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利率管理
清末民初时期,虽有银行最高利率得经度支部或财政部核准的规定,但因黑龙江地区的
金融市场为沙俄等外国银行操纵,地方当局控制下的官银号也自行其是,规定等于虚设,无
一执行。各银行号存放款形成的实际利率,乃由各行号依据工商业平均利润率及市面资金供
需情况自行厘定。利率水平高于关内各省。
东北沦陷时期,由伪满洲中央银行掌管利率,出于资金统制的宗旨,实行低利率政策,
经几度调整,利率水平逐步降低。
解放初,在生产凋敝、通货膨胀的形势下,东北银行与人民银行逐步统一存放款利率,
对稳定金融物价,打击高利贷起到重要作用。进入经济建设时期后,银行利率服务于当时政
治经济任务,各种存放款利率虽有差别,但悬殊不大,而且多年一贯制,没有灵活性,利率
的杠杆作用长期没得到发挥。尤其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对利率管理“左”的
干扰更大。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利率管理逐步改革,在按照行业、期限实行差别利率的
同时,先后实行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和加息制度,奖优罚劣,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得到进一
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