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时期,黑龙江地区金融货币紊乱,无统一的银行存款利率。初期,大清银行经
办的往来存款与暂记存款,不计息或只付给年息1%至2%的利息;定期存款,数月期者,年息
5%以下;1年期以上者,年息6%以上。黑龙江地区的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活期存款不满1个月
不计息,1个月以上月息3‰,每月讨息1次;定期存款,3个月期月息3‰;6个月期月息4‰;
1年以上月息5‰。1930年,活期储金利率为年息3%至5%;定期储金则在5%至7%之间。到1931
年,黑龙江省官银号定期存款利率为年利12%至19%;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定期存款利率为年利
4.8%至9.6%;东三省官银号定期存款为年利4.8%至8.4%。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几度降低利率。惟1935年由于银价变动,利率亦随之提
高。其后又逐步降低。
1941年,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13个城市,签订存款利率协定。10月1日起,将金
融机构分为甲乙两类。其中,伪满洲中央银行、伪满兴业银行、正金银行、东洋拓殖会社、
商工金融合作社、兴农合作社等多数银行列为甲类;“无尽会社”列为乙类。甲类与乙类银
行分别执行不同标准的利率。
伪满洲中央银行于1943年4月,划分甲、乙、丙3类地域,执行不同的存款利率。哈尔滨
、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被列为甲地;黑河、北安、克山、海伦、绥化、东安(今密山
)、富锦被列为乙地;昂昂溪、一面坡、嫩江、孙吴、宁安、林口、勃利、绥阳、穆棱、宝
清、虎林、鸡宁(今鸡西)等被列为丙地。定期存款最高利率,甲地为年息3.8%,乙地、丙
地均为4%;定期零存整取最高利率,甲地为年息4.4%,乙地、丙地均为4.6%;往来存款、
特别往来存款、通知存款,则仍分别执行日息万分之二、万分之六和万分之七的利率。
1946至1948年,银行存款利率由不统一到逐步统一,并随着物价变动频繁调整。黑龙江
地区各省东北银行成立后,因各地情况不同,尚无统一的利率,而是由各省分行自定。1946
年6到12月,东北银行原黑龙江省分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为月息2.4‰。该行于1947年1月开办
定期存款,利率月息10‰。同年5月,东北银行总行面对当时物价上涨,资金周转不灵,高利
贷活跃的情况,为稳定金融物价,以工业平均利润率和物价上涨率为依据,制订东北解放区
统一的银行存款利率。活期存款、特别活期存款利率分别为月息6‰和7.5‰;定期存款1个
月以上、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上期,分别为月息11‰、15‰和19‰;同业存款为月息6‰。由
于物价上涨而银行存款利息过低,不利于吸收存款。东北银行总行于1947年11月和1948年4月
,两次调高定期存款利率,并开办定期实物储蓄存款,规定货币利息与实物利息两种标准。
东北银行总行根据当时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的情况,于1948年9月再次调高银行存款利率
,并取消“定期实物储蓄存款”以复利计算的货币利息,改以实物利息(单利)计算。其3至
5个月、6至8个月、9至12个月期的实物利率,分别调整为月息6‰、8‰和10‰。定期存款1个
月以上、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上期利率,单利分别调整为月息60.0‰、100.0‰、120.0‰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上期的复利,分别调整为80.0‰和100.0‰。普通活期存款与特别活
期存款的利率,也调整为15.0‰和18.0‰。
1949至1952年,在物价渐趋稳定的情况下,东北银行于1949年4次下调存款利率,并增办
工薪储蓄存款。
在生产恢复发展、市场物价稳定的情况下,银行于1950、1951年几次灵活地调整存款利
率。对国公营企业单位结算户往来存款与非结算户往来存款实行差别利率。停办工薪券储蓄
,增办定期零存整取储蓄。
1953至1957年,银行统一利率政策,简化利率种类档次,降低利率水平,利率的经济杠
杆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黑龙江地区自1954年1月起,执行全国统一的存款利率。公营、合作
企业存款,月息2.1‰;公私合营企业存款,月息2.7‰;私营企业存款,活期,4.2‰到
4.5‰;定期,6‰到7.5‰。定期储蓄存款3个月期利率由9‰降为8‰;6个月期利率由10.
