元案件发出通报,再次引起银行和有关部门严重注意。11月下旬至12月初,哈尔 滨市发现拼凑变造券15起,制版套色印制五元券假人民币6起,公安部门于12月24日从鸡西捕 获案犯高升全、高升贵弟兄。主犯高升全曾在印刷厂工作过,他用金属版套色刻版印制假票 ,在哈尔滨行使假票被发现后潜回鸡西,将几十张假票和主要制版工具、版面等销毁。作案 使用的药物、刻刀等被查获。
    1981年初至1982年6月,全省发生伪造、变造人民币案件34起,408张,票面金额共1199 .5元。省公安厅、省人民银行于1982年7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对职工进行反假币斗争教育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犯罪分子作案规律,提高对假票识别能力。并建立出纳人员责任制, 对误收假票的追究责任。同月,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公安厅、哈尔滨海关联合转发中国 人民银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反假人民币工作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部署各级银行、信 用社与有关部门切实把关,加强反假票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