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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租汽车

  一、营
    运
    黑龙江省的出租汽车历史较早,但发展速度缓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出租汽车才 有较大发展。到1985年,全省国营出租汽车实有23l辆,比1980年13l辆增加100辆,增加76.3%, 出现了以国营企业为主体,个体、集体、中外合资经营并存,相互竞争,充分发挥各自活力, 生气勃勃的良好局面。
    (一)国营出租汽车
    黑龙江省最早出现的企业是1958年成立的“国营哈尔滨市卧车公司”。成立初期归市交 通局领导,实有车辆40台,1965年为43台,1966年为72台。1966年划归市汽车公司领导,组 成第七车队;1969年改为“哈尔滨小汽车服务站”,但“文化大革命”中出租汽车被视为资 产阶级的交通工具遭到破坏。1977年以后陆续恢复和发展,到1984年,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公 司在籍车辆达141台,比1966年增加近l倍。
    齐齐哈尔市于1979年开始筹建出租汽车队,隶属于市汽车公司领导,1980年1月正式投入 营运,停车场设在火车站前广场,露天调度,露天修车,填补了齐齐哈尔市公共交通上的空 白。1985年,实有大中小汽车9台,另由公司调入大客车4台,专供大型出租使用,职工38人。 但由于集体、个体出租汽车的迅猛发展,使该队1984、1985两年经营亏损。
    牡丹江市于1982年初购进7台罗马牌轿车和2台罗马吉普,在火车站东侧建一站点进行营 运,开始由公共汽车公司三队代管;1983年1月26日经市计委批准,成立出租汽车队;1985年 2月16日经市城建局批准,改为“国营出租汽车公司”。1985年底,该公司实有出租汽车23辆。 鹤岗市在市汽车公司内设有出租车队,1985年4月建队,在火车站广场设点服务,有车辆6台, 职工11人。
    (二)私人、合作、集体出租汽车
    1903年,哈尔滨市内已有私人经营的几台“营业小汽车”;东北沦陷时期增加到五六百 台;1945年解放前夕有645台,均由养车主自行组织“汽车行”,划定营业范围,非本行汽车 不得擅自进入行区内拉座。今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电车公司调度室即是当年“哈尔滨汽车 行”旧址。当时“汽车行”乘客多为居住在哈的外国人、军政要员和官僚资产阶级、大商人 等。1954年2月成立“哈尔滨小汽车斗子三轮车管理所”,隶属于市运输公司,对小汽车、四 轮马车、斗子车、三轮车等实行统一管理。1956年2月,成立“哈尔滨小汽车合作社”,由养 车主自愿带车入社,实现合作化。1984至1985年,出现飞达、新阳出租汽车公司、南岗区劳 动服务公司出租车队、南岗旅游出租车队、太平大厦出租车队、松江客运出租车队等6家集体 企业,共有出租汽车80辆;出现龙港、雪隆、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等3家合资企业,共有出租汽 车132辆。
    1984年6月,佳木斯市政府决定将原隶属于市交通局的营运服务公司划归市城建局领导, 城建局将公共汽车公司5队与其合并,成立国营出租汽车公司,共有职工228名,其中全民54 名、集体174名;拥有轿车10台、中客1台、250型三轮车45台、货车3台,共计59台。1985年 4月,市城建局将出租汽车公司全民职工调出,恢复了该公司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不 变。1985年,有出租汽车53辆,全年行驶里程67.6万公里,运客总数30.7万人次,票款收 入30.3万元。该市的个体出租车辆,据市工商局个体户管理注册统计:1982年营运机动车4辆, 1984年为236辆,1985年猛增到1 133辆。
    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为解决其待业青年就业问题,1980年6月成立出租汽车队(集体),配 备大板车5辆、上海东风三轮车12辆,在火车站广场设服务部为顾客服务,营运情况颇佳。
    (三)中外合资的出租汽车
    1984年12月8日,由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公司与美国纽约中国贸易中心签订合资经营合同, 正式成立天鹅出租汽车公司,这是黑龙江省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共交通企业。国家对该 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引进进口车辆减免海关税,统一工商税;盈利所得税头两年全免,3至5 年减半征收,6年以后收30%;营业税为2.5%,比国营企业低0.5%等。这个公司实有车辆 342台,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其中美方一次出资50万美元,中方向中国银行贷款150万元,美 方每年通过律师事务所按投资比例收取利润,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由市出租汽车公司负责。 天鹅出租汽车公司设4部l室(总经理部、业务部、技工部、营运部,综合办公室),管理人员 共有26人,司机400人。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4个车队,采取单车承包,由公 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傅广池与司机签订承包合同,实行“一包到底、费用包缴、多退少补、超 收归已”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二、票
    制
    出租汽车的票价有计时和按里程计价两种,各地经市物价局批准执行。齐齐哈尔市出租 汽车票价,中客每公里1.2元,往返0.8元,计时每小时12元,后上调到16元;轿车每公里 0.8元,往返0.5元,计时每小时8元,后上调到12元。票面价值为0.8元、0.5元或开收据。 牡丹江市出租汽车票价,1982年营运初期按规定站点的距离自行统一定价,集中出售;1985 年市物价局、交通局、城建局联合发文,规定出租轿车基础票价为4公里,每公里为0.8元, 超出4公里按实际公里计算,并于6月1日实行。
    三、管
    理
    出租汽车的管理,有的隶属于公共汽车公司,齐齐哈尔、鹤岗市至今仍采用这种办法; 有的随着营运规模的扩大,单独成立出租汽车公司,归市公用局或城建局领导。哈尔滨市出 租汽车公司为独立的服务企业,1958年有职工135人,1962年168人,1985年末发展到589人, 其中管理人员153人,司机113人,维修保养人员121人。该公司不断加强与改善调度管理,除 固定调度点外,还在大的机关、医院、旅馆等开展代叫业务,设有调度点、代叫点30余处, 分布在市区人口密集的地带,并实行电话租用、招手即停等业务。1977年以来,随着车辆的 增加,新建任家桥车库2 620平方米、夹树街地下车库2 040平方米,沟通和强化南岗火车站、 动力区、香坊区的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千余条规章制度,引进双工无线对讲机,实现调度工 作遥控化。经过改革,公司的每个司机都签定为期6年的承包合同,1985年营运收入达220万 元,车辆完好率88.6%,被评为市物价信得过单位。
    齐齐哈尔市公共汽车公司出租汽车队,1980年,实行用户从服务员手中买票,调度员按 次序派车;1981年,撤销服务员,车费由司机掌握,收车前结帐,1983年试行以车为单位的 经济承包,按月结算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指标,超利润归已,完不成利润受罚,1次签定3个 月合同; 1985年,改为公司、车队、个人超利润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公司60%,车队14%, 个人26%。
    佳木斯市出租汽车公司实行车辆对外租赁,对内承包的办法。凡持有车辆驾驶证的公司 职工均可承包公司车辆。非本公司职工,可租赁公司车辆,或自备车辆,接受公司管理,与 公司签订合同,参加客运工作。非公司职工须交纳租赁保证金,不享受公司职工福利待遇, 承包费、租赁费与公司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