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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稽 核

  清朝末期,东北地区为补充军费和行政开销,各官银钱行号不断滥发纸币,币值日渐毛 荒。至民国初期,国民政府财政部为控制货币发行,稳定金融市场,于1913年(民国2年)1 2月颁布《各省官银钱行号监理官章程》,向各省派专员严行监视。监理官承财政总长之命监 视各省官银钱行号一切事务,随时检查钞票发行数目及准备状况,检阅各种票据及一切文件 。每月中旬将检查情况,编制报告书,呈报财政总长。在银行内部,黑龙江省官银号设有稽 核处,配有专职稽核人员对业务活动实行检查稽核。不设专门稽核机构的金融单位,一般均 实行自己检查监督的办法。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由经济部大臣特设监理官,随时检查伪满洲中央银行的 业务及财产状况;对其他金融机构,由伪满洲中央银行监督检查,参加筹划有关金融的重要 计划,指导统制有关金融机关吸收及运用资金,并通过各金融部门提报的业务及财产状况报 告,实施业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很长时间内,黑龙江省银行稽核工作一直分散在内部各有关 部门,实行内部检查考核制度,未形成独立的稽核体系。由于解放初期银行业务发展较快, 新设机构和新增人员多,政治、业务素质差,在银行内部曾不断发生经济案件。原黑龙江省 人民银行于1950年,曾组织人力对绥化、泰来等6个行处(公司)进行检查,查清泰来县支行 王金路、拉哈办事处朱惠存、昂昂溪办事处朱连富、绥化县支行郎惠文等贪污案,分别作出 刑事或行政处理,并通报全省,提出加强检查监督的措施。1951年,原黑龙江省人民银行成 立检查科配合人事、秘书等有关部门作重点检查。同年8月,开展镇压反革命和反贪污、蜕化 ,反浪费,反对官僚主义整风运动,检查科人员参加运动,并担任整风运动办公室工作,检 查工作停顿。
    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1952年颁发《东北区行所属各级行处自我检查工作试行制度(草 案)》,凡区行所属各级行处不论已否设有检查机构,均依照《制度》执行,有计划地组织 群众自查。检查方式:设有检查机构者,以检查人员为主,在行长、主任(经理、厂长)领 导下组成检查委员会,进行检查;未设立检查机构者,以行长、主任(经理、厂长)为首, 以行务会议为核心,组成检查委员会,进行检查。检查完毕,由行长签署,及时向区行长或 检查部门提出检查报告,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检查部门。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省人民银行组织人力深入到7个重点支行检查, 同时发动各支行处进行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管理不善,过渡性科目不合理 占款增加;经费开支掌握不严,铺张浪费现象在一些行处均有发生;实物管理制度不健全, 帐实不符的情况较多;业务差错事故不断发生。针对各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全省, 推动和改进各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新形势,正确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业务政 策、制度,改进和提高省内会计核算水平,1956年8月省人民银行颁发《会计工作检查办法》 (草案),规定:省、市行会计部门设“督导检查组”,并设若干检查员,按区、分片负责 省辖各级行处会计工作督导检查事宜;县支行、办事处在会计股内设“事后检查员”1至3人 ,负责本行及所属处所会计工作检查事宜。通过检查办法的实行,认真贯彻业务政策和规章 制度,会计职能作用得到发挥。
    “大跃进”中银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后,内部检查工作无章可循,检查力量削 弱,管理松弛,差错、事故时有发生,不少行处帐务不清。直到1961年12月,为解决“大跃 进”中遗留下来的问题,省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检查资金问题的指示》,对资金运用中的问 题进行全面检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会计工作。1962年3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 长会议精神,省人民银行制定《清查错款、差帐和资金、财产方案》,下发所属行处贯彻执 行。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由会计、储蓄、农金处长组成清查委员会,陈铁之副行长任主 任委员,下设清查工作办公室,领导全省清查工作。1963年8月,省人民银行全面修订并汇编 21项管理制度,制定《稽核制度》,对稽核人员的职责、任免、调动以及工作范围、任务进 一步作了规定。
    1964年6月,省人民银行在11个市、县及中心支行任命14名专职会计稽核员,加强稽核工 作。同时开展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铁帐房”竞赛,会计工作面貌有很大变化,差错事故 、查询、查复次数比19见年显著减少,截止决算日银企往来未查清,核对不符的帐目全省尚 有216户,占往来总户数的3.5‰,118.7万元;银行内部帐帐、帐据不符的有8个市、县支 行,差额1393元。
    “文化大革命”中,省人民银行干部绝大部分进学习班和“五七”干校。抓业务技术工 作被批判为“业务挂帅”、“制度万能”、“监督至上”、“单纯技术观点”,银行内部检 查稽核工作再次停顿下来。工作秩序被打乱,专业队伍削弱,抓业务心有余悸,帐、钱错乱 又有新的发展。
    1972至1973年,开展整顿提高会计出纳工作活动。各行结合落实政策,陆续配备一批巡 回检查员。1982年下半年,省人民银行恢复稽核工作。主管业务的副行长兼任稽核长,会计 处长兼任副稽核长,会计处负责稽核工作,配备处科级专职稽核员。同年8月,颁发《中国人 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稽核制度(试行稿)》。《试行稿》25条,主要任务是:对银行会计、 出纳、储蓄和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各项制度的认真执行,提高银行经 营管理水平。到1983年7月末,全省共配备专职稽核员85人。
    稽核制度颁发后,由省人民银行会计处组织哈尔滨、牡丹江、松花江、肇东地、市、县 银行和绥化地区各行的稽核人员,对宾县支行1980年和1981年的会计、储蓄及行政经费进行 联合稽核。对该行执行制度不认真,有章不循,资金财产管理不严,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 行处理。同年,还组织绥化地区行稽核人员稽核望奎县支行,查出该行副行长郭玉昌等人的 违纪与贪污问题。嫩江行稽核出泰来县支行会计股副股长朱焕武的贪污案,并分别处理。
    随着金融体制深化改革,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设后,原省人民银行的稽核机构,划归 工商银行,负责系统内部稽核。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黑龙江省人民银行,于1985年下半年,在系统内全面建立稽核机构:省行设稽核处, 二级分行设稽核科,县行设稽核股,履行对各金融机构业务工作的稽核职责,稽核审计制度 得到进一步完善。9月,省农业银行根据总行撤销监察机构,设立审计稽核机构的指示,发出 《关于设立审计稽核机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农业银行设审计稽核处,各地、市中心支 行设审计稽核科,一般不少于3人,其所辖处所配备稽核人员(7个处所配备1名)。农村信用 社稽核工作1984年以前,由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会计处和信用合作部门负责。1985年9月 ,为加强信用社的稽核工作,省农业银行颁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辅导工作实施 细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员岗位责任制暂行办法》。到年末,全省各级农业 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稽核员180余名,有412个信用社配专职稽核辅导员,占总社 数的37%。黑龙江省金融系统初步形成稽核监督体系,为全省开展稽核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