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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兑与配售

  一 矿金收购
    1926年(民国15年),黑龙江广信公司向漠河、库玛尔河、奇观河和观音河4个金矿投资 江洋280万元,并经省长批准,沿边金矿产金一律为广信公司收购。各矿产金运到黑河出售时 ,实行随到随收,按成色公平交易。各矿产金及出售情况于每月后10日报金矿局和监察局, 广信公司收购矿金数目于每月底报财政厅,以便稽核。此后设在黑龙江地区的金融机构,均 收购生金银,办理广信公司收购范围以外的生金银业务。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者和伪满傀儡政权为掠夺黑龙江金矿资源,于1933年和19 37年曾先后两次通过伪满洲中央银行发布《产金收买法》,实行矿金统制。对于矿产黄金, 要求在产后3个月内全数卖给满洲中央银行。违者按产金价格的2倍处以罚款;虚报或不报产 量者,处以千元以下罚款;若把生产的黄金私下卖给非指定收购人,收购人在一个月内不将 所收黄金再卖给伪满洲中央银行者,处以黄金价款3倍以下的罚款。
    解放战争时期,从人民政权领导下的嫩江省地方银行(1946年6月至1947年3月)建立初 就开始组织矿金收购。此后,东北银行嫩江省分行成立后接办矿金收购业务。因当时时局动 荡,矿金走私泛起。为控制资源,曾改由金矿局统一收购各矿产黄金,然后由金矿局统一交 售给东北银行总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松江、黑龙江两省东北银行和人民银行在重点产金县支行先后 开办矿金收购业务,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到较远的矿区营业所设临时收购点收购或定期巡 回收购。收购的金银集中缴省分行,由省分行缴总行。这种金银收购业务,坚持多年,一直 未变。
    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矿金、冶炼副产品金银,均由人民银行所属分 支机构继续收购;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委托工商银行代办。到1985年底,仍实行 此办法。
    
    
    
    二 门市收兑
    1911年(清宣统三年)1月25日,黑龙江官银号设金银柜,收兑金银及饰品。黑龙江农业 银行于1916年开办收兑金银业务专柜。东三省官银号哈尔滨分号等金融机构也均设金银收兑 专柜,办理收兑金银业务。
    1940年伪满洲中央银行为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服务,从民间搜刮黄金采取“鼓励 ”办法。对个人出售黄金价值10元(伪满币)以上者,赠与铝制戒指一板;一次出售百元以 上者,授予经济部大臣颁发之表彰状。并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出售黄金及制品是国民 爱国心自发出售,不强制收买。”还说“金子固然重要,在个人手中只是装饰品,如将其售 予政府,可使之化为建设‘王道乐土’的原动力(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编《哈市物价》,19 49年第6期。)”。伪满洲中央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民间金币、生金(金块、金棒、金板及金粒 ,黄金制品(戒指、首饰、手镯、手表、其他装饰品、室内装饰品、陈列品、酒杯以及外国 货币)等金品无一不收。收兑时总重量计算到克以下第2位,纯金量计算到克以下第3位后舍 弃之,价格算到厘以下,按五舍六入计算。收兑之金银及饰品一部分运往欧美换成外汇购买 军用物资,一部分运回日本。
    黑龙江地区解放以后,国家银行将收兑金银列为主要业务之一。1947年下半年,农村开 展“砍挖”(“砍大树”、“挖财宝”)运动后,翻身农民纷纷出卖金银首饰,银行大量收 买。当时,有的行处收兑人员鉴别技术不高,验色有误。拉哈办事处将1759.5克93~97的色 金,按足金(98色)收兑,造成损失。1952年2月以后,松江、黑龙江两省随着金银收兑量的 减少,开办金银收兑业务的行处也有减少。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收兑行处逐淅增多。到19 63年全省有57个市、县银行办理金银收兑业务。在此期间,除土改后出现一段收兑高峰外, 在农业生产合作化初期收兑量又有扩大。人民银行为支持农民出售金银以价款入股参加合作 社,不直接办收兑金银业务的行处,在农民同意的前提下,由当地银行代其到收兑行出售。 除这两个时期外,因收兑价一直较低,收兑量趋于下降。
    1973年4月提高白银和银元收兑牌价后,白银、银元收兑量有所增加。到1976年4年间平 均每年收兑白银、银元数量,比1969年至1972年分别增长2.2倍和82.7%。色金收兑价未动 ,收兑量无大变化。1980年3月,国家全面提高金银收兑价格,当年金银收兑量均比上年增加 3倍多,成为土改以来收兑量最多的一年。
    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除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等14个地 、市和北安、阿城、绥化、海伦等8个县由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金银收兑业务外,其他市、县均 委托工商银行代办。至1985年末,全省共设有直接收购点和代办收购点84个。
    
