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通过各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手段,对城
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和
违章建设行为,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为发展城市经济、城市建设服
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服务。1980年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以后,
各市县规划部门,按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具体布局,积极为城市改革、开放、搞活服务,
配合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工业调整、农贸市场、商业网点等合理布局与用地安
排,对郊区的发展,风景区的建设,重点文物保护也加强规划管理。对居住小区开发建设,
实行成组成片布局,保证住宅的合理间距、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条件,并符合抗震、防
火要求。居住区留有足够绿地,注意防止污染,并注意搞好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
建设。已确定改建的街区和地段,需要动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规
划和拆迁规定,不得阻拦改建拆迁工作,严禁见缝插针和私建乱占的发生。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省城市建设局1957年针对过去定额偏高、规模过大、标
准过高、占地过多、求新过急的偏向,制定出城市规划定额,供各市县试行。
1.居住面积定额:近期每人可按3—3.5平方米考虑,远景可按4—4.5平方米考虑。
2.平面系数一层平均60%,二层以上平均52%。
3.建筑密度楼房平均不低于30%,平房一般不低于40%。
4.建筑层次比例根据情况不同,各城市的中心区和主要干道,适当结合原有层数考虑建
筑2—3层。在次要道路或街坊内部可允许建筑一定比例的平房。对不同城市提出不同要求。
哈尔滨市:
1.建筑层数比例一层20—30%,二层20—25%,三层40—55%。
2.生活居住用地,居住街坊17—2l平方米;公共建筑7—8平方米;街道广场8—10平方
米;公共绿地5—7平方米。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
1.建筑层数比例l层50—70%,2层25—35%,3层5—20%。
2.生活居住用地,居住街坊20—23平方米,公共建筑5—7平方米,街道广场6—8平方米,
公共绿地4—6平方米。
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等市,结合城市现状和当地的建设情况,参照以上定额适当
考虑确定。
60年代以后,各地制定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为了节约用地,各市建造一
些高层建筑,省未作统一要求。
在规划实施管理上,各市县不断加强对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管理。
哈尔滨市 1982年,规划部门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以后,当年安排建设项目1 060项,建
筑面积24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50项,159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其他项目610项,89 万平方
米。批审项目比过去数量多、速度快、效果好。另外,还批准私人建房3 500户,面积8万平
方米,商业服务网点200多处,面积3万平方米,学校校舍130项,面积4.9万平方米。还注重
旧城区的集中改造和新规划区的统一建设,安排成街成坊集中改造和新区统建63.6万平方米,
有效地控制了私建乱占违章建设的发生。
佳木斯市 自1957年以来,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筑及其他用地均由城市建设局统一管理,
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监督实施。1960至1970年间,只控制主要道路和临街建设红线和
建筑层数(2层以上即可)。造型以不损害市容为原则,一般未做具体要求。1980年以后,规划
部门按详细规划,审定居住房屋、公共建筑、其他市政设施的建设位置、地面控制标高、建
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环境协调等。市中心区域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控制在红
线以外,建筑层数一般要在5层以上,并根据建筑规模、类别做到造型美观、高低错落、门面
新颖、色调协调。大型公用建筑门前宽广,要设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该市1980年之前,
平房或低层楼房为多数,高层建筑甚少。“五五”期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建楼房162栋,其
中2—3层为133栋,5—7层为29栋。而“六五”期间新建楼房598栋,其中2—4层为267栋,5
层以上为33l栋,市区最高楼为1985年审批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佳木斯服务大厦为15层。
齐齐哈尔市 1982年,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全年召开联合审批办公会35次,审批建设项
目519个,对北市区22个建设单位审查中发现ll项违章建筑,分别给予拆除、检讨和通报处理。
牡丹江市 敢于认真处理违章建筑项目,坚持管字当头,强行拆除4项,停业不建1项,
处理了不听从处理的31项。
鸡西市 自1959年以来,对建成区土地占用,由规划部门批准占地面积范围,房地产部
门核拨土地。但“文化大革命”时间,西山公园和南山公园用地被挤占,修建了平房住宅。
也有的单位不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和扩大用地面积。自1984年实施《城市规划条例》
以后,私建乱建违章占用土地情况大为减少。
鹤岗市 1951年,颁发《鹤岗市建设(筑)暂行管理规则》,规定城市土地统归城市规划
部门管理,城市区域内一切新建、翻建、拆除等建设(筑)单位,都要遵守规定。凡市街区、
住宅区、商业区、混合区(住宅、商业、小型工业)、工业区的建筑物必须设有卫生、防火等
设备,不得损害市容观瞻及交通安全,违者责令拆除或改建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