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优惠利率、加息
清末民初时期,黑龙江地区官银号对官署放款和对自己的附属企业放款,实行较低的优
惠利率。1915年,黑龙江官银号对官署定期放款利率,低档比一般信用放款利率低20%,高档
低41.2%;对附属企业放款利率,低档低于一般信用放款的30%,高档低47.1%。
东北沦陷时期,其存放款利率未按存放款对象区分,而是按存放款种类区分,故看不出
有无优惠利率。
解放后,东北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对重点
支持的对象和项目,实行优惠利率。
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于1948年2月向农民发放的折实农业贷款,免收利息(执行到12月)
;翌年,对国营企业结算单位放款,实行月息2.7‰的优惠利率;对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农户
放款,其利率比个体农户低20%。
黑龙江地区人民银行,于1951年11月对灾区口粮贷款利率,月息9‰,比周转性贷款利率
低40%;周转性贷款逾期归还,执行比原利率高20%的利率。1952年7月,农村水利贷款利率,
月息7.5‰至9‰,比一般周转性放款利率低37.5%,并对工商业逾期贷款,加罚50%的利息
。1953年1月,对新式马拉农具贷款、移民垦荒贷款,均实行月息7.5‰的优惠利率。10月,
对重灾区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及生活贷款,均实行月息7.5‰的优惠利率。12月,对农业生
产合作社马拉农具贷款,实行月息3.9‰(成套)和7.5‰(套外)的优惠利率(执行到19
57年末)。
1954年1月,取消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手工业放款的逾期罚息
,仅对私营商业逾期放款加逾期息3‰。同年,农村优待售粮储备,1至3个月期,月息12‰;
4至6个月期,月息15‰,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33.3%至40%。
1955年1月,对结算放款利率,月息3.45‰。9月,对贫农合作基金放款,月息4‰;移
民垦荒贷款,月息4.8‰(执行到1957年末)。10月,对侨汇长期储蓄实行优惠利率,定期
3年、5年分别为年息8.5%和9%。1956年1月,结算放款利率降为月息3‰(执行到1958年末)
;对工商企业逾期放款,按原利率加收10%利息。
1957年1月,对供销合作社经营新式农具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月息4.2‰,执行到6月末
。1961年5月,宣布免收贫农合作基金放款本息。全省免收这项放款本金1443万元。1963年4
月,逾期贷款加息10%的范围规定为国营工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
和农业贷款的逾期贷款,不再加收利息;结算贷款利率恢复为月息3‰。1964年1月,商业部
门对农村社队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停付银行贷款利息。1965年9月,向贫下中农贫
困户发放无息贷款。
“文化大革命”中,在“左”倾错误的严重干扰破坏下,忽视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于
1971年10月,完全取消逾期贷款加息的规定。对农村社队生产设备贷款,按月息1.8‰低息
优惠。1972年1月,再次取消结算贷款优惠利率。
1975年10月,黄金生产设备专项贷款,按银行最低利率月息1.8‰计息。1976年起,对
地方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贷款,按月息2‰的优惠利率执行。1978年7月和12月,对粮食企业(
不包括粮食工业企业)贷款和收购基本建设单位超储积压物资贷款,均执行月息2.1‰的优
惠利率。
1979年,先后对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清理停缓建项目拖欠设备贷款,均按月
息1.8‰的优惠利率计息,逾期归还的,逾期部分加倍计收利息;对种子公司贷款、地方建
筑材料贷款,均按月息2.1‰的低利计息;对开办两年以内的城镇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
实行月息3.6‰的优惠利率。对粮食企业议价收购粮油贷款,不再实行优惠利率。
1980年,对国家安排生产的大型、专用设备专项储备贷款,两年内免收利息。为促进企
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4月,对工业超定额贷款、物资供销贷款、商品流转贷
款(粮食商业和食品公司的商品流转贷款除外)、国营农业贷款、集体工商企业生产贷款、
大修理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结算贷款的逾期贷款,加息20%;对超过核
定的流动资金总额(包括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正常超定额贷款)的贷款和未核资企业划出
