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黑龙江地区除部分银行的分支机构由总行(号)统计盈亏外,凡独立经营的银
行、钱业均自负盈亏,进行独立经济核算。新式银行还用资产与负债平衡的形式总括反映其
经营成果,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金融业,包括中央银行在内,多为股份制。年度决算后
,给股东分配红利。红利金额一般不超过资本总额的10%,超过已缴资本的10%部分,3/4上
缴伪满政府,1/4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财务管理体制。除沿用旧银行的办法
外,对业务费、行政费支出从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中扣减,结余全部缴上级行。农村信用
社、部试办中,从利息差额和代理业务手续费中开支。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统一
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按年编制行政管理费和业务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逐级下达执行
,经营利润统一集中总行。按照规定的比例,一部分上缴财政,一部分留作补充银行的信贷
资金。11月6日,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银行,按全国统一部署成立“资产清理估价分委员会
”,领导省内各级银行对1951年9月末的帐内外实有房产、器具、交通工具、设备及价值东北
币百万元、使用期1年以上的用具全面清理,重新估价和确定使用期,补提折旧,明确管理责
任,对低值易耗品和库存现金,核定定额,实行定额管理。两省分行分别制订信用社章程草
案,盈余实行股金分红制度,并提取公益金、奖励金、教育基金和公积金。投资银行实行企
业管理,采取“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后又实行利润留成“分灶吃饭”的体
制。
人民银行于1952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开始按年编制业务收支计划和损益
计划。营业支出、非营业支出和管理费等,从结益中列支,纯益全部上缴总行。7月、黑龙江
地区投资银行成立,所需经费由东北区基建投资银行拨给,开支标准依照财政部规定的供给
标准执行。1953年,根据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的规定,对标准内行政管理费公用开支部分的办
公费实行包干,按规定在限额内撙节支用。1954年,又改按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执行。预、决
算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向东北区基建投资银行领拨经费并办理核销。到1956年全省建设银行
的经费,全部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按照省(市)级行政机关开支标准做出年度预算,报省
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1958至1973年财务管理体制两次下放。“大跃进”年代中,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财
政,大批企业管理权下放,人民银行的结益收入和各项费用及基本建设投资,也同时下放到
地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列入地方预
算,由财政拨款解决;业务费用支出,在财政核定的额度内,从结益收入抵支;属于中央管
理部分的信贷结益收入,逐级上缴总行;属于地方管理部分的信贷结益收入,缴省分行并分
别以50%的比例上缴中央预算和省级预算,另50%留作总行和分行的信贷基金。这个时期银行
的经常业务费用得不到保证,银行的办公用房、宿舍修建和保险柜配置得不到解决,加之职
工待遇低、生活困难等问题矛盾十分突出。1962年,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银行六条”
决定中,随着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银行费用管理体制,仍由总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
结益收入又列入中央预算收入。银行的业务净收入逐级上缴总行,总行按50%比例上交中央预
算,50%留作信贷基金。省分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为行政编制;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
为企业编制;县(市)支行兼有行政和企业两种编制。属于行政编制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属于企业编制的经费按照国家的财政制度,在费用中列支,并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奖金制
,按企业编制人员工资总额的6%提存。费用预算按统一规定开支内容,逐级上报,由中国人
民银行审批后,分别列支。并根据全国“清仓核资”的部署,在银行系统建立清仓核资机构
,对1962年3月末以前,特别是“大跃进”以来的资金、财产全面清仓核资。到1963年11月末
,全省积欠贷款1.9亿元,除清理收回608万元外,转期和转无息贷款1.1亿元,报请专案处
理7625万元;存款错帐未查清599户,储蓄所总帐与分户帐、银行帐与储蓄存折、证券实物与
帐卡不符,县辖往来不平的有768个单位,总帐与分户帐不符的78个单位,帐据不符的32个单
位,损坏丢失器具2885件,价值9.3万元;帐外的技术革新专用物资12153件,价值8.5万元
