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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国家“一五”期间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从1953年起,首先 对国家列为甲类重点城市的哈尔滨市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着手编制城市规划。经过两年 的努力,完成初步规划与总体规划,并经国家建委批准实施。之后,相继开展其他城市的城 市规划编制工作。到1957年末,完成总体规划的有富拉尔基工业区;完成初步规划的有哈尔 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完成初步规划示意图的有鸡西、鹤岗、伊春、双鸭山等城 市。同时,还作了部分城市市区的详细规划,基本实现了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一、初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 “一五”时期的后期,总结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经验教训,省城市建设局于1957年10月 召开全省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工作会议。会上肯定自从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城市规划工作,在 国民经济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中所起到的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1950年,抗美援朝战 争爆发,国家决定从辽宁省沈阳、丹东等地迁入黑龙江省20多个大中型工业企业,第一个五 年计划时期国家把黑龙江列为重点建设省份之一,全国156项重点工程安排在黑龙江的就有22 项。配合“南厂北迁”和156项重点工程的选址、定点,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相互协调, 大力开展了城市规划工作,并按规划进行工业建设和城市建设。哈尔滨、富拉尔基的城市规 划还直接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帮助和苏联专家的指导。这些规划城市的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比较得当,工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同步建设,形成比较合理的城市框架,为后 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但由于缺乏经验,出现城市规模过大、标准过高、占地过多等问 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城市规划人口规模过大;有的城市民用建筑标准采用人均居住面积6— 9平方米;有的城市用地控制不严,存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征而不用的现象;有的城市盲 目追求宽马路、大广场,不惜拆除大量民房;有的城市只注意规划布局形式,忽视对原有基 础设施的充分利用等。
    二、制订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管理措施
    针对各地在开展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省城市建设局于1957年制订了以下 管理措施。
    l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要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防止给城市供应和公共交通造成不 必要的紧张。对城市富余人口和劳动力,由有关部门组织动员下乡,从事农业生产,以减轻 城市负担。
    2认真执行发展中小城市的方针。今后要以发展中小城市为主,除国家中小工业项目放在 中小城市或县镇外,各市城市建设部门应按城市规划,有目的地加以控制,使其合理分布, 防止工业企业过分集中,造成城市规模过大。
    3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各项基础设施。在不妨碍建设、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严禁随意 拆除有用民房和公共设施,延长其使用年限。如需大量拆除民房和旧城市设施时,拆除50间 民房以上者,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拆除100间以上者,必须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4对城市建设用地加强管理。建立拨用土地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今后划拨土地,建设单 位应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文件,用多少,拨多少,不建不拨。为防止土地浪费,凡过去 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等占用多余土地一律收回。
    三、“大跃进”期间对城市规划的修改和“文化大革命” 期间对城市规划的冲击
    1958年7月和1960年4月,国家建筑工程部先后在青岛、桂林召开城市规划座谈会,提出 城市规划要为工农业“大跃进”服务。省建设厅提出正在实施的城市规划或正在编制的城市 规划都要补充修改。同时,为解决各县镇缺乏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和规划资料不足的困难,实 行以市带县的办法协助修改规划。如哈尔滨市负责协助阿城等13个县镇,齐齐哈尔市负责协 助龙江等5个县镇,牡丹江市负责协助东宁等4个县镇,佳木斯市负责协助勃利等4个县镇, 鹤岗市负责协助海伦等8个县镇,鸡西市负责协助密山等2个县镇,伊春市负责协助爱辉等2个 县镇,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协助德都等8个县镇。到1958年末,全省就完成了8个城市总体规划 的修改任务和53个县镇的初步规划任务。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一五”时期城市规划 出现的规模过大、占地过多、求新过急、标准过高的“四过”现象没有得到纠正。在“二五” 头三年,城市规划又出现“高(楼房要高)、大(规模要大)、宽(马路要宽)"的倾向。1962年, 国家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这些问题得到初步认识和解决。
    1966年5月至“文化大革命”中期,城市规划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受到冲击,说城市规划 工作是搞“封、资、修”,是扩大城乡差别,城市规划管理被指控为“管、卡、压”。多年 来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被下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陷于瘫 痪或半瘫痪状态。
    四、按照全国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1972至1977年,贯彻周恩来总理关于各省市要把城市建设工作恢复过来、改变城市“脏、 乱、差”局面的指示,省建委在牡丹江市召开城市规划座谈会。会后,全省各市县将城市建 设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从治“乱”入手抓城市规划工作。省建委自1973年开始,进 行城市规划人员培训,在绥化、松花江地区行署建委协助下,在绥棱、延寿县办两期城镇规 划培训班,共培训100人;同时协助这两县完成县镇总体规划;还根据国家建委城建局的统一 部署,对全省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如何搞好城市规划等进行调查研 究,并为中央召开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提供资料。
    1978年以后,贯彻全国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各市县普遍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和修订工作。这次城市总体规划是按国家建委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 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的。然后,由当地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签批,正式予以批准实施。这些总体规划,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反映了各市的现状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