的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加息30%;对于企业由于搞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其它财政性开支挤
占挪用的贷款,加息50%。
1981年起,对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贷款,实行低息政策,比一般更新改
造贷款利率低35%至50%,逾期未还的,加倍计息。对节能贷款,执行年息2.4%至3%的优惠利
率。7月,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自
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照顾”。县(旗)的商业、中药材(或医药)公司、供销
社,给予低息贷款照顾,按月息3.3‰计息。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利润低的集体手工业贷款
,按月息3‰计息。11月,对农村集镇简易电影院贷款,实行月息1.2‰的优惠利率,逾期部
分加30%计息。
1982年1月,对社队办小水电生产设备贷款,实行月息1.8‰的优惠利率;对社队农业和
社队企业中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设备贷款,以及黄金设备贷款,均实行月息3.6‰的低利
。2月,建筑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改为月息3‰,比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50%;
对引进技术贷款、小型施工机械设备贷款、商品房生产贷款、县建筑企业储备材料贷款、小
型技措贷款及建筑企业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缓建单位生产自立贷款等的逾期贷款,加收利
息的20%;对挪用贷款的,加收利息的50%。6月和9月,对经营中药材的企业贷款和以铝代银
镀镜技术改造贷款,先后实行月息4.8‰和3.6‰的优惠利率。10月,对生产日用小商品为
主的企业,产值小、利润低的,银行贷款降低20%的利息。
1983年1月,对结算贷款恢复月息3‰的优惠利率。3月,对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在利
率降低20%的范围内给予优惠。4月,实行“存贷分户”优惠利率。凡经营工业品的“存贷分
户”的国营商业,对其经营性占用贷款,利率降低5%。
1984年1月,取消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对灾区口粮贷款,执行月息4.
2‰的优惠利率;小水电贷款利率改为月息3.6‰。
低息优惠贷款政策的实施,对省内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到1984年末,全省各专业银行
实行低息优惠贷款的项目26个,贷款余额53.5亿元,占全省贷款总额的24.3%。全年企业少
支付利息1.1亿元。包括:(1)发放技术改造、节能专项优惠贷款6366万元,其中对佳木斯
、牡丹江、林口、富锦、东宁的6家工厂发放贷款1125万元,除扩大供电、增加新产品外,每
年还可节煤3.2万吨,节油4350吨,节电5534万度;(2)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发放集体
手工业、“三照顾”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医药药材企业优惠利率贷款916万元,促进民族用品
生产的发展;(3)发放国营农业投资性贷款和农办集体企业贷款1亿元,其中,饶河县农业
银行对八五九农场发放中短期设备优惠贷款38万元,农场建泠库一座,夏季鲜鱼损失严重的
问题得到解决;(4)发放黄金生产优惠贷款余额6475万元,支持企业更新技术和设备,黄金
年产量1984年比1976年增加3.7倍;(5)对知识青年办厂、店,发放低息贷款4500余万元,
其中,佳木斯市工商银行,发放贷款461万元给50户企业,安排待业青年2500人。哈尔滨市工
商银行营业部,向残疾人员办的哈尔滨助剂厂发放贷款31万元,当年实现产值105万元,利润
47万元。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于1985年1月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后,对农业、林业等13种基本
建设项目贷款,实行年息2.4%的优惠利率,对钢铁、有色冶金等11种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年
息3.6%;一般的年息3%;对国防科研、学校、医院、科研、物资储备、防洪排涝、市政建设
等项目贷款,免还本金免收利息。4月,银行调高部分贷款利率。但对结算贷款和技术改造贷
款给予优惠,分别保持原来的月息3‰和4.2‰至5.4‰不变;对发展地方经济专项贷款,比
照技术改造贷款优惠利率计息。8月,调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但对“拨改贷”贷款(多数行
业适用),仍执行月息3‰的低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