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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 库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12月,黑龙江广信公司成立后,即经办官款收付,当时虽尚无 代理省库之名,实际上起省库的作用。1909年(宣统元年),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在宁安、密 山、滨江、依兰等地设分号后,开始代理省库。当地赋税,均由其收纳汇解省库。1910年9月 ,大清银行在哈尔滨设分号。按《大清银行则例》,该行有代理国库之责,但哈尔滨分号是 否开展此项业务未见记载。
    辛亥革命后,中国银行被赋予代理国库之责。该行于1914年(民国3年)在齐齐哈尔、哈 尔滨设机构后,据财政部命令,于9月将应交中央政府之税款由广信公司移交中国银行接办。 同年,省署在广信公司库款内提取现银40万两,运往奉天鼓铸小洋,交收帖处备兑换官帖。
    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官银号被强行改组为伪满洲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始代理“ 国库”,办理预算出纳,为日本侵略战争效劳,直至1945年日本投降。
    1946至1952年,为地方金库和国家金库初创阶段,黑龙江地区解放之初,各省政府为克 服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紊乱现象,相继决定建立省财政金库,委托东北银行代理。凡地方财政 收入,均缴纳金库;预算支出款项,均经由金库支拨。当时,合江省金库制度比较健全,省 设金库,县设分金库;收、付、解款按级负责;财政厅长、县财政科长分别兼省库和分库主 任;制定办事细则;金库收入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1947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为对东北 一级财政收支加强管理,颁布《东北金库条例》,决定建立统一的东北金库系统。东北总金 库设东北行政委员会所在地(当时在哈尔滨),各省设分金库,县(旗)设支金库,各级东 北银行经理兼同级金库主任。下级金库凭上级金库(总库凭东北行政委员会)命令付款。由 于不属于东北一级的财政收支款项仍归各省地方财政,因此,各省地方金库依然存在。1952 年1月,贯彻执行《中央金库条例》,东北总金库改为中央金库东北区库,松江、黑龙江两省 人民银行分行及各县(市)支行分别设分库和支库。当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健全金库机构 ,制定地方金库条例与实施细则。地方金库的业务,由中央金库兼理;库款支配权统属省财 政厅;各级金库将收支情况按规定种类、期限报上级金库。松江省还学习苏联经验,在哈尔 滨市进行地方预算出纳业务试点,所有财政预算收支均通过银行,第四季度在全省试行(预 算出纳业务,原黑龙江省没有实行。两省合并后,在原松江省地区执行到1955年末废止。) 。实行这一办法后,由于银行对预算支出按户监督,促使各单位按财政下批的支出用途专款 专用,防止分散挪用。
    1953至1957年,金库制度逐步健全,管理逐步加强。1953年7月1日起,企业利润由主管 部门汇缴改为在当地就近“预算缴款”,保证省财政收入及时入库。铁力林业局1953年上半 年实缴利润为应缴利润的76.44%,下半年则达116.65%。地方财政存款在总预算存款中的比 例逐步上升。佳木斯市由1952年的48.7%上升为1953年的70.2%和1954年的81.10%;林口县 由1952年的27.3%上升为1953年的62.9%和1954年的92%。随着《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次修订草案)》的实施,库款收纳、支拨、报解、对帐、签证等项制度逐步健全。1957年 11月,开始办理中央级预算经费限额拨款。银行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限额用款帐户,按 照财政核批的季度经费限额掌握支付,年终企业对帐,银行签证。
    “大跃进”中金库制度被破坏,管理松弛。有的支库对帐单与统计科目数字不符也给收 入机关签证对帐。帐表差错、库款报解不及时、不按规定掌握支出、不及时向上级库报对帐 单的情况屡有发生。1958年11月,建立专区一级金库。1960年8月,开始试行黑龙江省省直预 算机关经费限额拨款办法。1962年起,制度有所恢复,管理有所加强。
    1966至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执行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金库 工作也受到冲击。省库一度下放到哈尔滨市大直街银行办事处办理。报表错乱、库款积压现 象不断发生,并出现将中央金库的收入划给地方的差错。
    1978至1985年,随着《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次修订)》的实施和1984年9月全省 国库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金库充实人员,严密制度,经办的收纳、支拨额增加,每年收纳 中央、地方收入在60~70余亿元。“促进收入,监督退付,严格管理,搞好服务”的工作方 针得到较好的贯彻。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对国库的组 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做了明确规定。到年末,全省共有分、支库83个,其中县支库68个,地 、市中心支库14个。
    黑龙江省从解放到1985年,银行代理财政金库的工作人员年复一年,日复一日,逐笔代 理收纳、支拨、报解、签证对帐、编制报表,完成各时期的代理金库管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