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政性存款
“九一八”事变后,伪满洲中央银行凭藉政治特权限制中国民族金融业发展。为协助伪
满政府实行金融统制,除指导控制有关金融机关吸收及运用资金外,还按照法令规定办理国
库款及地方团体的公款。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经省政府委托银行代理省财政金库,地方一切财政收支均由银行收
纳和支拨。随着机关团体、地方基建、特种存款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为人民银行可运用的资
金来源不断增多,到1983年达49亿余元。
1984年4月,在金融体制改革中,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即管理省内各专业
银行经办的财政金库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简称财政性存款)。这
些属人民银行运用的存款,由基层专业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全额划缴。不设人民银行的地方
,由专业银行划转上一级专业银行后再划缴同级人民银行或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专业银行。
并区别城市行和县行,分别每10天或1个月作一次调整。绥化、北安、五大连池、黑河、绥芬
河5市每月调整一次。凡增减达10万元的,专业银行办理缴退手续。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办
理交退款中,如因各自的存款不足而不能如期或在限期内划缴,每天向对方按欠缴(退)金
额的万分之二交纳罚款。
1985年1月,工商银行调整会计科目,将属于机关团体存款科目中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存款,党、团、工会等单位的存款,不属于企业性质又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单位存款
转为“单位其他存款”科目。省工商银行将此科目的存款列入非财政性存款范围。同年,农
业银行制定《统一会计科目修改调整方案》,将原机关团体存款科目分为“机关团体”存款
、“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两个科目,将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列入非财政性存款范围。省工
、农两行执行两专业银行调整机关团体存款科目后,省内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掌握的财政性存
款每月下降近600万元,行际间对款项性质和核算范围发生争议,工作上出现矛盾。同年8月
,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哈尔滨中国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划分财政性
资金和企业资金的界限。并对基层专业银行转出的机关团体存款进行清理。清理后对工商银
行系统的“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只限于机关团体或企业单位办的职工食堂、托儿所等单位
的存款。属于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性质的存款一律转回“机关团体”存款科目核算
。对农业银行系统的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科目,只办理农业银行县支行所属县城以外处、所
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农业银行县支行及县城范围内的部、处所(包括城关处所)吸收的
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一律转回“机关团体”存款科目核算。“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科目
只按10%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该户利息由农业银行自付。对被转移的财政性存款,从转
移之日起计算,每天按转移额的万分之三计收罚款。11月,黑龙江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纳入
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除基建“拨改贷”基金、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结余外,其他财政性存
款均划缴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运用。划缴的具体办法与其他专业银行划缴办法相同。
二 存款准备金
1908年清政府颁发的《储蓄银行则例》中曾提到为保证储蓄提款,储蓄银行得保留一定
的支付能力。但这部分支付能力并非由中央银行集中管理存款准备金的形式办理的,而是通
过自身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保留下来的。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于1938年9月公布《临
时资金统制法》,强制私营银行扩大存款,并限其将存款的三成存于伪满洲中央银行。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1948年9月,哈尔滨市颁发《私营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后,对私营
银行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按各私营银行存款总额的50%存入国家银行。其中25%按定期存款
章程办理,余25%作为活期存款,利息按18‰计算。超比例存款,国家银行依增加情况,酌情
提高存款利率,以示奖励。此项存款以每日存款余额计算之。1949年存款准备金比例由50%下
降为25—30%,以增强其自身资金运用能力。各私营银行每日向松花江工商银行报送营业日报
,由该行及时调整存款额度,并掌握其放款情况。3月,实行现金管理后,公营单位存款不准
再存入私营银行,他们的存款受到一定约束。
1952年上半年,平均存款余额包含物价上涨因素,比1949年上半年增长4倍。
存入国家银行的存款准备金,除少数月份略低外,都超过国家规定送存的比率标准。由
于存款大部分送存国家银行,放款占存款的比重大体在1/3到1/5之间。自从私营银行陆续
停业后,存款准备金制度停止执行。
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设后,1984年重新恢复存款准备金制度。各专业银行吸收的一般
存款,以存款准备金的形式,按一定比例缴存人民银行作为向专业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并
作为调控专业银行信用能量的一种手段。各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设立“一般缴存款”帐户。
其缴存的时间、方法、罚则,与上述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相同。实行缴存款
的范围为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城乡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包括信用转存款)、县城所
在地以外的基层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缴存存款比率为一般存款总额的25%。1985年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比率,一律改为存款总额的10%,建设
银行按存款总额的30%划缴。
三 再贷款
清代和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没形成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的法定关系,因
