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价 格

  一 黄金
    自世界货币采用金本位以来,金价一直比较昂贵。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金价波动 较大,时涨时落。解放初期,市场仍无统一定价,黄金买卖随行就市。东北银行各分支机构 收买黄金价格也不统一。
    
    1947年10月,东北银行总行指示各分支机构以在流通过程中统一金价,消灭黑市,吸收 大量黄金为生金银工作总方针,其价格以哈尔滨市为标准。此后,黑龙江地区各省银行黄金 售出价均比照哈尔滨市价执行;买入价均参照哈尔滨市价上下浮动。1949年3月后,哈尔滨市 的黄金市价由国营东祥金店根据东北银行总行指示和市场情况掌握。出于稳定市场之需要, 市场黄金价格变动频繁,信息稍有失灵,工作就出现失误。当年9月,哈尔滨市黄金买入价每 克已落至26万元(东北币,下同),原黑龙江省分行牌价仍为30万元,投机者纷纷抛售黄金 ,一天就买进1500余克,损失6000万元。
    哈尔滨黄金市场是国营金店与投机者公开斗争的场所。当时,经营金银买卖的私营商业 实力还很强,惯用市场价格起落做投机生意。东北银行为打击黄金投机,曾利用价格变动和 时买时抛的办法与投机者进行斗争。黄金买入价和卖出价由哈尔滨生金银管理处挂牌公布。 但投机者为争夺市场,常常不遵照执行。国营金店利用市场规律,当投机者出高价买入黄金 时,就大量卖出,黄金来源除随时买卖的库存部分外,以东北银行为后盾,可随时请领;当 投机者买得无力再买时,生金银管理处有意压低买入价格,投机者因压不起资金,不得不亏 本再把黄金卖给国营金店。就这样,几经反复,使投机者损失巨大,黄金投机活动减少。19 51年,为稳定金融物价,东北银行对黄金买卖实行“多出少入、紧缩货币”的方针,又一次 压低买入价和卖出价,抛售一部分黄金。
    
    
    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不法资本家受到教育,国民经济得到恢复,物 价稳定。自7月15日起,黄金收兑牌价全国统一为每克30400元(旧人民币,下同)。9月起, 配售给工业、医药、科学研究等用金与特种手工艺业制做出口饰物原料用金,统一为每克40 000元;售给国营金店饰品原料用金,每克36800元。1953年1月,国营金店22K金饰品售价, 统一为每克41600元。1957至1963年,国家银行为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在门市收兑黄金价格 不变的情况下,先后3次调整矿产黄金的收购价格。
    
    1973年和1979年又两次调整黄金收购价和配售价,并按含金量多少执行不同的价格。
    
    1980年3月1日、7月15日,又先后调整银行门市收兑和矿产金(包括国营金矿、群众集体 和经许可个人生产的)收购牌价,配售价不变,实行价格倒挂。
    
    1982年9月,国内恢复销售黄金饰品。生产金饰品厂家用金的配售价,定价每克32元;黄 金饰品的市场销售价,定价每克64元。1984年1月1日起,对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用金, 包括镶牙用金、药用金箔、古建筑、牌匾、奖章、表带和手表零部件等不再按工业用金价格 ,改按内销饰品配售价格每克32元供应。为逐步改变国内黄金收购和配售价格倒挂现象,19 84年7月1日,银行对门市收兑价、工业用金配售价和金饰品销售价又做调整。
    
    省经济委员会、省人民银行、省物价局于同年8月发出联合通知,确定纯金(含99.994 %,下同)细工首饰、纯金粗工首饰、18K金首饰的出厂价,分别为每克40元、39元和31.85 元;金饰品的销售价格省里不做统一安排,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进销差5%左右,批零差17 %左右,并参考省外价格确定。
    1985年2月,国家银行对黄金购销价格再次调整。同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 白银问题的通知》,对乡镇企业、群众交售的黄金每克加价6.4元收购。
    
    
    二 白银与银元
    1891年(光绪十七年),齐齐哈尔银价每克(库平)折京钱0.096吊。黑龙江省财政厅 于1916年规定每枚银元一律照江钱22吊折收。
    1947年4月,白银、银元有银行牌价与黑市价格两种。一般情况是黑市价格高于银行牌价 。10月末起,黑龙江地区银行执行东北银行总行指示,白银按当地情况规定价格,大量收买 ,最高价不超过每克56元(东北币,下同)。以后,随着金价变动,银价也有上升。
    
    1949年上半年,齐齐哈尔市银元黑市价格比银行牌价高1至12万元(东北币)。哈尔滨市 1949年12月上旬,因回关里者和农民购买,使“大头”银元价格山每枚8.5万元涨至9.3万 元。
    1950年7月28日,执行东北银行总行通知,将收购白银牌价提高为每克2520元;收购“大 头”银元、“小头”银元和杂牌银元牌价,分别提高为每枚9万元、8万元、6万元。各行可在 不超过上述牌价的原则下酌情收购。195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指示,价格变动统 一由上级行掌握,并两次提高白银、银元收兑牌价。
    
    1952年1月,收兑银元改按甲、乙两类计价。甲类,限袁世凯“大头”银元,每枚12500 元(旧人民币,下同);乙类,包括孙中山帆船银元、“站人”银元、大清银币、中华苏维 埃区红军币等,每枚11900元。
    1952年9月,售给工业、医药、科学研究等单位用银,按每克624元;售给国营金店原料 用银,每克528元;售给特种手工艺业制作出口饰物原料用银,按国际市场价格计算,每克6 72元。从1953年9月起,收兑银元,不分类别,按每枚1万元计价。配售给金店饰品原料用银 价格,从1958年5月改为每克0.0624元(新人民币,下同),与配售给工业用银价格相一致 。
    1964年6月1日,将从废品中回收的白银收购价,由每克0.04元调整为0.0624元。10月 1日,对工业副产品和废品回收白银的收购价调为每克0.064元;供应工业生产及外贸出口用 银,每克调为0.0704元;供应杂银每克0.0656元。门市收兑白银、银元价格不变。
    为鼓励生产,促进企业节约白银,国家银行于1973年4月1日,大幅度调高白银的收购与 配售价格。10月1日,为解决白银提价后以白银为原料产品的价格问题,对白银价格又做局部 调整。
    
    为促进生产,打击走私,鼓励群众向国家交售白银,1980年3月1日,将门市收购白银的 价格提高为每克0.20元;收购银元的价格提高为5.00元。1980年7月15日,在销价不变的情 况下,又将收购矿产、冶炼副产、废品回收白银的价格、提高为每克0.39~0.40元,出现 价格倒挂。
    
    1985年8月1日,调整白银配售价,解决价格倒挂问题。
    
    白银配售价调整后,白银回收价格,凡配售价低于每克0.40元的(不含0.40元)按配 售价回收;配售价在每克0.40元以上的按每克0.39元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