    三 “三废”回收
    1955年,黑龙江省银行即组织生产企业从含金银的废渣与泥土中回收金银用于生产,减 少配售。1963年12月,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确定废旧金笔尖视同黄金,由银 行统一管理、收兑,或由银行委托金笔厂等单位代兑。
    70年代初,银行组织生产企业从含金银的废品、废渣、废液(简称“三废”)中回收金 银。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地建立5个回收点,从废开关、镀银废件、镀银挂 具、制镜地沟含银泥土和废定影液中回收白银。
    1978年1月,省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强调组织金银再生回收。要求各行全面检查金银回收 工作,对未实行回收的“三废”,立即组织回收,并确定使用金银单位的回收指标,督促实 现。下半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企业自行回收的金银,根据生产需要,在交售金银的 数额内酌情增加配售指标。
    1980年2月,省人民银行召开地、市行金银工作座谈会,确定3种回收金银的形式:废旧 公司回收;银行回收;企业回收。对无力回收的县,确定由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市按片包干回收。7月,省人民银行与省供销社决定:企业单位含有金银的“三废”,除 企业本身回收和哈尔滨市区由人民银行回收外,其余市、县统由供销社回收,回收的金银统 一售给银行。8月,省人民银行与省电子工业局召开全省电子工业系统节约回收金银工作会议 ,研究制订回收金银的措施,并在全省实行。
    
    四 金银配售
    清代和民国时期,以金银为原材料的生产不多,个别厂家少量需要,从市场直接购买。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于1937年对厂家使用金银开始从严控制,实行审批制度 。厂家在批准的数量内从伪满洲中央银行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厂家使用的金银实行配售制度。工业部门根据生产的需要, 向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凡用途正当者,由银行酌情售给金银。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人 民银行按照总行的指示,开始编制金银配售计划,经总行批准后掌握配售。为节省金银,除 严格审批外,还动员企业能代用的代用,能少用的少用,并监督其用于正常生产,防止金银 流失。此后,金银配售工作逐步加细,对用金量大的哈尔滨、齐齐哈尔两金笔厂,划分外销 和内销两种产品,外销金笔,按生产规格核实配售足量黄金;内销金笔,以中号金笔尖为标 准(即每支笔按0.22克黄金)核实配售黄金。还组织生产企业从作业间抛光灰、扫地土中提 炼回收黄金,用于再生产,减少国家配售量。1957年把银行一家掌握核批配售计划改为由中 国人民银行发行局和轻工业部供销局两家联合审批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生产需要分季配 售。196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轻工部的通知,为节约黄金,对内销金笔,笔夹、笔套均不 得包金和镀金;内销瓷器,不得使用金水和耗金量大的颜料。1963年8月对手工业社(组)和 个体银匠停售银料。1973年,企业单位生产所需的金银化工产品(硝酸银、氧化银、氯化银 、溴化银、氧化金、氯化金),纳入当地人民银行的金银配售计划。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金银 ,在中国人民银行与轻工业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分配指标内配售。
    “文化大革命”期间金银配售工作也和银行其他工作一样,管理松弛。1978年1月,省人 民银行为改变这种局面,下发《关于加强金银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全省执行。从这时起, 金银配售工作又逐步加强起来,从数量上严格控制,推广节约代用经验,取得可喜的成绩。 以铝代银真空镀膜制镜、银铁合金触头、银氧化镉触头、以镀代银生产保温瓶、可控硅由金 锑片改为双扩散等工艺改革均有推行,减少了金银配售量。1980年至1983年的4年中,每年黄 金配售量比1978年减少12公斤左右。
    1984年,为回笼货币,活跃市场,美化人民生活,国家从黄金储备中拿出一部分投入市 场,增加内销金饰品生产和供应。当年全省黄金配售增至82公斤。1985年内销金饰品进一步 增加,黄金配售量增至1287公斤。在增加黄金配售量的同时,协助使用金银单位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节约代用金银也有新的发展。仅哈尔滨市部分厂家统计,1985年全年节 省白银2050公斤价值74万多元。
    
    
    
    五 金银饰品销售
    旧中国,金银饰品在民间流行甚广。特别是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哈尔滨、齐齐哈尔等 主要商埠,金店、银铺、银楼比比皆是,前店后厂,既加工、又销售。购买者主要是官商大 贾和农村的地主、富农。他们不仅收藏大量的金银饰品,而且还收存金条、金砖、金块、金 元宝等分量较大的金品。
    东北沦陷时期,1940年伪满洲国明令禁止金银饰品的制造和自由销售,统由伪满洲中央 银行收购。但在民间私下交易者却始终未断。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1947年4月东北银行在哈尔滨设生金银处,经营金银和金银饰品,也 允许私人从事金银饰品的制造和买卖。1949年3月,东北银行哈尔滨东祥金店开业,经营金银 和金银饰品。一直到1951年9月金银市场稳定后,国营金店减少黄金和金饰品销售,开始出售 K金饰品。“五反”运动后,私营金店营业萧条,陆续停业。1958年5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 通知,金饰品的成色原则上不超过75%(即18K)。1960年在全国停止销售金饰品的同时,黑 龙江省也停止销售。
    1983年黑龙江省恢复停了25年之久的内销金银饰品的生产和销售。但当年供应金料不多 ,全省用于金饰品生产的原料为2.4公斤,占配售总量的19.19%。1984年销量比较集中,全 年全省金饰品用料67.99公斤,占配售总量的82.61%。1985年全省有金银饰品生产厂4家, 其中银行系统和轻工系统各2家;销售店52家。当年,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轻工 业部、商业部联合下批黑龙江省内销黄金饰品用金指标2750公斤。其中,银行系统850公斤, 轻工业系统900公斤,加工储备1000公斤。因受加工能力和市场容量的影响,这一指标未完全 实现。到年末,全省共销售金饰品9万件,总重量约570公斤,回笼货币近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