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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行政管理

  对金融业的行政管理,清政府度支部曾制订《银行通行则例》,然而《则例》各款很少 真正执行。中华民国初期,在新法未定之前,仍沿用清政府《银行通行则例》。但在东北, 张作霖独树一帜,《则例》行同一纸空文。东北沦陷时期,以殖民者的高压政策,实行金融 全面管制,在建立伪满洲国金融统制体系的同时,几次颁发《银行法》,扼杀中国民族金融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支持私营金融业恢复经营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接受国家授权 ,对私人资本主义金融业贯彻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并对其 他金融业行使行政性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