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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 债

  1927年(民国16年),黑龙江地区发行“东三省整顿金融公债”,以奉大洋票2元作银元 1元核收,付息还本支付银元,规定自第4年起至第8年分期偿付。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包销公债,弥补财政赤字,支持日本侵略战争。公债名 目繁多,有“建国公债”、“积欠善后公债”、“北满铁路公债”、“补偿继承亏损公债” 、“国债”、“兴业金融公债”、“商工金融合作社公债”、“投资事业公债”、“报国公 债”等等。1932至1945年,共发行伪币公债56种。偿还期一般为10到20年,最长50年。硬性 规定各企业、公司都得保有一定比例的公债券,并以发放公债抵押放款为诱饵。对人民群众 也强行摊派。劳动人民被迫认购的公债,在物价暴涨、货币贬值的情况下蒙受极大损失。据 有关档案记载,伪满洲国发行的伪币公债,偿还率仅占1.89%,98.11%的公债券成为废纸。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进行经济建设,委托银行代理发行公债、国库券。银行 具体负责债券印制、调拨、收款、发券、还本、付息、付奖和债券销毁等事宜。
    一 东北公债
    1949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发行“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为保障认购者的经济 利益不受物价波动影响,公债的募集和偿还,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 每分之值按沈阳市高粱米5市斤、“五福牌”白布1市尺、粒盐5市斤、原煤34市斤的市价总和 计算。每旬分值于5日、15日、25日在《东北日报》和电台公布。缴款和还本付息付奖,均按 当旬的分值折算成东北币收付。该公债有一分、十分、五十分、一百分4种;分上下两期,上 期3月15日到4月末发行,下期7月1日到8月末发行;翌年3月起,每年抽签还本1/3,3年还清 ,利率为年息2%;另设10个等级的奖彩,通过抽签付奖。
    
    此种公债的发行业务,由东北银行所属机构办理。发行期间,银行组织人员,做为中心 工作来抓。当年,黑龙江地区发行公债3380348分,占分配任务数的123.67%。其中松江省2 653225分,黑龙江省727123分。
    1950年2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1950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条例》。该公债,每分之 值仍按4种实物市价计算。由东北银行于每月1日、11日、21日公布当旬分值;票面分为一分 、五分、十分、五十分、一百分5种;分上下两期;年息5%;从次年起,分5年抽签还本付息 ,逐年偿还的比例是:10%、15%、20%、25%、30%。公债发行与还本付息,由东北银行所属机 构办理。当年,黑龙江地区发行公债11759355分(松江省8425973分,黑龙江省3333382分) ,占分配任务数的114.66%。其中,上期7273969分,下期4485386分。
    二 国家公债
    1954至1958年,国家每年均发行经济建设公债。这5期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均由中国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公债票面额,1954年公债分为旧人民币一万元、二万元、五万 元、十万元、五十万元5种。1955至1958年公债均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 元6种。偿还期限,1954年公债为自次年起分8年偿还;1955至1958年公债均为自次年起分10 年偿还。各期公债利率均为年息4%。每年1月1日至9月末发行,10月1日起息,提前缴款的贴 息。
    国家公债的偿还,采取抽签对号办法;每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为还本付息期;未中签公 债,凭债券息票领取利息(1958年公债券不带息票,于还本时1次付息)。
    为改变公债还本付息期头10天业务量集中、排队拥挤的现象,从1957年始,由机关、企 业单位预办还本付息手续,银行提前于9月15日至29日兑付本息。农村无银行机构地区,委托 信用社分部代兑。
    
    
    三 黑龙江省地方公债
    1958年9月,黑龙江省第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决议。据此 ,省人民委员会先后颁布《黑龙江省1959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和《黑龙江省1960年地 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9年、1960年地方公债,预定发行总额各4000万元。公债票面额均为一元、二元、五 元、十元、五十元5种(见图9—7—1);利率都是年息2%;偿还期限均为5年,期满1次还本 付息;均自1月开始发行,4月1日起息。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具体业务,都由中国人民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59年地方公债,不列入财政预算 ,由银行发行和还本付息,在储蓄科目内设公债专户列帐。1960年地方公债,全部纳入财政 预算,统筹使用。
    1959年公债,下达各地、市任务3600万元,实际缴款4456万元(1960年1月末数)。
    
