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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房占有

第一章 私有房产

  黑龙江省城镇区域内私有房产,最早见于齐齐哈尔市的城市居民住宅和工商业用房。该 市从建城设置到清末的200多年里,清朝廷派将军驻守,除了将军府、将军廨、营房、辎重库 属于官产和几百间官房出租外,其余住宅和工商业房均为私产。民国时期,城区由北向南和 由西向东扩大,官府丈放很多地号,发展私人建房,私房数量占全市房产的85%左右。东北 沦陷时期,城市人口增加很快,加快了私人建房的速度,除了极少数人居住铁路、银行、电 业及省、市、县机关官房宿舍外,多数住宅和工商业房仍为私人占有。有一部分日侨也占有 私有房产。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时,全市私房为44 078间,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占 全市房产总间数的58.5%。牡丹江市1937年6月末,市区常住人口达5.3万,房屋建筑面积 为47万多平方米,除少数官产外,大部分为私房。佳木斯市1938至1941年间在出租房屋有利 可图的情况下,地主、资本家大量修建房屋,租赁给无房居民,普通市民也建了部分简陋的 房屋居住,共修建私房5 236栋,59.3万平方米;还另有一户华侨,占有房屋92间,2 870平 方米;一户外商,即苏联侨民开办的秋林商店,占有房屋30多间。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繁荣城乡经济,积极扶持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城镇私有房产 也增加很快。解放初期,哈尔滨市私人房主有30 503户,占有面积443.3万平方米,其中资 本家l 380户,占有面积144万平方米;伪官吏83户,占有面积5.7万平方米;地主70户,占有 面积4.3万平方米;自由职业者l 479户,占有面积50.6万平方米;工商业者71户,占有面 积19.1万平方米;私人房产公司2户,占有面积3.7万平方米;社会团体17户,占有面积8.5 万平方米;其他(包括代管、外侨等房产)27 401户,占有面积207.4万余平方米。其特点是: 住宅多,占75%左右;楼房少,平房多;好房子少,次房子多;占有2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少, 但占有面积多,质量好;占有200平方米以下的房主多,但占有面积少,质量差。该市外侨占 有房产,据1947年统计,建筑面积为139.8万平方米,占全市房产总面积的21.09%。当时 居住在哈尔滨的有22个国家和地区的侨民。其中:苏联人95.6万平方米,波兰人3.3万平方 米,捷克人3.9万平方米,南斯拉夫人0.08万平方米,美国人4.2万平方米,英国人10.1 万平方米,德国人0.7万平方米,法国人2.7万平方米,丹麦人0.5万平方米,瑞士人0.9 万平方米,伊朗人0.4万平方米,希腊人1.4万平方米,葡萄牙人0.3万平方米,意大利人 0.07万平方米,荷兰人0.1万平方米,巴基斯坦人0.003万平方米,土耳其人0.02万平方 米,匈牙利人0.1万平方米,以色列人3.03万平方米,瑞典人O.08万平方米,日本人0.04 万平方米,澳大利亚人0.07万平方米,国籍不详2.9万平方米,无国籍9.3万平方米。齐齐 哈尔市解放初期私人占有房产划分4种类型:一是封建官僚、地主、汉奸占有,共521户,占 有房屋9 833间。其身份为军、政、警、宪、特,兼营房产业者。其资本积累是以做官刮取钱 财,或从事工商业、开粮米铺、当铺、放高利贷、出租土地,以剥削收入购置的房产。如赵 仲仁有房产49处,房屋700余间,分布在南大街、正阳街、永安里、青云路及砖城内惠民街一 带,其中在繁华街道的商业房有43l间(包括龙江大戏院);设“柜房”、派“管事”从事房产 经营,牟取高额租金。因其占有大量房产,群众称之为“赵半城”。吕观朴,又名吕子珍, 在市内南大街、朝阳街、持家胡同、王屯、西江沿一带共有房产17处,房屋152间;开设当铺, 米粮店,西江沿开木厂,王屯开菜园子,以房租、经商、放高利贷为生。二是资本家及其他 非劳动人民占有,共530户,占有15 893间房,平均每户占有12间,最多的占有100间以上。 其中小部分是较大的资本家,大部分是中小工商业者和以房租维持生活的专业房主。如张子 珍是私营百货商店“公和厚”的经理兼鲁昌火柴厂股东,有房产9处,房屋286间,大部分分 布在主要街道。三是劳动人民占有,共7 360户,占有房屋15 982间,平均每户2.17间,多 的也只占有5—6间,少的占有半间。