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 取缔金银黑市
1940年,由于伪满洲国当局对金银及其饰品实行统一管制,金银及其饰品的交易由公开
转为隐蔽。加之平(现北京)、津(天津)、鲁(山东)等地金价高于哈尔滨及附近市、县
一倍,有些人在黑龙江地区私下收购金银及饰品,运往关内高价出售。小量金银随身携带,
大宗的用车运输,买通查验关卡,自然形成一支专业金银运销队伍,往来频繁。伪满洲国当
局于1942年强化封锁关卡,凡被查获者,均以“经济犯”问罪,严刑拷打,被杀头者颇多。
从此,金银走私之路渐被堵塞,暗地的金银交易也纷纷被查禁。
1946年,黑龙江地区解放之初,金银黑市猖獗。民主政府除明令取缔金银黑市,禁止金
银计价流通外,并由东北银行和国营金店经营金银买卖。但投机分子于1947年仍偷运银元出
境,致使金价波动不定。4月,黑嫩省政府颁发布告:禁止银元出口;禁止私人买卖银元;凡
出售银元者,必须到银行按规定牌价出售。7月,哈尔滨市政府布告:限制黄金出口,凡去蒋
管区者,不得携带5钱以上黄金。为打击金银投机,东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叶季壮
,向哈尔滨市市长刘成栋提议,调查黄金可销量。调查后,政府下决心从4万两黄金库存中,
抛售2万两。开始抛售时,价格逐天上涨。卖到一万七八千两时,价格开始回落,人们又争先
恐后地卖金子。不到1个月,卖出的金子又都收回来。这么搞了两次,黄金投机生意显著减少
。1951年4月1日,全国币制统一后,黄金价格平稳,黑市几绝迹。7月下旬调整物价后,黄金
价低,市场缺货,黑市又见活跃。黑龙江地区国营金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指示,
大量抛售足金条、宝及K金饰品(K金成色以“K”为计算单位,每K含金量为1/24,如12K金
饰品,表示其中黄金占12分,即含金50%。),使金价保持稳定。“五反”(反对行贿,反对
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后,取缔私营金银
业,全国金银牌价统一,黑龙江地区金银黑市一度敛迹。
1954年,哈尔滨等地又出现金银投机活动。有单人活动,既买又卖,从中渔利的;也有
倒把集团,其中刘铁珊、范茂元集团9人,仅刘本人10月中旬就倒卖黄金1250克、白银3125克
。对这些倒把分子,分别由政府或公安部门处理,轻者教育,重者判刑,并没收金银。林区
、矿区和大中城市的金银黑市于1956年又有蔓延,从事黑市活动的,有无业游民、从哈尔滨
迁出人员、小商贩等。其活动方式,由隐蔽到半公开。活动地点多在银行经营金银的门市部
附近。哈尔滨市在道外北五道街、北三道街、南四道街等地,甚至在银行营业室内外。省人
民银行于1957年3月,将金银黑市情况向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后,有关部门对违法倒卖金
银活动从严打击,金银黑市活动又有所收敛。
1961年,开放集市贸易后,一些投机商贩趁机贩卖金银牟利,一些集体企业也非法倒卖
金银和金银制品。肇东县手工业局所属肇东镇、五站、昌五3个金属社,在黑市以高出国家收
购价近1倍的价格,抢购白银207公斤,从天津和哈尔滨套购硝酸银提炼白银215公斤,加工改
制成首饰和迷信品,在省内和吉林省扶余等县高价出售。对此,省人民银行批复肇东县支行
严肃处理,并于1963年8月发出《关于加强金银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银行加强金银管理。
省人民委员会于1965年5月,批转省人民银行报告,部署加强金银市场管理,打击黑市活动。
1970年后,省内倒卖金银的非法活动仍有发生。截止1977年底,哈尔滨、佳木斯、绥化
、五常、庆安等地,破获倒卖金银案件25起,贪污盗窃金银案件6起。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绥化县支行,通过门市收兑金银,检查企业库存发现线索,揭发银行内部和社会上贪污盗
窃倒卖金银活动多起。省人民银行于1978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金银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所属行处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盗窃、倒卖金银的破坏活动,严格制止私相买卖交换金银的
事件发生。
1980年3月1日,调整金银门市收兑牌价后,投机分子在农村以低于国家收购牌价60~80
%的价格,向农民收买银元和金银首饰,转手卖给银行牟取暴利。庆安县在调价后不到3个月
就抓获倒卖金银的50余人。因国内金银收购价与国际价格差距较大,走私分子来省内产金县
或大城市,高价收买黄金、银元,贩运到沿海地区出售或换取境外商品。据对桦南县驼腰子
公社3个大队的群众采金调查,1981年1月到9月外流黄金5公斤多。桦南县五起黄金走私案,
在产地私买黄金6.25公斤。黄金走私贩卖风出现后,省内金银被盗案件增多。1980至1981年
,国营金矿黄金被盗3起。哈尔滨某厂生产用金银3次被盗,损失黄金531.25克,白银4093.