;还清查出贪污盗窃案73起,违纪案25起。经验收确认,问题主要是“大跃进”中废除各项
制度,违背常规调整劳动组织所造成的。清仓核资后期,省人民银行组织全省银行干部总结
教训,全面修订并汇编21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在全省开展稽核工作。同年,全省建设
银行人员列为事业编制,经费改由事业费开支。所属行处的经费由省建设银行直接拨款。实
行由省建设银行集中掌握,核批下达,统一列决;系统内的基本建设、编制计划和工程概(
预)算,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后拨款解决。8月,省人民银行对内部资金、损益、财产、费
用,实行分级管理,并分别规定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1965年,省建设银行为简化手续,加
强计划性,制发《黑龙江省建设银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费资金由按季改为按月汇拨,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12月,为贯彻精兵简政精神,实现机关革命化,发出《关于改革建设
银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从1966年起,将各县支行的经费管理权下放到各主管分行,省
建设银行对其下达经费指标,不受季、月限制,按实有人数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文化大革
命”中,清仓核资的后期处理工作全面停顿下来。各级银行除留少数人员外,大部分人员参
加“学习班”搞“斗、批、改”。财务管理体制虽未作大的变动,但执行制度不严,财务管
理混乱。1970年,各地银行先后与财政部门合并,再次将费用、办公用房、宿舍全部下放给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结果又重复出现前一次下放时所产生的问题。1972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
决定,从1973年起,再将下放的费用收回由总行统一管理,于是又恢复了1962年财务费用管
理办法。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处理清仓核资损失,省人民银行分五批审查批准,共
核销损失2513万元。当年,全省建设银行经费,全部列入省财政预算,由省建设银行统一管
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
1973年,省人民银行拟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全省信用社各项
资金、财产和财务收支编造计划经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公社审查,银行批准后
执行,从盈利中提取公益金交县支行统一管理;信用社可以发放低利月息1.8‰的设备贷款
,由此带来的亏损由银行补贴。省人民银行1974年修订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市、
县支行及省属市的办事处为经济核算单位,基层处所为报帐单位;经费指标年初一次核定逐
级下达,按季拨款;业务费用,年初核批指标,年末集中列帐核销;超过万元的零星基建与
房屋修缮费,省行逐项审批,大型基建,按国家规定纳入地方计划。
1977年,省人民银行制订《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信用社经营亏损的,
仍由银行给予补贴。盈余的信用社不提取公益金。当年盈余和历年结余的公益金全部转为公
积金,充实信用社的自有资金。信用社的经费开支,按银行的费用标准执行。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原来的内部经营管理办法已不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
需要,为改变统收、统支“吃大锅饭”、权责脱离、奖罚不明,不利于调动积极性的情况,
1978年全省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财务管理办法。
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办法。损益随年终决算逐级
缴总行。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支行长100元以内,地区行长500元以内,500~1000元以内报
省行审批,1000元以上报总行备案。同年9月,省劳动局、省人民银行决定,在全省119个银
行核算单位中,对36个支行(办事处)试行奖励制度,取消附加工资。奖励基金按标准工资
总额10%提取(大庆、大寨式企业按12%)。不试行奖励制度的行处,全面完成清理企业挪用
资金、帮助企业处理积压、回收农贷、城镇储蓄、社员存款、现金计划、会计差错率、出纳
差错率8项经济指标后,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奖金按固定职工每人平均10元提取,受奖面为
70~80%。信用社职工待遇与银行一致。
1979年2季度,试行奖励制度的银行增加34个,另按固定职工人数,每年人平均提5元,
作年终劳动竞赛奖金。下半年全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均实行经济核算,提取企业基金。全
面完成资金运用、利润、费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指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
金,其中70%用于个人奖励,30%用于集体福利。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建立会计核算体制,实