5‰降为9‰;9个月期10.5‰。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于同年2月通知,公私合营制砖业、
橡胶业存款,按月息3‰计息。1955年10月起,进一步降低存款利率。公私合营企业存款,月
息2.4‰;私营企业存款,活期,月息2.4‰,定期,4.2‰;公营、合作企业存款,仍执
行月息2.1‰。储蓄存款利率取消1个月、9个月期档次,定期3个月、6个月、1年的利率,分
别降为4.2‰、5.1‰和6.6‰;定期零存整取储蓄6个月、1年期利率,分别调为4.2‰和
5.1‰;活期储蓄利率降为2.4‰。为鼓励侨汇长期储蓄,定期3年以上的年息8.5%;定期
5年以上的,年息9%。公营、合作企业存款利率,于1956年1月起,调整为月息1.8‰。
1958至1965年,在“左”倾错误影响下,银行利率管理出现反复,其作用受到一定程度
的削弱。1958年初,国营企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存款,均执行月息1.8‰的利率;公私合
营及私营企业存款,利率为月息2.4‰。“大跃进”中,强调思想觉悟,忽视物质鼓励。19
59年1月起,储蓄存款利率平均降低40%左右;公私合营企业存款也执行月息1.8‰,取消私
营企业存款利率;信用合作社转存1年以上定期存款,按月息5.4‰计息(1965年6月取消这
一规定)。接着,为缓和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状况,多吸收一些储蓄,于同年7月又不得不将定
期储蓄存款利率调高28%到30%,并增加定期2年、3年利率档次。1960年6月,再次调高华侨储
蓄存款利率。在“左”倾错误影响下,1965年第一季度起,停止对企业主管部门存款计付利
息;6月起,再次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取消2年、3年定期储蓄档次,并增办无息存款(现金保
管业务)。7月,各部门、各企业在银行的专户存款停止计付利息。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利率管理受“左”的错误思潮影响,以为利率越低越能体现社
会主义的优越性,因而在1971年10月,进一步降低银行存款利率。国营企业、城镇集体经济
、农村社队和供销合作社存款,由原来月息1.8‰降为1.5‰(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存款
调整的利率,自1972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与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均
简化为只有1年期1种,城乡居民储蓄1年期利率降为2.7‰,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1年期利率
降为3.3‰;并对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存款和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存款停计利息。
1979至1985年,利率管理拨乱反正,逐步改革,发生转折性变化,利率杠杆运用得比较
灵活。1979年1月,对发还被查抄存款计付利息。4月,调高储蓄存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
革命”前1965年的水平,并增加3年、5年的长期储蓄利率档次。为进一步发挥利率的杠杆作
用,有利于为国家组织建设资金,于1980年4月再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9月,对企业专户存
款、企业主管部门存款恢复计息,执行对公存款利率。根据企业单位资金增多的新情况,为
更多地集聚资金,1982年1月新设对公单位定期存款,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
。1年、2年、3年期的利率分别为月息3‰、3.6‰和4.2‰。同年4月,再次调高储蓄存款利
率。5月1日起,恢复对工会会费存款计息,利率为月息1.5‰。城镇个体存款利率,于1985
年1月由月息1.5‰调整为2.4‰。为配合物价调整,照顾储户利益,有利于货币回笼,于同
年4月和8月,两次调高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利率。同时,将单
位定期存款1年、2年、3年期利率,分别调整为月息3.6‰、4.2‰和4.8‰;企业单位活期
存款利率,由月息1.5‰调整为月息1.8‰(企业单位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于1985
年4月实行。)。
为搞活经济,开展信托存款业务,省人民银行于这一时期制定《关于开展信托业务的方
案》,规定信托存款利率(1981年10月,规定信托存款利率在月息1.8‰至33‰间浮动;19
82年2月,规定信托存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现行利率的20%,1年、2年、3年期,分别为月息
3.6‰、4.2‰和5.1‰;信托投资公司在人民银行存款,按月息3.3‰计息。
)。
这一时期对利率管理体制也进行改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业银行进行浮动利率试
点,在20%的幅度内浮动。为防止用提高利率方法争存款,1985年3月,对同一城镇内工商银
行、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所,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存款利率,不准浮动。农村
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只限在密山、庆安两县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