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它金融业管理
一 城市信用社
金融合作社的兴起,始于“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关东军和伪满洲国政权,对金融业的
统制,由城市逐步伸展到农村。1934年9月,伪满政府公布《金融合作社法》规定,以市、县
为单位先后成立兴农合作社,在城市成立以中国人、朝鲜人为对象的“都市金融合作社”和
以日本人为对象的“金融组合”。有的由伪满政府贷给每社基金2万元,实行强制存款,发放
年息100—200%的高利贷。其存、放款业务,受伪满政府的监督。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在城市从未建立城市信用社组织。至1984年初,随着经济体制深化
改革,省工商银行系统以储蓄所为基础,先后建立78个城市金融服务社,办理储蓄,从城市
集体、个体企业中吸收存款并对其放款,办理结算业务。与此同时,其他专业银行也相继举
办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组织发展后,社与社之间互相抢业务、拉单位、挖资金、争放款。
针对这些问题,省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对新发展起来的城市信用组织加以清理整顿,具备
条件的保留,不具备条件的转为储蓄所或撤销。工商银行系统经过整顿,保留齐齐哈尔中华
路、伊春市浩良河和双鸭山市东矿路3个金融服务社,将35个金融服务社转为储蓄所,其余4
0个金融服务社撤销。
1985年2月,鹤岗市人民银行向省行报告,申请建立“鹤岗市振兴合作银行”,经调查审
核后,批准筹建营业。该行为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由银行退休
职工和待业青年组成,经营储蓄、集体和个体企业的存、放款和结算业务。
二 信托投资公司
黑龙江省各金融机构试办信托投资业务始于1980年。信托投资业务发展迅速,到1981年
,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系统共建立信托投资机构56家。
1982年初,省人民银行对本系统信托投资公司的存、贷款和利润作出规定:存款利率不
得高于人民银行利率的20%;放款利率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利率的30%。凡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
产信托贷款,须经省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基建计划,贯彻国家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要
求。
1983年,省人民银行对本系统11家信托公司整顿后,撤销鹤岗、七台河、富锦、勃利、
肇东5个市、县人民银行主办的信托公司,其业务转入人民银行。
1985年,省人民银行行使地方中央银行职能后,针对省内各家银行信托公司乱拉银行存
款,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问题,对全省144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检查整顿,保留68家,撤
销全部县级信托投资公司机构共75家。并且将信托投资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全部纳入综合信贷
计划。
三 非金融业放款
黑龙江地区解放前,非金融部门不准办理金融业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
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自1980年以来,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大庆市和松花江、绥化地区
的财政、外贸、税务、劳动、水利、民政、乡镇企业、农牧渔等部门,用自身的周转资金发
放贷款共计14016万元。贷款期限几个月到6年,没有固定的管理办法,不易收回,并且扩大
了基本建设规模。
1985年起,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家“非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金融业务”的规定,对非金融机
构放款进行清理。立即停办周转金放款业务并清理收回原有放款,今后各部门的闲置资金,
可委托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