75克,价值8000余元。省人民政府1982年7月,批转省经济委员会、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
银管理打击走私贩卖金银活动的报告》,各地贯彻省政府通知,采取措施取缔金银走私黑市
。穆棱、桦南两县1985年破获走私贩卖黄金案36起,参与走私者516人,倒卖黄金146.48公
斤。有关部门分别予以收容审查、判刑和罚没处理。
二 对私营金银业的管理
1921年(民国10年),黑龙江地区私营金银业较多。1930年金贵银贱,私营金银业利润
空前。哈尔滨1931年仅道里、道外两地就有金店13家。“九一八”事变后,一部分宦绅为携
带方便,买金者增多;一些富户逃到哈尔滨,为维持生活,卖金者增多,私营金银业兴旺一
时。伪满当局于1940年对金银实行管制,严禁私营金银业制造和出售金银饰品,封闭黑河、
北安、三江、东安(今密山)、牡丹江等地152家金店,私人金银业一部分改行经营其他商品
,一部分停业。
1946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金银饰品交易活跃,从1月哈尔滨第一家私营宏兴泰金店开业
,至1947年底,哈尔滨私营金银业达19家。为对私营金店加强管理,打击其投机倒把行为,
哈尔滨市政府于1947年制订《哈市私营金店管理规程草案》。门市金店,须有1562.5克黄金
做资本金;街头摊贩及商场内银楼,应有312.5克到625克黄金做资本金;金店或摊贩须将其
资金的一半或1/3,存入国家银行做为保证基金,否则不准营业;不准私自收买各种银元及
砂金,不得经营其他行业的业务;门市出售的黄金,以“九八”色为标准,出售的首饰,须
盖有经国家银行登记备案的戳记;买价与卖价的差额,由国家银行统一规定,价格变动须经
国家银行批准;国家银行随时监督与检查各金店营业,金店及摊贩须将每日收售情形报国家
银行。沈阳、天津解放后,金价高于哈尔滨1倍,商贩贩金易货,私营金店交易活跃。为占领
金银市场,掌握价格,打击奸商,1949年3月,哈尔滨国营东祥金店开业。东祥开设初期,缺
乏经验,当牌价未动时,私商有意只收不卖,使买主都跑到东祥来。东祥怕吃亏,马上提价
,正中私商阴谋。经一段营业,东祥金店在交易活动中取得经验后,注意掌握牌价,使私商
无隙可乘。
到1949年6月末,哈尔滨私营金店31家,从业人数136人,资本金47.3亿元(东北币)。
同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金银买卖业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东北银行(或国家金店
)为金银买卖业的管理检查机关。从此,对金银业的管理更加严格。金银业除金银、首饰等
制造与买卖外,不许经营其他业务;凡经营金银业者,资本金不得低于1562.5克黄金的数额
,不足者限一个月内补齐;一般街头银贩限两个月内转业;经营金银业者,不论是否登记,
须呈请当地政府核准方得营业;如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开列事由,呈报当地政府,经当地东
北银行(或国家金店)检查属实后,方准停业。1950年2月末,哈尔滨私营金店尚有15家。此
后,金价趋稳,政府对金银投机严加打击。私营金银业认购公债后游资减少,先后废业多家
。到11月末,仅剩天宝源、小中原金店两家。在中原商场内有金银摊床40户。1952年8月,中
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发出《协助政府取缔私营金银业的通知》,转达东北人民政府命令:
在“五反”运动中暴露出私营金银业“五毒”俱全,对国计民生无益,因此决定取消各城市
的私营金店和金银作坊。关于只卖银饰品的私营银楼少数可暂时保留,以后逐渐淘汰。到年
底,黑龙江地区除齐齐哈尔市、绥棱、富锦县保留有少量私营银楼外,其余全部转业。
1953年初,齐齐哈尔市私营银楼业搞黑市投机。4户银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报每月交
易总额平均1亿元(旧人民币,下同),销售黄金2500~3125克,白银6250克上下。而其黑市
交易也不少于此数。黄金来源大部分取之黑市,小部分系门市高价收进(每克4.3万元,比
统一牌价高41.4%),卖出每克5万元。银行与有关部门配合,查清克信银楼为黑市交易集中
点,取缔其经营黄金资格。并从4月1日起,委托国营百货商店代售国营金店黄金饰品。此后
,私营银楼业活动范围缩小。到年底,只剩两家维持营业。哈尔滨市于1954年下半年,取缔
以经营钟表等为名卖金银饰品和银器皿的外侨金银商3户。
1956年5月,省手工业生产联社筹委会与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对银首饰业归口改造问题
的联合通知》,规定由手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银饰品业的改造,将其组织起来,或吸收到性
质相关的综合性手工业生产社里。此后,私营金银业结束营业。
三 对经营金银饰品的管理
