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朝末期金融业在黑龙江地区出现以来,对社会经济往来价款结算分为同城和异地两
种情况,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
一 同城结算
清代、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新式金融业兴起之后,对同一城市内的各种经济往来价款
的清算,除现金交易外,已开始利用票据结算方式进行。在票据结算中,又以支票为主,现
金支票用于向银行提取现金或者办理转帐手续;而转帐支票则只能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
不能提取现金。东北沦陷初期,社会各界对一般票据结算尚不大习惯,数量不大;直到1938
年以后,经济往来价款清算,除用现金和支票外,其他委托性票据结算方式逐渐增加。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民主政府银行和东北银行,仍沿用票据结算方式,由少到
多,进行同城结算。
1950年初,东北人民政府发布企业一律实行独立会计制度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现金管
理办法》后,凡国营企业、机关、部队的一切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零星小额和允许用现
金者外,一律实行转帐,集中银行进行清算。银行对货币管理单位的存款帐户定为“划拨清
算户”。其中,国营企业、合作社为“结算户”;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为“往来户
”。当时,“结算户”之间的交易结算使用“结算收支凭证”或转帐支票进行结算;“往来
户”之间或与“结算户”之间的交易往来用“转帐支票”结算;“结算户”、“往来户”与
私营企业和未参加货币管理的合营企业间的交易往来或自身提取现金,使用“专用支票”。
两省当年“划拨清算户”达2953户,其中“结算户”158户,“往来户”2795户。
此外,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银行对当地企业、机关付给铁路、电业部门的运费、电费
,采用“运输支票”和“电费支票”结算。两种支票均由东北银行总行发行。1952年10月,
驻哈尔滨部队与铁路部门的运费结算,也使用“运输支票”。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实行
统一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1953年,两省银行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城结算方式
。即“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计划结算”和“托收
承付结算(同城与异地通用)”方式。
1954年8月,两省合并后,黑龙江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补充、修订的同城结算方
式,取消“计划结算”方式,增加“付款委托书”,1972年改为“委托付款结算”方式。19
5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规章制度会议,在结算方面强调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制止违犯现
金管理“五不准”(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伪造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出借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支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的规定,银行结算工作又
进一步得到加强。上述结算方式一直执行到1985年。
二 异地结算
清朝末期,黑龙江地区与外地的汇兑业务,由钱庄兼营。1914年(民国3年)到1919年,
曾出现多家汇兑庄办理异地之间资金往来清算。后因羌帖币值动荡不定,汇水上升,各汇兑
庄停止收汇,纷纷歇业。1928年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在哈尔滨发行哈大洋后,各行号为维持
哈大洋市价,平抑汇水,与内地汇款业务又有发展,促进了贸易往来。并经东省特别行政区
长官公署批准,成立“哈尔滨银行团汇兑事务所”,专事汇兑业务,以对天津、上海汇款为
多。最初两年对汇款不加限制,充分作汇;1930年因币值不稳而限制现汇,扩大期汇。到19
31年先后4年间,共汇出9000余万元(现大洋),但由于哈大洋日渐毛荒,与现大洋之间的差
价拉大,贴价增加,再加上期汇利息支出,共亏损783余万元(哈大洋)。日本军侵占哈尔滨
后,银行团汇兑所于1932年停业。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为控制资金外流,于1935年颁布《汇兑管理法》,对汇兑采取
严苛管理的措施。1938年3月在华北成立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后,以联合准备银行券和伪满洲中
央银行券同值办理两地汇款,使东北以伪满币对华北付款激增,出现非贸易支出逆差。此后
,伪满政府曾对《汇兑管理法》作多次修改:1940年限制无汇兑(黑汇)输出,并设卡哨,
规定限额,检查随身携带款项;1941年全面禁止出国旅行携带现款;不久为诱导华北劳工出
关,又暂缓执行对华北劳工赡家费携出额的限制,其后又全面废除限汇政策。
解放战争初期,黑龙江地区币值不一,物价不稳,多数地方难办汇款业务,只在本地区
很小的范围内进行。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7年8月以后,由于物资交流的扩大,再加
上东北银行为扩大存款,采取减少或免收汇费的办法,使异地汇兑业务迅速增加,汇兑方式
也相应增多。
1949年,银行对经济部门、机关、企业单位与东北各地的贸易、资金往来清算,多采用
银行“票汇”和“电汇”结算方式。原黑龙江省银行的23家分支行处,除林甸、广安、镇东
3县银行外,其他行处均对外通汇。10个月全省收汇31000笔,27240亿元(东北币);付汇2
8293笔,34379亿元。松江省当年收汇13063笔,84508亿元;付汇23972笔,4673亿元。当年
,根据东北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行开始办理
与关内汇兑业务。汇兑种类分票、电、信汇3种,各汇兑点均以本区货币汇至山海关联合办事
处,由该办事处按转汇当时牌价折合友区货币汇出。哈尔滨东北银行同时办理与大连通汇业
务。当时大连使用关东币,东北币与关东币的比价,以每日广播电台政令通告的比价为准。
为适应全国物资交流的新形势,1951年两省银行以私营和合营企业为对象,开办埠际“进出
