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市容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省各城市都设有专业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城市。到80
年代初,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又陆续组建市容监察大队(有的称市容警察队)。哈尔滨市于
1980年成立环境卫生警察大队,编制60人。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环境
卫生工作的法令,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使处理违章案件的权力。牡丹江市于1983
年成立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下设4个中队。佳木斯市于1984年成立市容监察大队。
在专业管理队伍增加的同时,不断扩大群众自管队伍。1982年以来,黑龙江省学习北京
的经验,全面推行了“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制度。到1985年,全省有
37 078个单位与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