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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城镇房地产

  黑龙江省城镇房地产事业,是伴随着城镇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每一城镇的发展,都经 历出放街基,设置建城,开辟园地,修建房屋,配套建设的发展过程。房地产的发展最初是 自建自用,后来发展到“为卖而建”,“为出租而建”,成为资产阶级盘剥劳动人民的重要 手段。在旧中国,黑龙江省的房地产大多数被封建官僚、资产阶级所控制。齐齐哈尔市的赵 仲仁一家就拥有地号49处,房屋700余间,人称“赵半城”。哈尔滨市的姚锡九、李九鹏也 拥有大量房产。所以,居住条件相差悬殊,少数大房主住的是宽敞明亮的青砖大瓦房,而广 大劳动人民则栖息于棚屋板房之中。
    自1946年解放以来,通过接管、没收、反封建斗争、三反五反运动退赃、私营房产的社 会主义改造等,作为剥削工具的房地产逐步被消灭,只有少量占有者在自用有余条件下可以 出租,调剂余缺,出租的价格也要接受政府的控制与监督。据1956年统计,全省城镇房产共 有2 966万平方米,其中公有房产1 793.3万平方米,私有房产1 172.7万平方米。
    1957到1978年,由于低租制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以及贯彻“先生产,后生活”的 方针,房地产以租不能养房,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建筑失衡,房地产业发展十分缓慢。在1979 年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城镇各项建设事业突飞猛进,房地产开发建设速度 加快,住宅与日俱增,开始改变福利住宅和包下来的做法,鼓励个人建房,推行住宅商品化。 到1985年,全省城镇房屋面积已达23 839.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2 628.4万平方米,人均 居住面积为5.11平方米;按产权分,公有房产18 364.7万平方米,私人房产5 471.1万平 方米,外侨房产0.8万平方米,其他(含宗教房产)2.6万平方米。从此,房地产事业逐步走 上统一经营,综合开发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