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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社会集资管理

  旧中国,对社会性募集股资基本上处于自流状态,无一定部门管理。东北沦陷时期,除 伪满政府和日本政府在这一地区滥发公债和小范围的募集股资尚属自发进行外,概不允许其 他社会集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在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条件下,除国家和地方 政府发行公债集资以外,社会集资活动很少。1983年初,省内一些市、县,用“人民城市人 民建”的办法,集资兴办青少年活动中心、集中供热、电视转播台等公用事业,向城乡居民 和企业、事业单位无偿集资或有偿集资。其中有些被挪作他用,有的被贪污浪费,曾引起企 业和群众的不满。10月,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关于坚 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精神,检查全省集资情况,对 与民有利,急需办的集资项目,采取经群众民主讨论,自愿集资继续兴办外,坚持按《通知 》精神停止集资。
    1984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东宁、虎林县政府,企业和供销社, 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建设住宅、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和增加流动资金。社会集 资的出现,对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参加生产建设,转化消费资金,增加劳动就业,促进企业加 强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但集资初期也发生一些问题:一是集聚起来的资金使用不当,其中80 %以上被用于基建,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二是集资的来源不当,有的企业动用自有流动资金 和银行贷款购买股票、债券,有的企业将集资等支出摊入产品成本,把负担转嫁给国家和消 费者;三是利益分配不当,有的以奖代息,除少数人抽签中奖外,大部分钱被无息利用,有 的以集资为名,提高“分红”比例,实行高额分配;四是失于管理,股票、债券不规范,无 法开拓证券市场业务。为改变这种混乱局面,省人民银行在改革金融体制中,从自身职能出 发,在调查掌握社会集资情况的基础上,指导各城市人民银行摸索制定对社会集资的管理办 法,主动取得当地政府领导,开始管理社会集资。同年12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 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指定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全 市的股票、债券发行工作,具体发行手续由各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随后,于1985 年,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双鸭山等市人民银行陆续制定《社会集资暂行管理 办法》。其主要作法是:集资坚持自愿的原则;企业只能用其有权支配的闲置资金参加集资 ;集资的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股票发行额不得超过企业本身固定资产净值总额和自有资产 净值的30%;新建企业发行股票本身至少须认购30%的股份,发行债券要有经济实体法人以同 额资产担保;集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计划;股票负有经济责任,债券不承担经济 责任,保本保息。集资企业万一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是:职工工资和企业必须的维护费、银 行贷款、单位间欠款、债券本金和股票本金。集资企业须向委托证券发行银行交送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批准的集资文件、经济效益预测报告、上季和 上年的财务会计报表、集资章程等。经委托银行审查,进行股票、债券发行的可行性调查论 证,并签注意见,报人民银行批准,法律公证处公证,由承受委托的企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 司代理发行。
    对未经银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实行现期退清集资资金;不退的按发行额1~3 %罚款,上缴地方财政或冻结集资的同额存款。对超过标准分配的股息、债券和红利(包括实 物),要追回上缴地方财政。集资凭证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经采取这些措施,加强对社会 集资的管理后,为集资者提供了新的资金渠道,逐步把社会集资引向正常发展轨道,为开拓 证券市场奠定了初步基础。
    1985年省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1253个企业,通过发行有奖有息债券,直接向社会集资30 350万元。集资主要用于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新产品开发、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能源投资 、交通建设、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城市住宅建设、企业环境改善资金、文教、卫生、体育、 电视台和社会福利事业以及城市建设和维护。集资分配形式有4种:一是还本有奖有息。抽签 中奖者,奖给住宅、彩电、洗衣机、冰箱等等。二是保本不付息,只分红。三是保本不付息 不分红。集资建设的住宅可优先购买。四是不保本,盈利分红。集资创办的企业亏损股东分 担,盈利分红,人走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