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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建贷款利率

  黑龙江地区自清末金融业兴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贷款利率均不按贷款对象划分, 多以抵押贷款、保证放款、信用贷款定率,因而无单独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仅个别专项贷 款,略有记载。如1916年华俄道胜银行对中国政府的“滨黑铁路垫款”,年息为7%。
    黑龙江地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含投资银行),于1953年7月开始向建筑安装企业发放超 定额储备材料贷款,按月息6‰的九折计息。1954年1月至3月末,改按月息4.05‰计息。4月 1日起,又改按月息2‰计息。10月,省建设银行成立后,先后办理短期、更新改造技术措施 、基本建设和信托委托4类贷款。根据各个时期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同贷款利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从1972年1月1日起,国 营建筑安装企业的超定额储备材料贷款利率,改按国营工商企业月息4.2‰的利率执行;出 口工业品贷款,也执行月息4.2‰利率,陈欠贷款按月息3‰计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短期放款办法》的规定,放给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的超定额储备材料放款 ,1973年6月执行月息4.2‰利率,按季计息。1976年,建设银行对为国家重点工程生产地方 建筑材料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贷款,按月息2‰计息;为支持县级建筑安 装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发放小型施工机械设备专项贷款,也按月息2‰计息。
    为挖掘物资潜力,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物资总局的通知,1978年12月对物资部门转帐收购 基本建设单位的超储积压物资贷款,按月息2.1‰计息。从1979年1月起,企业使用小型技术 措施贷款,按月息4.2‰计息。为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建设合理储备,建设银 行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为月息1.8‰,按季计收。8月,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利率 改为月息2.1‰,按季计收,逾期贷款加倍计收利息。并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 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的规定,黑龙江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 按不间行业分别确定利率,但基准利率为年息3%,不同行业的贷款利率围绕基准利率波动, 逾期贷款加倍计收利息,被挪作他用的贷款加双倍计收利息。11月,清理停缓建项目拖欠设 备贷款按月息1.8‰计息。
    全省建设银行于1980年开办多项贷款业务,其利率为:(1)用基本建设存款发放小型基 本建设贷款,年息3%,按年计收;(2)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国 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对中央单位设备储备贷款,按年息3%计收,逾期贷款加倍收息 ;(3)对煤炭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和调整项目发放贷款,按年息3%执行,逾期贷款按年息 6%计息;(4)对1980年国家安排生产的大型、专用设备专项储备贷款,两年内免收利息,两 年内仍使用不上的设备,从第25个月起按年息3%计息,逾期贷款加倍计息;(5)为加快城市 民用住宅商品化建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 市试办的商品房生产贷款,月息3.6‰,逾期还款部分加倍计息;(6)为支持县级建筑安装 企业实行“包工、包料、包定额”形式承包施工,开办的县级建筑安装企业储备材料贷款, 月息3.6‰。按季计收,逾期加收利息50%;(7)接办财政部门移交的省专项贷款、轻纺贷 款和工业交通企业的小型技措贷款,均为年息3%;(8)企业引进技术贷款、引进国外技术设 备国内配套贷款和地方基建材料储备贷款,均按月息4.2‰计息。
    1981年,为促进工业交通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和省两级将挖潜 、革新、改造拨款资金,拿出一部分以低息贷款形式发放,利率一般为月息2.7‰;节约能 源和节约木材措施项目为月息2.1‰。项目延期1年以内的,延期期间月息4.2‰;延期超过 1年的,超过期间月息6.3‰。为体现奖惩,多支出的利息,从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和留用的 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经国务院批准,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均实行基建拨 款改贷款制度,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其基准利率一般为年息3%。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 家经济政策,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贷款利率:煤矿、建材、邮电行业,年息2.4%;机械、 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业,年息3.6%;其他行业年息3%。同时,地方级基本 建设设备储备贷款利率,由月息1.8‰调整为年息3%,逾期贷款年息6%。当年,建设银行开 办节能贷款,一般均按年息2.4%计息;用于在建电力项目的节能贷款,年息3%。对农村集镇 简易电影院贷款,月息1.2‰。对调用积压物资贷款,按年息3%计收;逾期归还加倍计收。
    1982年1月1日,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一律按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 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的规定执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包括设备贷款、出 口工业品贷款、国内配套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等)利率,按照1980年《国家经委等单位 关于请示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规定执行,即按月息4.2 ‰计息。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调整存款、贷款利率问题的几项具体 规定》,对贷款利率作了调整。
    
    1985年1月,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后,按拨款改贷款暂行办法规 定,对基本建设贷款仍实行差别利率。即:对电子、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 贷款,年息4.2%;钢铁、有色冶金、机械、汽车、化工、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 通、民航项目贷款,年息3.6%;农业、林业、农垦、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 煤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贷款,年息2.4%;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 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项目贷款,年息12%;其他行业的项目贷款,年息3%;国防科研、各 类学校、医院、科研、行政机关、物资储备、防洪、排涝、市政建设、国防边防公路、边境 县以下邮电通信以及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无偿还能力的项目贷款,不计利息,免于 归还本金。拨款改贷款项目利息按年计算,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俟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逐 年偿还;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支付;逾期贷款, 按原定利率加收20%;不按合同规定用途用款,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 率罚息50%。对因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以及前期工作项目撤销,归还贷款确有 困难的,经过批准,豁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对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利率也作调 整。调整后的贷款月利率为:大型技术改造及出口产品措施项目,4.2‰;节约能源、交通 运输、“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治理和地方建筑材料项目,3‰;一般项目,贷款期1 年以内的,4.2‰,1至3年的,4.8‰,3年以上(含3年)的,5.4‰。在合同规定期内不 能偿还的逾期贷款,加收原定利率的20%;被挪作他用的贷款,罚息50%。贷款利息一律按季 计收。4月,为配合物价改革,改变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低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的状况,经国务 院批准,调整部分贷款利率,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按贷款期限长短实行 差别利率:5年以内,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计息;5年以上至10年(含10年),年息7.2%;1 0年以上的,年息7.92%。对能源、节约能源、建筑材料、交通运输等重点项目的基本建设贷 款,不论期限长短,一律按年息5.04%计息。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调整为:计划 内贷款,月息4.2‰;超计划临时贷款,月息6.6‰;国拨流动资金转银行贷款,月息3.6 ‰。8月,执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报告》 ,将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两种贷款利率统称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适当提高利率水平,并按 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1年及1年以下,月息6.6‰;1年以上至3年,月息7.2‰,3年以 上至5年,月息7.8‰,5年以上至10年,月息8.4‰;10年以上,月息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