行独立经营。费用开支均按当地人民银行标准,编制年度预算,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从
收入中列支,年度损益逐级划缴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共同决定调整
储蓄存款利率后,从4月1日开始,给信用社补贴利差,信用社吸收定期储蓄存款,由银行补
贴高于转存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信用社发放的设备贷款,银行将利息由月息1.8‰补到3.3
‰。
1980年,省人民银行系统实行企业管理和企业待遇。经费管理改为省分行直批到县,省
、县(市)两级管理:预算定额包干,自行掌握开支,直接列帐报销;个人费用按人定额,
按标准开支,实报实销;公用部分仍实行定额管理。省农业银行费用支出按指标掌握,不准
超支,节约指标作废。专项支出部分,专款专用,不准超支、串项,结余作废;基建费用集
中管理,省行统筹使用。各县(市)农业银行对信用社考核4项经济指标(即存款增长、贷款
回收、费用、利润率),完成计划的信用社,提留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经营性亏损的
信用社不提公益金,不发超额奖;违犯财经纪律和制度,造成亏损的信用社,扣发主任和有
关人员1~3个月的综合奖。10月,执行省农业银行修订的《黑龙江省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
,信用社各项费用开支实行计划管理,按年分季编制费用开支决算,经信用社民主讨论,报
县(市)农业银行批准,由信用社主任掌握开支;信用社吸收定期储蓄存款和发放各项贷款
,农行按规定补贴利差和工本费。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全面实行《中国银行经济核算试行办
法》提取企业基金。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涉外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核算,黑龙江
省按利润的70%提取留成;国内保险业务实行总公司和省公司两级核算,总、分、支公司(市
办事处)三级管理,年度考核。资金集中于总公司,省保险公司留15~30天,市、县公司留
3~5天的费用及赔款周转金,超过部分逐级上缴;大额赔款资金逐级申请调拨,纯利润全部
上缴总公司。当年,省建设银行为进一步调动各基层行的积极性,开始实行经费开支包干。
对有定额标准的11种公用费用,确定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内,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的办法;年终结余,提取60%作为奖励基金,基中60%用于集体福利,40%用于个
人奖励;个人的7种费用实行“按政策、按标准、核实开支、结余不收、留作周转”的办法;
对零星基建、房屋修理、器具购置等专项费用,集中管理,专项核批,按用途开支,结余留
用。1981年1月,省建设银行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费用管理和核算试行办法
》,开始在省、地(市)、县银行实行三级核算、三级企业化管理的探索。各项费用开支,
一律纳入财务收支计划,逐级上报省建设银行批准后执行。3月,省农业银行对信用社贷款利
率月息低于4.2‰的,将利息补到4.2‰;信用社吸收的储蓄存款,银行补贴利差1.8‰。
实行新的利差补贴后,信用社再发生亏损,银行原则上不补贴。省农业银行还拟订《关于调
整信用站信用员劳动报酬的意见(试行方案)》,全省信用社按信用站每月储蓄平均余额分
两个档次计算报酬:月平均余额在1万元以内的,按万分之六至十付酬;月平均余额超过1万
元以上的,在万分之四至六以内付酬。信用员的奖励费,按每人每年平均5元的标准列支。
1982年3月,省人民银行确定,企业基金除提取竞赛费用于职工奖励外,其余均用于职工
福利。省农业银行对基建费用采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方法,并按资金来源、运用、
质量、费用、利润“五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奖金等,最高提取职工
工资总额的5%。完不成的则相应减少,同时按职工每人1元标准,提留行长基金,从费用中列
支。
全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于1983年1月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停止提取企业基金
。市、县行为基本留成单位,省人民银行对下核定留成比例,税后按资金、利润、成本、质
量“四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取利润留成基金;中国银行考核外贸贷款周转率、费用开
支、利润、工作质量和效率四项经济指标;农业银行“利润留成”与经营责任挂钩,按各行
完成利润计划的百分比划分档次分配,福利、奖励、发展基金由省行统一管理。
1984年,省人民银行与省工商银行分设后,全省五行一公司和农村信用社均自成体系,
单独核算,建立各自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所辖行业务费和行政管理费等核批年度指标(或费
用率)分别列帐;专项支出实拨各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奖励基金按人均工资比例提取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福利基金由省行按人下拨,保险公司、农业银行、建设
银行的福利基金从留成中提留;固定资产折旧分别提取,由省统一安排使用。为进一步改革
信用社财务管理,省农业银行决定,信用社职工奖金、企业基金、信用合作发展基金列入费
用,停止实行超额利润分成办法。对经济不发达地区亏损信用社的补贴,从1985年起以3年为
限,限期扭亏为盈,过期银行不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