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制度
清代、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银行发行的纸币,经展转流通后,在回收的旧币中一
部分不能再继续投入市场的残、损、坏币,经清点、记数后,均采取销毁办法处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残票币的销毁权集中在总库。总库授权分库负责签发销毁命
令、办理销毁。分库可集中销毁,亦可根据人员、设备、交通等条件,指定若干中心支库或
市支库为销毁点,但需报总库备案。废残币销毁的主要程序是:各银行机构按残缺币兑换办
法回收和在收付、整点票币时挑出的残币,经复点后作为回笼款交入发行支库(或保管库)
。各发行支库(或保管库)经过复点,凭调令上缴销毁点行。销毁点行再复点打洞后,经分
库签发命令销毁。废残币销毁时,由财政、监察、公安、银行、轻工等部门组成销毁领导小
组监销,并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同时还检查复点、打洞的质量、安全措施等。发现有问题
,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才能销毁。销毁方法,1951年8月以前,主要是烧毁。1951年8月以
后,除小量销毁用火焚外,主要是送造纸厂投入蒸球蒸煮溶成纸浆。1977年以来,曾试验用
粉碎机粉碎,但未成功。销毁金属分币方法,是送工厂高温熔化成铝块。销毁时,需按券别
填制销毁报告表;销毁结束后提出销毁报告,均上报分库和总库。
二 销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销毁点的设置经过几次变化:1956年7月以前,主要是
集中分库统一销毁。有时因销毁量大临时指定几个集中点销毁。但对交通不便的黑河地区和
抚远县,准许在当地政府监督下就地销毁,省人民银行于1956年7月决定,在哈尔滨分库和齐
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支库建立残缺辅币销毁点。1957年7月起,把残缺主币的销毁也由
分库移交各销毁点办理。1958年随着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合江地区中心支库建立,省人
民银行决定上述中心支库和黑河中心支库为销毁点,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支库不再
承担销毁任务。地区中心支库1962年撤销,重又改为哈、齐、牡、佳4个销毁点。1969年,增
加阿城、依安、绥化等县行以及黑河地区行为销毁点。各地区中心支行于1970年5月恢复后,
在地区中心支库建立销毁点。1980年6月,撤销松花江、嫩江等8个地区中心支库销毁点,调
整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市行和绥化县行等5个销毁点。1984年人民银行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哈、齐、牡、佳4个销毁点不变,原绥化县支库销毁点改由绥化地区中
心支库办理。
三 销毁额
(一)东北银行流通券销毁1951年4月1日起,东北币停止流通。各市、县银行将收回的
东北币复点后,集中到省人民银行。经集中人力抽查,报请东北区行批准后销毁。松江省分
行于1951年8月1日至10月26日,在哈尔滨第一造纸厂用蒸煮方法销毁。销毁开始时,松江省
政府除派人到现场察看外,并委托哈尔滨市政府负责监销。东北区行也派人前来了解销毁情
况。历时近3个月,共销毁213吨。其中松江省132吨,其余是东北区行从长春支行调入的废钞
。
(二)旧人民币销毁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4月1日起旧人民币停止流通。各市
、县银行将收兑回的旧人民币复点后,分别集中到省分行,哈尔滨市分行,齐齐哈尔、牡丹
江、佳木斯、黑河市(地)支行,集中抽查、打洞。全省银行共抽调300名经过审查的干部参
加抽查工作。省人民委员会成立监督检查销毁工作组,由财粮贸办公室、监察厅派人参加领
导。财粮贸办公室、监察厅、财政厅、公安厅、银行各派干部1名进行日常工作。省人民银行
和哈尔滨市分行两片,在省、市监督检查组指导下,按比例抽查。其余4片,银行按比例抽查
后,抽调各机关企业干部组成抽查组再次按比例抽查。到8月13日,抽查全部结束。全省旧币
回收及原库存共30267.2亿元,抽查28221.4亿元。其中,五万元券、一万元券全部复查;
五千元券抽查50%;一千元券抽查42.5%;五百元券以下抽查10%以上。抽查中发现5张一万元
券假票,错款4687.5万元,其中,长款1221.6万元,短款3465.9万元,均按《出纳错款处
理暂行办法》处理。这次销毁,除黑河片在监督销毁组监督下于当地火烧外,其余集中到哈
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在省、市监督组监督下,送造纸厂蒸煮打浆销毁。销毁共分两批
进行,到1956年1月末,全部销完。