此,没发生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银行之间偶尔发生几笔资金融通,也属资金的拆
借性质。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逐步垄断了对各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应日本侵华战争之
需,1937年实行“战时统制经济”,公布《国家总动员法》,强行把国民经济纳入军事化轨
道。1938年9月又公布《临时资金统制法》,实行“资金统制”,把资金力量集中借给伪满兴
业银行、伪兴农金库和横滨正金银行。通过这些银行再投向军工生产和帮助日本关东军解决
军费支出等。1943年以后,伪满洲中央银行为应付战局急迫形势,便在内部相继设立“经济
平衡资金部”、“交易特别资金部”、“特殊财产资金部”和“经济动员资金部”,把部分
应通过专业银行解决的进出口贸易价差补贴和为日本关东军采购军需物资等资金需要直接办
理贷款。
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银行对私营银行不放款,但为利用其资
金力量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服务,对私营银行自身的放款,实行计划管理,每月25日前提
出下月放款计划和放款说明书,说明其资金来源、放款比例及放款增减因素,对工业的放款
不能低于放款总额的60%,计划经当地东北银行核准后执行。私营银行陆续停业后,人民银行
的再贷款业务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管理也相应结束。
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深入改革,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专业银行成为经
济实体。1985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信贷资金实行“统
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实行再贷款制度,
并对专业银行的信贷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中国人
民银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由专业银行总行实拨到省行,作为专业银行的营运资金,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原来人民银行以存款和流通中货币为基础发放的贷款,作为人民银行向专
业银行的基数贷款。但因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时,专业银行联行资金还没划开,联行
年度延长到3月31日。联行汇差通过设在人民银行“同业往来”科目下的“联行汇差资金清算
”户清算。汇差资金户资金不足时,从存款户调入。行际间联行资金,当日或第二天营业开
始前,在人民银行清算。汇差资金户资金不足,由专业银行从上级行调入,资金仍不足在5日
内按月息3.9‰计收罚款,超过5天的,从第6天起按结欠余额的万分之三计收罚金;连续15
天仍未补足的,从第16天起,从专业银行(付差行)存款户金额内扣款。省人民银行“汇差
户”于4月10日撤销。
实行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后,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分别向基层行下拨营运资
金(各基层银行当年资金来源与运用相抵,增减差额的计划部分),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存
款户。存款先存后用,不能透支。专业银行存款自主支用。其使用范围主要是投放现金、划
转和缴存存款。1985年8月,专业银行签发支票后如因存款金额不足,发生退票,实行罚款制
度,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三罚款。罚金人民银行列“非营业收入”,专业银行列“非营业支
出”。11月,省建设银行向所属行下拨营运资金,在人民银行设立存款户,同时撤销设立在
专业银行的往来帐户。存款户的使用管理与其他专业银行相同。
省人民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知书”核定的额度和专业银行的资金需要与用款进
度,向省专业银行发放计划贷款,再由专业银行省分行分配给所属行处,作为营运资金在人
民银行设立存款户支用。贷款由省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归还。增加计划贷款额度,按批准程
序申请追加。1985年9月,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开始,省人民银行向市、县人民银行下批一部分
临时贷款指标,由市、县人民银行按农副产品收购进度和专业银行资金需要情况,向同级专
业银行发放临时贷款。贷款发放当天,由市、县人民银行直接划转省人民银行,作为省专业
银行向省人民银行的借款。贷款偿还统由省专业银行归还。省专业银行临时资金不足,从上
级调入和横向拆借又有困难时,可向省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11月20日,省建设银行在省
人民银行设“计划借款”户、“临时借款”户、“周转资金借款”户,向省人民银行办理借
款。
四 信贷检查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私营银行按规定,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决算期后5日内要向政府及
国家银行报营业状况、借贷对照表、损益明细表及资产、负债目录等,并附文字说明。1951
年3月东北银行松江省分行修订私营、合营银行放款办法后,私营银行放款同时向国家银行报
告;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填报放款到期滞交明细表。私营银行停业后,人民银行和以后断
断续续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所发放的贷款,主要靠系统检查和自身的贷前调查、贷中审
查和贷后检查。
1985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检查一九八四年银行贷款问题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精
神,成立黑龙江省信贷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省人民银行内),并对全省信贷检查
的内容、范围、步骤、方法和组织领导作出部署。全省抽调2413人组成434个工作组,对198
9个基层专业银行、办事处、营业所和信用社及27.9万个贷款户进行检查。10月4日,国务院
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信贷检查的报告》,提出对信贷、信托和外汇进行全面检
查。黑龙江省再一次组织力量,对上述投放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先后两次以省政府的
名义向国务院报送《黑龙江省信贷检查报告》,抄送中国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工商银
行、省建设银行和哈尔滨中国银行分别向各自的总行和省政府报送检查报告,抄送黑龙江省
人民银行。
两次信贷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是信贷投放过猛,部分信贷资金使用不够合理。工商企
业贷款1984年比上年增加35亿元,增长23.2%;农业贷款增加5.3亿元,增长22.9%;固定
资产贷款增加2.83亿元,增长31.6%。1984年贷款较上年增长的幅度为24.7%,超过同期工
农业总产值增长9.8%,国民收入增长8.1%的幅度。共查出1984年以前有问题贷款23.1亿元
。省人民银行对有问题贷款印发《不合理贷款事例摘编》,提出处理要求。重点清理收回党
政军办商业和从事倒卖外币、紧俏商品等非法活动,清理皮包公司贷款,冻结其存款;暂时
停办信托投资业务,清理收回被转移的信贷资金。经1985年专业银行对有问题贷款的全面清
理,金融失控得以控制。各专业银行分别向省人民银行写出清理贷款的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