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银行联行往来业务较少,系统内异地间的货款清算和资金划拨,
凡设有本行(号)的地方均可通汇。并根据资金紧缺情况,随时进行头寸调拨。1934年,伪
满各金融部门除系统内自行划拨外,对没有设立网点的异地间业务往来,则采取委托代理的
方式,办理联行业务。这种关系由委托行和代理行订立契约,设立同业往来的相关帐户,记
载相互委托的联行业务,规定垫款限额,定期计算债权、债务差额。超过限额的划拨,及时
利用现金或支票进行清算。
1949年东北解放初期,银行机构尚不健全,结算制度尚不统一,往来资金结算仍沿袭银
行习惯做法办理汇兑业务。在黑龙江地区各省各行处收汇、付汇均以哈尔滨各行处为主,其
它行处较少。向关内银行汇款,代关内银行解款,均经山海关联合办事处转汇。当时,经山
海关联办转汇之款项,往往出现通汇行找不到收款人,而不通汇行确系收款人所在地,致使
各通汇行无法付款。东北银行总行为解决这一困难,于1950年3月,制订《区内各支行处间联
汇办法》,联行汇差通过发行库由总行集中清算。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为便利
东北区内公私企业、机关、团体及个人的款项汇拨,活跃金融市场,促进物资交流,制定并
实施《东北单行联行会计制度》,8月颁发《东北区单行汇兑章程》。对区外联行相互间往来
款项,集中区行统一清算;区内联行相互间往来分散立户,各自核对,区行负责监督;区内
联行相互间往来不计算汇差,区内联行调拨款由省、市分行分区掌握。
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东北地区一级的会计单位,废除东北单行联行制度,统一执
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并分为全国、省辖和县辖联行往来三级管理。凡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
行、处,均由总行颁发全国联行行号与联行专用章,凭以办理全国联行往来,对区外各行间
相互直接立户清算,不再通过东北区行。新的会计科目中,汇划往来项目内增加“区内汇划
往来”及“区外汇划往来”两个科目,统一执行,清理委托行未达帐单。1953年1月,不再使
用区内、外汇划往来科目代理行帐单。人民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采取统一管理,直接往来
,分别核算,集中监督,划清年度结算帐务的办法核算。各级行业务库存为限额制,联行调
拨款改为总、分、支行三级制,分行直接向总行按计划调拨。当时两省颁发行名行号办理联
行业务的行处有114个,东北地区通汇点有沈阳、锦州、安东、吉林等44个行处,关内有河北
、山东、江苏、广东、福建、四川等41个省、市分支行。5月,中国人民银行指示,由于计划
工作已建立并逐步加强,资金营运已按照计划执行,过去通过联行制度控制与集中资金的作
用日见缩小,为减少不必要的内部核算手续,取消联行间计息。各行在计划管理的基础上节
约资金,加强核算,相互垫款,抓紧清偿。
1954至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拟订新的联行制度,试点后在全省实
行。省人民银行的联行核算工作,通过实践有很大改进,联行清算及时,帐务核算准确,联
行资金运行正常。为扩大使用营业所异辖汇兑办法,改进城市办事处、分理处汇兑工作:(
1)鉴于营业所及城市办事处和分理处机构设置面广分散,会计不独立,经济上对辖外联系不
多的实际情况,为避免造成联行工作上的混乱,影响异地间结算业务的进行,决定此类处所
一律不办联行,辖外联行业务,采取用异行特约汇兑办法或通过上级行转汇办法处理;(2)
营业所业务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后改组为会计独立,单独编制资金平衡表,发给行号直接办理
联行业务;(3)一般营业所需办理异地结算业务时,可相互建立特约通汇关系,不再受时间
、地点和业务范围的限制;(4)城市机构仍按一区一办的原则发给行号,直接办理联行业务
。1957年2月,对联行往来制度中,有关联行报单填制方法,凭证附件,以及邮递方法做第二
次修改。7月,对联行往来凭证的使用、联数、金额、编押、核算、对帐手续等作第三次修改
。8月,执行《全国统一密押编制办法及若干规定》,10月,推行新联行专用章办法。密押、
联行专用凭证的管理加强,汇路畅通。由于全国联行集中总行监督,由总行逐笔向基层行对
帐的做法,不够机动灵活,特别是省际毗邻行处的往来帐项,也要迂回北京,不能就近对帐
,基层行发生的差错,也不能独立处理,必须通过总行核算工厂调整,不利于调动各行工作
人员的积极性,使对帐工作复杂化,影响联行间帐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银行于19
67年3月对省辖联行往来对帐办法做如下改进,并在全省试行:(1)甲、乙行直接往来,直
接对帐,每季对帐一次,每半年上划总行结平联行帐务;(2)联行对帐方法,先核对总额,
总额不符的,逐笔核对,以集中查找错帐;(3)联行往来帐业务较多的行处,季内分月对帐
,以免季度对帐集中。改革后,使核算量减少,结帐进度加快,联行人员从60人减少到4人,
取得较佳的经济效果。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改革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对帐办法