清代、民国期间,黑龙江地区的金银饰品均可自由交易。伪满当局于1940年1月1日下令
禁止制造金银饰品,7月又下令禁止自由买卖,出卖只能卖给伪满洲中央银行。
1982年,黑龙江省恢复黄金饰品内销,省人民银行对生产和销售金银饰品单位加强管理
。当年,省人民银行批准黑龙江省工艺美术服务部和哈尔滨市工艺美术服务部为内销黄金饰
品销售点。并于1983年4月通知各地、市人民银行,为方便群众选购黄金饰品,各市工艺美术
服务部或有经营条件的大型商店,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定点销售黄金饰品。省人民银行
还与省第二轻工业局发出联合通知:省内黄金饰品生产批发单位为省工艺美术服务部和哈尔
滨市工艺美术经理部。前者负责对哈尔滨市以外的省、地、市零售单位批发,后者只对哈尔
滨市的零售单位批发。增加省工艺美术展销部、哈尔滨友谊商店、哈百一商店和齐齐哈尔、
佳木斯、牡丹江等9个地、市有条件的工艺美术服务部或大型国营商店为零售单位。
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省人民银行成立金银饰品经营中心——华美金店,经营
黄金饰品的加工和销售。此后,省人民银行批准哈尔滨市人民银行东祥金店为黄金饰品的加
工、销售点;批准齐齐哈尔、佳木斯、富锦、双城等19个市(地)、县人民银行或工商银行
成立金店,经营黄金饰品的销售。
1985年3月,省人民银行、省第二轻工业厅、省商业厅联合通知各生产和经销金饰品厂家
和网点,要接受人民银行对黄金制品的管理和监督。4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商业厅、省
人民银行、省第二轻工业厅通知,对少数民族特需黄金、白银饰品,指定由哈尔滨首饰厂生
产;批准哈尔滨市朝鲜民族用品商店及牡丹江、海林、阿城、五常、宁安、东宁、穆棱、七
台河、杜尔伯特、鸡东、密山等市、县的12个民族商店为少数民族黄金、白银饰品的经销单
位;同意齐齐哈尔、大兴安岭、黑河人民银行金店,代销少数民族金饰品。5月,省人民银行
和省物价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哈尔滨市的7个金饰品销售点的金饰品来源、成色、售价、
重量和衡器进行检查,发现3个销售点违价销售。对违价严重的省工艺美术服务部严肃处理,
并通报全省。年底全省有内销金饰品商店52个,加工点4个。
四 金银流出和出入境的管理
1913年(民国2年),黑龙江地区银贱,有人运大宗现银及银元出境。黑龙江都督兼民政
长毕桂芳令警厅及各有关部门严密查禁,并令总商会转知客商不要以身试法。黑龙江官银号
于1914年也曾规定:官、军、民人等回家或出公差,只准随身携带现银3125克到6250克,银
元一二百元,多者不准带出。1920年3月黑龙江省省长布告,对大宗现洋出境严加查禁。东北
沦陷时期,伪满当局对金银出境限制更严,处处设卡,随便搜身,一经查出,便严加惩处。
1948年6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布告:严禁黄金、白银、砂金、银元出口。东北人民政
府1951年1月,公布《关于携带金银入关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此后,凡因迁徙、调职或
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携带金银入关者,均取具居住地区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凡随身携带的金
银饰品,其重量黄金不超过62.5克,银饰不超过468.75克,银质器皿不超过1250克者,免
办登记手续。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在原贵金属进出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修改于1981年重新公布
金银出入境管理办法:入境人员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境,数量不限,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携入的黄金、白银、白金及制品,复带出境
,海关凭原入境申报单,查验放行。入境人员携带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
金属及制品出境,海关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凭售出单位的证明查验放行。居住在国内的中
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移居出境时,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
国家规定的限额内查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