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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务库

  一 限额管理
    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对业务库存按存款额、收付汇差增减额、距发行库远近及 交通条件、季节性收支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贯彻东北银行总行决定,于1950年2月废除业务 库,现金收付交发行库办理。5月,重建业务库,业务库款按存款额(不含国营一级结算户存 款)的20%从发行库提取。发行库款不足存款额20%的,尽数拨作业务库存。随着现金管理和 非现金结算的开展,银行现金收付额减少。松江、黑龙江省分行根据资金运用统计表,主动 调拨所属各行库存,使业务库存逐步缩小。1950年7月至12月,松江省分行所属行处平均业务 库存4694亿元(东北币),占存款额的9.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决定,1951年6月1日,对业务库存实行限额管理。核定松江 省分行所属37个行处的业务库存限额;376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同年9月调整为335亿元 ,此后又作过个别调整。
    1952年9月松江省分行响应增产节约号召,压缩所属行处的业务库存限额,业务库存不足 支付时,用当日整理券向发行库兑换。
    松江、黑龙江两省分行所属行处,分别自1954年7月和8月起试行《发行—现金调剂办法 》后,为解决各行处先回笼后投放的需要,减少上缴下拨次数,另外规定临时需要的业务库 存最高限额(简称最高限额)。业务库存限额和最高限额,均按季核批。
    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时,全省业务库存限额为1050亿元,下批各行791亿元,最高限额 1027亿元。为合理使用资金,省人民银行将各行业务库存限额和最高限额分别调整为850亿元 和993亿元。同年第四季度,全省业务库存限额改为1500亿元,核定各行业务库存限额和最高 限额分别为1351和1466亿元,四季度各行日平均库存额为省行核批限额的60.3%。
    为使业务库存淡季、旺季限额的划分符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省人民 银行建议,于1957年11月批准:将原按上半年、下半年划分的淡旺季,改为二、三季度为淡 季,四季度及翌年一季度为旺季;旺季的业务库存限额高于淡季;核定当年旺季黑龙江省业 务库存限额为2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当时,每年全省业务库存限额需报请中国人民银 行核准。1959年全省淡季与旺季的业务库存限额分别为2800万元与3500万元。当年,省人民 银行规定:特殊情况,紧急需要,各行库存可超过省行批准限额的20%,连续不得超过两天。 1962年取消这一规定。当年全省淡季与旺季业务库存限额,分别增至3200万元与4000万元。 到1964年,全省淡季、旺季业务库存限额又分别增为5500万元和7000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管理放松,库存限额被批判为“条条框框”,一度不再考核。 1973年,省人民银行重新核批各行旺季业务库存限额7765万元,并将淡旺季时限的划分,改 为3~8月和9~2月。这一时期,由于制度松弛,任意动用库款事件屡有发生。省人民银行于 1977年2月查库发现,有119个基层处、所“白条子”抵库金额5.09万元。
    农业银行于1979年恢复后,省人民银行与省农业银行于1980年4月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农 业银行机构核定业务库存限额事宜。省人民银行于同年6月下批全省人民银行常年适用的业务 库存限额为12945万元。此后,对部分行的库存限额作个别调整。到1983年末,下批全省,人 民银行系统业务库存限额为13745万元。
    人民银行于1984年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发行 库业务的若干规定》制定《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专业银行业务库存限额,由专业银行 确定,同时报所辖中心支库备案。此办法至1985年仍在继续执行中。
    二 向发行库交取现金
    黑龙江省业务库与发行库间的款项调拨,自1951年东北银行改组为人民银行起,主要经 历以下4个阶段:
    自1951年6月起,执行《东北区行资金调拨办法》,业务库超过限额,即交入发行库;需 要发行库拨款时,用电报(急用时用电话)申请;发行库凭上级库签发的支付命令拨款。19 53年起,业务库向发行库交取款项,分为调拨款与汇差款。汇差款向发行库清算,即每日汇 出大于汇入的差额,以现金解入发行库;汇入大于汇出的差额,向发行库领取现金。实行这 一办法,在当时计划性不强、交通不便的 叮笈式鸹乖谕荆鞑ζ捣保朔讶肆ξ锪Α?
    1953年第三季度,为克服汇差调拨的弊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包括松江省分行在内的六 个行试行《新资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54年3月修订《新资金管理办法》,改称《 银行现金调拨办法》。黑龙江省分行于7月1日起实行。在此基础上,学习苏联经验,中国人 民银行拟定《发行—现金调剂办法》。松江、黑龙江两省各行,分别自同年7月1日和8月1日 试行。《银行现金调拨办法》、《发行—现金调剂办法》的基本做法是:各行依据上级行核 准的现金出纳计划,编报按月分旬收支匡计,供上级行掌握;向发行库取款,由下级行逐级 申请,上级行逐级签发出库命令。为便于调剂辖内现金,省人民银行设后备库。1954年8月至 11月,后备库签发出库命令5655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各行实际出库5011亿元。省人民 银行为支持国家对粮食统购统销,防止因交通、电讯等影响购粮现金供应,于1954年旺季增 批一部分旺季现金出库指标。省人民银行为减少资金积压,撤销后备库。当年旺季,省人民 银行对一部分收购任务大、交通不便的行,签发旺季特种出库命令,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军 需、防汛救灾等的紧急用款。1956年,省人民银行签发特种出库命令927万元(新人民币,下 同),实际出库179万元。此办法实行到1957年旺季。此后,即按正常的逐级申请、签发出库 命令的办法办理。
    1971年2月根据财政部通知,省财政金融局下发通知,取消向发行库取款逐级申请、逐级 下签出库命令的手续,简化为确定月出库最高限额循环使用的办法,自3月份起实行,并在财 政部核定黑龙江省月最高出库限额2亿元内,核定各地、市行的月出库最高限额。1973年11月 起,一度停止执行出库限额,恢复逐级按月签发出库命令的做法。因手续繁琐于1976年4月起 又取消签发出库命令,恢复执行月出库限额制度,重新核定各地、市行月出库限额。
    
    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除继续执行月出库限额制度外,自1984年1月1日起,工 商银行支取现金时,发行库按人民银行核定的月度现金计划和最高投放额掌握,并严格控制 在其存款余额和上级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内,不得超过;各级发行库按照现金计划对专业银行 投放、回笼差额按月考核。根据全省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精神,自1985年1月1日 起,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向发行库取款,不能超过其存款余额,先记账,后出库;专业银行 业务库现金不超过限额的,不得交入保管库。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于1985年全部纳入国家 综合信贷计划后,根据省人民银行和省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向发行库存取现金的暂行规 定》,11月21日起,建设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先存后用,提取现金严格控制在存款 余额以内,不准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