的初步方案(草案)》,同时转发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关于改革省辖往来对帐工作的总结》
和省辖对帐办法,并于8月1日在全国推行。
为使这一办法不断完善,根据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省人民银行于同年9月又作5点改革:
(1)甲行必须保证对帐表的质量,这是联行间对帐能否做到月对月清的关键,因此,要求各
甲行一定要顾全大局,及时、准确地向乙行进行对帐,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划转;(2)为统
一对帐口径,减少帐务处理环节,所发生的跨月报单,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均以甲行入帐
月份为准;(3)凡在对帐过程中发生的串行报单,坚持由乙行代甲行填发对帐表,转寄正确
的乙行;(4)经查询准确后,由乙行采取本方金额冲帐办法,冲销错转金额并按正确金额调
整;(5)乙行不得根据对帐表所附的报单自行补制报单抄本转帐和对帐(由甲行慎重补制报
单抄本后,乙行始能转帐和对帐)。改革后的省辖对帐办法试行顺利,效果很好。但“文化
大革命”期间,1969年1月,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财贸组同意,省人民银行革命
委员会“精兵简政”,将省辖联行监督、查询查复、帐务处理、轧平等有关联行业务和省行
核算所业务下放哈尔滨市分行道外南四道街办事处。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破坏,联行核
算机构工作削弱,下放后一些行处领导不重视,经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工作环节不协调,错
、压、慢现象比较严重。1972年7月,把全省对帐工作由哈市南四道街办事处收回省行直接办
理,但其恶果已经造成,全省联行帐务自1969年到1977年发生的差错,曾几经查证核对,但
一直无法查清。1979年8月,省人民银行决定,由错帐行按错帐金额经核对无误后,分别转入
“各项业务收入”科目“杂项收入”户收益。
省人民银行接管省辖联行对帐后,采取4项措施:(1)加强对省辖联行工作的领导,定
期组织联行人员学习,提高联行人员对联行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2)加强对二级省辖单位
的检查辅导,对薄弱行办短期联行核算工作训练班,提高业务水平,稳定联行人员;(3)严
格贯彻省辖联行制度,编制报单和对帐表,逐一复核,对误附他行报单的对帐表,按规定代
往帐行编制红、蓝字对帐表给有关行,做到帐务、报单、查询、查复正确及时;(4)帮助薄
弱行处按规定时间将对帐表报送省行,以免影响全省的对帐工作。
1982年5月,为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彻底搞清全国联行、省辖联行的帐务底数,经
省人民银行与省农业银行共同决定,在全省对全国联行和省辖一级联行单位的帐务作一次彻
底检查。6月,人、农两省行联合向各地、市、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发出通报。通过检查,
摸清底数,也发现漏洞:一是有的行不坚持定期核对帐务的制度,致使全国联行或省辖联行
总帐与分户帐不符,分户帐与报单不符;二是帐务设置不健全,记帐、对帐和销帐不及时;
三是印、押管理不严密,有相当一部分行处没有执行印、押分管制度;四是停用的密押代号
表、编押办法,有的没有及时缴回市、县行,散存在各基层处所;五是空白报单管理不严,
没有建立保管、领用登记制度;六是停用的二级省辖往来凭证专用章,没有缴回市、县行加
封保管。两省行对此采取9项改进措施:对有联行帐务差错的行处,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人
查对清楚,并专题报告省、地行,建立健全帐务手续,及时对帐和销帐;定期核对联行帐务
,保证总帐、分户帐、报单的三相符;联行年终查清工作,按照制度规定的查清标准,逐项
进行联行帐务核对和检查;联行印、押坚持分管,营业终了装箱加锁入库保管,编押办法由
行长(主任)亲自保管或指定除使用印、押(代号表)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停用的二级省
辖往来凭证专用章,由原发章单位缴回,二级省辖专用章由市、县行封存备用;坚持空白报
单的领用登记手续;配备联行人员,坚持学习制度,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保证联行工作的
顺利进行等。经过多年努力,联行对帐工作加强,干部素质提高,差错率降低,联行工作走
向正轨。
1984至1985年,金融体制深化改革,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增设专业银行,全国
联行分开,各专业银行各自建立联行核算系统。人民银行的联行往来,只办理本系统内的资
金划拨和县专业银行之间的汇划款项。报单按结算性质分为6种,即邮划代收、代付报单;电
划代收、代付报单;电划代收、代付补充报单。银行内部设有联行专柜负责办理联行专项业
务,发现问题及时查询、查复,按年查清未达款项,保证联行往来的正确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