口押汇”业务,并开始办理“职工工薪券赡家汇款”。东北区内办理票汇,区外办理票汇和
信汇。
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制定《煤焦、水泥、钢铁统一送货制度》(简称
《送货制度》)。随后,东北纺织工业局所属各厂亦执行《送货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东北
区行配合这项制度的推行,制定《送货制度划拨清算办法》。两省银行于同年8月实行。银行
对销货单位发放贷款,并代销货单位收回货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行使银行在计划经
济中的监督作用。12月,两省银行在国营企业间开展“电话汇款”业务。齐齐哈尔、哈尔滨
两市与旅大、锦州、吉林、长春、抚顺、鞍山市之间办理“电话汇款”,支持企业清理商业
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为整顿结算制度,1953年制定新的全国统一的异地结算方式。两省银行
于3月推行“电信拨”、“特种帐户”、“信用证”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956年上半年,黑龙江省农村实现合作化后,农业社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信用合
作社的经济往来,城乡商品交易都使用现金,农业社的现金保管、携带和整点多有不便。对
此,省人民银行实行《黑龙江省农村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农业社向农副产
品收购部门出售商品,向供销部门购买工业品的交易往来。结算方式3种:一是“农副产品收
购保付结算”方式;二是“农村委托付款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实行中信用社、银行
营业所垫付资金多,信用社人员有限,难以坚持,实行不久便改为付款单位主动划付的办法
);三是“汇兑结算”方式。
省人民银行根据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变化及实践经验,于1959年8月制定《黑龙江省农村
非现金结算办法》,除对原有结算方式进行调整外,增加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农村委托
付款凭征”结算,结算金额起点为30元,结算程序是由上往下主动划付;另一种是“支票结
算”,结算金额起点为10元,有效期为7天,管理区与供销部门以及公社各单位间资金清算用
支票结算。省人民银行为贯彻“三级所有”的政策,于1961年9月将原《办法》修改为《农村
采购转帐结算办法》,收购部门付给生产队的款项,在收购当日开出“农村委托付款凭证”
;对不在同一银行办理转帐的凭证传递,选“送、取、邮”3种方式中最快的或几种兼用的方
式,缩短传递过程;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不强扣任何款项。1970年,省人民银行为便
于农业生产单位进城购货和供应支农物资,在双城县试行“城乡限额支票”结算办法。这一
办法,1973年在部分市、县推行。1975年全省除林、牧区外,全面实行。各县营业所列为省
辖二级联行单位,用支行行号直接开发省辖联行报单,节省时间。
1978年,全国取消凭“提货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后,省人民银行针对省内国营
农场和林业系统内部物资调拨品种多、次数多、仓库分散的实际情况,函知所属仍允许其凭
“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同时,对省内抗旱、抢险、防汛救灾以及
自备运输工具收购蚕茧、杂骨、鲜活商品的特殊交易,也允许凭“提货收据”办理“托收承
付结算”,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1982至1985年,黑龙江省仍继续执行全国统一异地结算方式和省内农村非现金结算办法
。
三 票据交换
清代和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同城异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一般采用直接传递票据,同时
划拨资金的办法进行。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实行票据交换制度,每日上午、下午
各一次集中交换异行间往来票据。对出现空头者实行罚款,经常发生空头不能及时进行清算
的银行,则取消其参加票据交换的资格。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同一城市银行户数不多,大多数城市用不着进行票据交换,
唯有哈尔滨市既有多家国家银行,又有几家私营银行,银行间票据仍沿用交换制度。凡参加
票据交换的行处,代收他行的支票、汇票,均于每日按约定时间,派员持票会集票据交换所
交换。各家银行与私营银行之间相互代收的票据,按归属行分别汇出应收应付总额,轧出收
付差额,使各行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后,清算其应收应付差额,办理转帐结算。
1952年,哈尔滨、益发、益通、功成4家私营银行先后申请停业后,哈尔滨市人民银行各
办事处之间代收他行票据仍继续实行定时定点交换,轧差清算制度。直至1962年,改为只交
换票据,不当场轧差清算,通过“内部往来”,划收划付。这一办法延续执行20多年。在此
期间,省内其他城市银行办事处增多,先后实行票据交换制度。1983年,全省各城市行票据
交换累计达951万笔,比1977年增加33倍之多。这一制度的推行,对节约现金使用、扩大转帐
结算、便利资金清算、加快资金进帐速度,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适应行际间横向划拨资金的需要和进一步加速资金进帐,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哈尔
滨市分行在原有票据交换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实行行际之间“差额清算、总额平衡、考
核质量、实行奖励”的清算制度。各专业银行分设并自成体系后,行际之间资金的横向划拨
更加频繁。哈尔滨市人民银行组织各开户行处50余个单位参加定时定点票据交换,当场汇总
应收应付总额,轧出差额,直接进行资金清算,行际间垫款得到避免,加快资金抵用率。
1985年初,省人民银行将哈尔滨市人民银行管理票据交换所的经验和《同城票据交换清
算办法》在全省交流。各市、县人民银行均于年末相继组织票据交换清算工作。并鉴于省级
各专业银行相继设立营业部经办具体业务的需要,省人民银行于7月1日,组织实行《黑龙江
省各专业银行参加哈尔滨市同城票据交换的办法》。参加交换的银行如其存款不足,则按当
次交换差额扣收万分之三的罚款;专业银行如连续3次存款不足,则取消其参加交换的资格。
由于行际之间的票据交换加快,使资金进帐率加快,社会资金周转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