    1960年公债,下达各地、市任务4000万元,实际缴款3904.5万元(1960年地方公债缴款 额有待查证。按省财政厅拨付银行兑付此项公债本息款4295万元推算,公债缴款额为3904. 5万元。)。公债收入分两部分:完成任务部分上解省财政厅;超额部分由各地、市财政专户 存储。
    关于1959年地方公债款的使用,省人民银行于1959年1月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建议:(1 )公债款的收入,作为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之一,按照分配各专区(市)的任务数,统一在信 贷资金内包干使用;(2)通过信贷方式用于流动资金和某些小型基建贷款。基本建设与流动 资金各占多少,由各专区、市根据情况统筹安排,但必须在公债到期还本付息时全部收回。 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人民银行的报告,于2月2日批转各专署(市)执行。9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各地可以使用 公债款项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的通知》,规定可用于发展畜牧场、水产养殖场等副食品生产 基地。据省人民银行1962年9月调查,各地用公债款对300多个单位发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33 41万元,占公债入库数的75%。其中,用于办工业、搞农副业和其它基本建设的分别占36.7 %、61.6%和1.7%;有114万元被挪用搞自给性农场。因这笔钱带有投资性质,收回来的很少 。到1962年9月,只有53个单位归还一部分贷款,占贷款额的5.8%;相当数量的单位因经营 亏损无力偿还贷款。
    1959年和1960年地方公债,分别于1964年3月31日至12月31日和1965年3月31日至12月31 日还本付息。公债到期前,持券人全家出国或鳏寡孤独和荣誉军人中生活特殊困难者,经县 (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提前兑付;兑付期结束后领取,不计过期利息。
    
    四 期票
    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纠正公社化运动中发生的“一平二调”错误,对生产大队、生产 队和社员个人分期退赔。除当年支付一部分现金外,其余由银行发给“兑现期票”。经中共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期票”。票面额分五元 、十元、二十元、五十元4种。为保证持有者的权益,采取记名式,直接发给受益者本人或本 队。原定发行总额2000万元,期限1年,1961年4月1日发行,1962年3月末兑付,不计利息( 兑付时由财政拨款)。期票发行前,省人民银行发布通告,通过会议和印发宣传材料在生产 队干部和社员群众间进行宣传(没登报纸、没广播)。发行方法是:各县在四级干部会议上 分配各公社期票数,退赔单位和公社进行具体分配;银行根据退赔单位开的清单开付期票。 11月,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通知,停止发行退赔期票。全省1961年期票实际发行1134万元, 主要用在水利和公路修建的平调退赔。后因遭受严重经济困难,期票缓期兑付。根据中共中 央通知,1965年在重点“四清”市、县兑付退赔期票。1969年4月8日,省人民银行、省财政 局发出《关于退赔期票开始兑付的通知》,自4月15日至10月15日全面兑付。到年末,87%的 期票已兑付,其余在以后陆续兑付。
    五 国库券
    国家从1981年始发行“国库券”,到1985年共发行5期。1981年国库券,主要向单位分配 发行。1982至1985年国库券发行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单位购买的,除1981年发给 国库券外,自1982年起,都发给国库券收据,可记名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1985 年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也发给国库券收据)。国库券面额,1981年分十元、五十元、一 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8种;1982年分一元、五元、十元、五十 元、一百元、一千元6种;1983至1985年,均为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4种。利率,19 81年为年息4%;1982至1984年,对单位,年息4%,对个人,年息8%;1985年,对单位,年息 5%,对个人,年息9%。偿还期限,1981至1984年国库券,均自第6年起分5年偿还;1985年国 库券,于第6年1次偿还;各期国库券,均自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单位交款,6月30日结束; 个人交款,9月30日结束。7月1日起计息。
    根据各期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 理。为便利单位和个人认购,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所属机构也同时办理1983年和1984年国 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1985年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工商银 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国库券的印制、调拨和销毁,仍由人民银行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