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发行库
清代和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金融业兴起后,各发行银行均设有发行库。当时,有发行
权的官办及官商合办银行、商业银行、地方银行、外商银行均发行货币,各行发行库独自管
理,无统属关系。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公布《货币法》,伪满洲中央银行独揽货币发行权,
其所属机构均建发行库。
1946年解放初期,金融市场混乱,流通的票币种类繁杂,东北银行发行库还未形成完整
的体系。到1948年8月,东北币在解放区扩大发行,地方币停止流通,统一的东北币货币体系
初步建立起来。东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为便于集中调拨发行基金,授权东北银行统一管
理发行库款,并批准《东北银行各分行代管发行库款使用办法》。据此,黑龙江地区东北银
行各省分行发行库分库业务上受东北银行总库领导;凡库款调拨,均凭总库签发的命令办理
。东北银行总行由哈尔滨迁回沈阳后,为便利黑龙江地区各行调拨款项,总行决定由哈尔滨
分行(东北银行松江省分行在1950年8月以前的名称为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发行分库负责
调剂嫩江、黑龙江、合江、牡丹江等地库款。东北银行总行为集中调拨和灵活运用资金,于
1950年2月在所属各行处普遍建立发行库,代替办理日常现金收付的备用金保管库(也称业务
库),致使已发行票币与未发行票币混淆。同年5月1日起,根据东北银行总行决定,黑龙江
地区东北银行重建业务库,划分业务库款与发行库款,分别管理。
1951年4月到1954年7月,黑龙江地区发行库归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库管辖,执行东北区
行发行库制度。1951年4月1日起,东北银行各级机构均合并于中国人民银行,收回东北币,
统一使用人民币。为实现发行库的集中统一管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6月1日起,东北
地区各行实行《东北区单行发行库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设区库,受中国人民银行
总库领导;各省分行、支行、办事处,设保管库,均受区库领导。(当时松江省分行保留分
库名义,但库款调拨由区库办理。)各保管库库款系代区库保管,无区库命令不许动用。保
管库有3项任务:根据区库命令办理库款收付及款项取送;接受业务库缴款;办理区库交办事
宜。保管库主任由各级行长(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各行出纳负责人兼任。会计、保管等具
体工作由主任指定适当人员兼办。1952年1月起,实行《东北区暂行发行库制度》。松江、黑
龙江省分行均建立发行分库,领导所属支行处的保管库。分库根据区库命令办理库款收付及
款项取送;代保管分行业务库款,办理调拨;接受分行业务库缴款;办理所辖保管库间的库
款调拨和汇总转账;对所辖保管库督促检查。分库及保管库主任,由各级行长(主任)兼任
。分库副主任、会计、保管,配专职干部。保管库副主任及以下人员,视业务繁简,酌设专
职或兼职。根据《东北区暂行发行库制度(修订本)》的规定,同年8月起省内各支行保管库
改设支库,办事处保管库改为保管点,均受分库领导。支行直辖营业所有条件的,经分库批
准报区库备案,设保管点。支库根据分库命令办理库款收付及取送;接受业务库缴款;办理
所辖保管点收付调拨及汇总转账。保管点根据直辖上级库命令办理库款收付及取送;接受业
务库缴款;办理直辖上级库交办事宜。
1954年8月到1983年末,黑龙江省发行分库,受中国人民银行总库领导,执行全国统一的
发行库制度。东北大区行政机构撤销,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后,省人民银行设
发行库分库,在中国人民银行总库领导下,具体领导所属支库、保管点的发行库业务。各级
库主任,均由各级行长或主任兼任。到1957年末,分库辖黑河中心支库1个,各市、县支库6
0个,直属保管点1个;支库辖保管点73个,旺季临时保管点47个。松花江、嫩江、牡丹江、
合江地区行于1958年成立时,分别建立中心支库。到1960年,省分库辖地、市中心支库6个,
各市、县支库64个,保管点118个。松花江等4个地区行于1962年撤销,中心支库随之撤销,
改由分库办理各支库间的款项调拨(黑河中心支库仍办理所辖支库间的款项调拨)。黑龙江
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人民银行机构后,省人民银行为保证兵团现金需要,于1970年初在兵团二
师、三师、五师支行设发行支库,由分库直辖。同年5月,人民银行各地区中心支行恢复,发
行库中心支库也随着恢复。当时,分库直辖15个地、市中心支库和3个兵团支库。兵团人民银
行师支行于1974年初撤销,兵团支库随之撤销。1979年,农业银行分设,人民银行原来县以
下的营业所均交农业银行,县以下营业所发行库保管点全部撤销。1980年银行管理体制改革
中,从6月1日起,撤销松花江、嫩江等6个中心支库,伊春、大兴安岭中心支库改为支库。中
心支库撤销后,各支库的库款调拨由分库直接办理。1982年11月1日起,恢复地区中心支库。
到1983年末,省分库辖地、市中心支库16个,县(市)支库66个,保管点47个。
1984至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发行库制度进行新的改革。根据国
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精神,全省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帐
务于1984年1月1日分开;两行于同年4月分设。省人民银行在《关于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支
取和解入现金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未设人民银行账务的单位不能设发行库,停办发行业务
。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后,人民银行在哈尔滨、齐齐哈尔、松花江、绥化等14个地、市
分行设发行库中心支库;在阿城、尚志等8个县(市)支行设发行库支库。不设人民银行机构
的60个县和14个市区,委托工商银行设立代理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业务由人民银行直接领
导,县以下发行基金保管点于1985年1月20日撤销。到1985年底,全省人民银行设发行库23个
,其中省分库1个,地市中心支库14个,县支库8个;委托工商银行代理发行基金保管库74个
,其中市区办事处保管库14个,县级保管库60个。各级发行库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库制度》:发行库单立账目,单独核算,不纳入银行会计核算;发行库款与业务库款分别保
管,不得混淆;库房实行双人管库,出入库时同进同出,出入库款相互复核;定期查库,作
检查记录;库房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门锁,并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
别掌握,副钥匙密封加盖印章后交发行库主任妥善保存,除发生特殊事故外,不得启封动用
;发行分库和中心支库配备专职检查员,对所属支库、保管库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