他们不仅占有房屋数量少,且多数座落在边远偏僻处或 市区的小街小巷,如三里岗子、南市场、铁东、葫芦头等棚户区,都是土草板泥房,建筑简 陋,居住条件差。居住条件最差的“永安里”,从民国到东北沦陷时期就是民间妓院。四是 外国人占有,共141户,占有房l 500间,面积3.75万平方米,其中,日本人139户,苏联人 2户。占有房产最多的是日本人山口清(医师),有房地产5处,房产面积2 045.62平方米。 牡丹江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私有房产共有23 778间,占市区房屋总数46 14l间的 51.5%。佳木斯市1948年统计,大、小地主占有房产2 57l间(楼房518间,平房2 053间), 伪官吏占有房产(包括警察、特务)2 497间(楼房516间,平房1 981间),资本家占有房产 l 432间(楼房458间,平房974间),普通市民也占有少量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恢复国民经济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私有房产在1955年以 前继续保持上升的趋势,对发展国民经济和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一定作用。1954年末对 29个市、县统计,私有房产达1 183.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2%。1955年末对哈尔滨、齐 齐哈尔、牡丹江3市统计,房主总户数为43 630户,总面积为527万平方米,其中:占有1 000 平方米以上的房主468户,占有房产110万平方米;200至1 000平方米的房主3 672户,占有房 产148万平方米;60至200平方米的房主1 794户,占有面积126万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房 主37 696户,占有面积l43万平方米。在党中央宣布过渡时期总路线,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 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以后,部分房主对党的总路线有较明确的认识,能积极经营管理房 产,但有一部分房主,特别是部分较大的房产主,惧怕走社会主义道路,妄图逃避改造,千 方百计低价出售房产,采取“能卖就卖”、“能当就当”、“能拆就拆”的手段,谋取现金, 挥霍享受,对其房产存在严重的“吃老本”现象。如哈尔滨市从1953至1956年房主卖掉的房 产就占私有房产总面积的11.2%。房主只收租(甚至上打房租,任提房价),不修缮的现象普 遍存在。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4个市和双城、克山两个县的调查了解, 1955年私人房租收入总额为1 192.6万元,投入修缮费44.1万元,仅占私人房租总收入的 3.7%。由于只收租,不修房,1955年倒塌房子8 405平方米。其中,克山县有一房产因年久 失修,房屋倒塌砸死1人。1954年4月,政务院为做好租借、购买侨产工作,下发了《为通报 不得未通过外事机构私自租借、购买外侨房地产事》的文件。1954年,哈尔滨市根据中央对 苏侨回国采取“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予方便”的指示,为协助苏侨回国,共收购苏侨房 产475处、787栋、6l 405平方米,付价款92.2万元。
    1956年,经过私营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有一部分私营房产成为国家经租定息房产,私 有房产数量相对下降。据1956年末60个市、县统计,全省私有房产为l 172.7万平方米,占 全省房产总面积的39.5%。
    1957至1978年,由于建国以来国家对城市住宅一直采取“包下来”的政策,“文化大革 命”中又割“资本主义尾巴”,错接错改了一部分私有房产,严重影响了私有房产的发展。 据1978年末统计,全省私有房产为2 238.3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21.03%。
    1978年,国家提出解决城市住宅要调动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个积极性,并积极鼓 励个人建房,大搞住宅商品化,私有房产又迅速增加。据1985年城镇房屋普查,全省私有房 产达到5 471.1万平方米,占全省房屋总面积的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