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排水事业管理
一、机 构
全省排水事业归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管理,各城市均有专门管理机构。哈尔滨、齐齐哈
尔、牡丹江和佳木斯市先后建立排水事业管理处;其他城市由市政工程处管理城市排水事业。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初,排水事业由当时的市政府工务局土木科管理。1946年8月,市
政府对工务局进行改组,将水道科改为自来水厂(公司),排水事业仍由土木科负责管理。1948
年4月,市政府正式决定城市排水事业委托自来水厂管理。1961年,哈尔滨成立排水管理处,
从体制上扭转了过去“重供水轻排水”的被动局面。佳木斯市1975年成立排水工程处,后改
为排水事业管理处,隶属于佳木斯市城市建设局领导,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二、人 员
排水事业的职工,随着排水管理机构不断扩大,管理人员不断增加,到1985年,仅4个城
市的排水事业的管理职工达3 149人,其中哈尔滨市排水事业管理处1 048人,齐齐哈尔市排
水事业管理处1 274人,牡丹江市市政管理维修处361人,佳木斯市排水事业管理处466人。
三、制 度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按照省“统一管理,加强
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各城市均先后建立排水事业管理制度。哈尔滨市政府
于1950年颁布《下水道业务暂行条例》,1961年5月颁布《关于加强城市街道雨水井管理的通
告》,1963年9月颁布《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77年颁布《哈尔滨市排水设施
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7月颁布《哈尔滨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佳木斯市的排水事业
过去虽有专门机构管理,但没有建立法规性的管理制度,管理工作跟不上,私接滥建现象一
度成风。1982年,佳木斯市排水事业管理处拟订排水设施管理细则,并将其中主要内容纳入
1984年12月25日市政府颁布的《佳木斯市政管理细则》之中。由于认真贯彻执行这个细则,
逐步改变了管理的被动局面。齐齐哈尔和牡丹江市也都建立了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经 费
为了解决排水事业经费不足的问题,哈尔滨和齐齐哈尔两市,除向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
申请经费外,还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来补救。哈尔滨市实行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办
法较早。早在东北沦陷时期就实行此种办法,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后仍沿用此种办法。从1961
年起规定向使用排水设施的用户(包括城市居民)每吨水按4分取费,平均每年收费总额约150
万元,作为排水管道的维修和泵站运转所需经费。1965年,国家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实行收取
城市维护费而不得再征收包括城市排水费在内的其他费用后,哈尔滨市经国家建筑工程部同
意,并在国家财政部备案,除城市居民停止排水取费外,其他用户继续收取排水用费。1984
年,国务院80号文件提出“城市排水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政策”后,哈尔滨市对排水设施
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作了合理调整,决定从1986年3月开始由每吨污水收费4分调至1角2分。同
时,从1983年开始,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规
定凡新建房屋每平方米取排水配套费6元,用于排水设施配套建设或旧有排水设备维修。截止
1985年底,哈尔滨市共收排水配套费2 034.12万元。
齐齐哈尔市从1984年开始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并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吨污水l角1
分。从1984年11月至1985年12月,共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5万元。齐齐哈尔市每年需排水
事业经费150万元,财政部门每年只拨50—60万元,不足部分则由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解决。
1985年,齐齐哈尔市利用排水设施收费购置泵站设备5台,更新设备16台,修通旧排水管道
142公里,治理易涝区7个,并用39万元新建南马路排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