(三)苏联代印的三、五、十元券销毁1964年4月15日起,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三、五、
十元券人民币(简称“三种票子”)停止流通。各市、县银行将收兑回的这三种票子复点后
集中到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市行复点、打洞。为加强领导,保证销毁工作
顺利进行,省人民委员会于9月17日向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人民委员会发出
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销毁票子的准备工作,并派人押运和参加监销。在省人民委
员会领导下,由省财委、公安厅、人事监察厅、财政厅、银行等部门,组成全省销毁工作领
导小组。全省组织有关部门干部111人参加销毁和监销。销毁前,又全部复查一遍,发现错款
43元。其中长款8元,短款35元(均按长短款处理办法处理)。销毁工作在省人民银行陈铁之
副行长具体领导下,于1964年10月7日至25日,在牡丹江造纸厂完成。这次集中销毁后,又于
1966年2月和3月,结合销毁残币,分别在哈尔滨造纸厂和牡丹江造纸厂,对遗留的三种票子
进行销毁。
(四)残币销毁银行收回的残币,每年都要集中销毁。黑龙江省从1963至1985年,销毁
残币23亿多元。
(五)事故历次残币销毁前抽查发现过问题,销毁中也发现过流失和被盗事故:
1972年8月22日至24日,哈尔滨市分行和松花江地区中心支行,在哈尔滨造纸厂销毁残币
。经销人员将一部分未拆开纸绳的钱捆投入蒸球(按制度规定主币销毁时应拆捆拆把辅币销
毁应拆捆。),致使溶化不良沉入内槽。25日,车间停产维修,冲刷内槽时,发现一部分已
褪色,但仍完整的一、五元券残币冲入松花江中;一部分一角券从内槽清出倒入垃圾堆内,
被儿童、工人拾去,或到银行兑换,或到商店购物。事故发生后,省、市、地区银行领导亲
临现场察看,与工厂研究补救措施,并通报全省各行注意。
1982年7月,佳木斯市支行销毁残币时,经省人民银行派人抽查,发现一把十元券少20张
,当即决定全面复点。同时发动群众查线索破案,发现该行原旧币复点员刘福昌贪污。经专
案组调查核实,刘自1981年10月至1982年4月,从另一复点员复点的钱把中以抽张手段共贪污
3196元,被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1984年7月9日到13日,绥化地区分行在齐齐哈尔市江岸造纸厂销毁残币,连续装5个蒸球
。12日凌晨,当第4个球蒸煮后的纸浆通过密封管道喷放到封闭式料仓时,发现有堵塞现象,
但未引起注意。13日早,第5个球蒸煮完后,因为料仓已满,暂时不能喷放,经开球验质,认
为已达到销毁要求,销毁人员即于当天上午10点离厂回绥化。14日,工厂发现蒸煮后的残币
堵塞管道,便用电焊枪切口,于15到19日组织人清掏。掏出的残币渣中,十元券残币虽已褪
色,但有不少面幅完整,有的图象、花纹比较清晰。18到24日发现3张流入市场。经调查,造
成这起流失事故,一是蒸球气压不足,供气时间短,以及蒸球盘根不严,药液流失,碱比下
降,没有达到蒸煮褪色要求;二是纸厂清掏料仓发现十元券褪色不良,既未向银行和公安部
门反映,又未派人守护,造成流失;三是银行销毁人员对工艺流程缺乏认真了解,片面认为
蒸煮物已喷放到料仓即是达到销毁要求,且离开现场过早。同月21日至26日,合江地区分行
25名销毁人员,在同一造纸厂销毁残币。21日中午16人去用午饭,9人由一名科长带班守护。
当时只忙于拆把装球,忽略保卫,钱垛背面通车间便门处出现空岗,被盗窃分子解开袋口,
盗去一元残币7把。盗窃分子在匆忙逃去时,失落在通道上1把,被车间主任拾到交还银行。
这两起事故发生后,省人民银行立即派出工作组前往调查,配合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同
时,向各地、市、县所有银行发出通知,要求严防废票币混入市场流通。
省人民银行为确保销毁质量和国家财产安全,于1985年3月下发《损伤币销毁工作管理施
行细则》(简称“细则”)共5章30条,从4月1日起试行。针对过去发生的问题,《细则》对
销毁组织领导、销毁现场安全保卫、销毁质量检查、发生事故追究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1)各销毁点行由主管行长、发行、会计、保卫处(科)长组成残币复点、销毁工作领导
小组,并具体规定了领导小组的任务;(2)每次销毁安排2至4名保卫干部负责现场安全保卫
工作,倒袋、卡把、码垛指定专人分头进行,发现散捆散把及时清点捆扎好,销毁现场、空
袋和线绳都要指定专人检查有无遗漏的残币,销毁的全过程安排保卫人员值班,直至销毁结
束;(3)经蒸煮的残币,倒球前须经省行监销人员和销毁领导小组领导检验,蒸煮质量合格
才能倒球,监销和参加销毁人员须待残币渣全部打成纸浆或化为灰烬,方可离开现场;(4)
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销毁工作各个环节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如
有违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