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是产仅归属个人所有或数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个人自住或出租的房屋,华
侨、归侨、外侨所有的房屋,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房屋开发部门出售给个人和单位补贴出售
给个人的房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产业,货币持有人也可以
购买他人产业。这种房产与货币的互相交换,即谓房产交易。后来,在交易管理上,把房产
的赠与、典当、交换也纳入交易范围来管理。
解放前,房产交易由民间自由成交发展到须交纳田房契税者买卖才算合法,政府把管理
房产买卖作为地方财政的一项收入。齐齐哈尔市早在清朝就有房产交易发生。当时纯属民间
自由成交,数量不多,纠纷自理,不诉诸官府的官府不予过问。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
发展,一些官吏、富绅、商贾改变单纯买地建房解决住房的老办法,有的卖次房买好房,卖
小房买大房,还有一些工商业者“吃掉”附近他人的房产而扩大自己的营业。由于房产交易
逐渐增加,房产经营日益活跃,引起官府的注意。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经黑龙江将军程
德全奏请,清廷准予开征田房契税,以“充边府州县亲兵捕盗,弁勇饷需”之用,凡交纳田
房契税者买卖才算合法。这是黑龙江省官府管理房产买卖之开端。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
黑龙江黑水厅岁入统计,年收田房契税银3 051两有余。到民国时期,仍继续征收房产买卖
契税,作为地方财政一项收入。1922年,房产买卖价格,市区上等房屋每间(长l丈2尺,宽2
丈)小洋500元,中等房屋小洋300元,下等房屋小洋100元。到民国末期,房产交易频繁,房
产占有两极分化,少数大房产主通过交易把产权集中到自己手中,市区铺面房(门市房)、中
心区的住宅房多数转移到封建官僚、军阀、地主、资本家手中,不少小房产主不能承受官僚
势力的压力,无力经营而卖掉自己的产业。1930年(民国19年),在市区12 238户居民和商户
中有房产者2 500户左右。民国期间,房地产执照不准抵押予外国人,如抵押予外国人时,执
照即作废无效,并限制外国教会购买房地产。到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伪政府制订《商租办
法》,允许日本军民在“满洲”享有居住、往来和拥有土地的权利,日本人在中国买卖房地
产合法化。1939年到1945年日本侵略者投降之前,私房交易数量为1 456户,占全市公私房产
总数的32%。其中:中国人之间房产交易696户,赠与6户,继承22户;中国人房产卖给日本
人的37户;日本人之间交易9户;日本人卖给机关、社团的56户,机关、社团之间交易的133
户;机关、社团卖给中国人的92户;中国人卖给机关、社团的405户;办理产权分割的755户。
房产交易因房屋地点、结构、间数与时间的不同则价格不同,如马神庙东胡同正砖房5间,临
街西厢平房9间,东厢砖房2间,共16间,1924年(民国13年),许世纯卖给韩建甫,价大洋500
元;1928年(民国17年),韩建甫卖给佛教会,价大洋2 000元;1934年,佛教会又卖给温海昆,
价伪币3 000元。佳木斯市民国时期桦川县公署设有房地产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
房屋交易,产权变化,需到登记所登记,土地按亩计算,房产按契约价格计算,收取登记费。
东北沦陷时期,伪市公署内设地政科,科下设登录股,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调查等事
项。办理契约手续由买卖双方委托司法代书代办,司法代书接受委托到地政科代办名义变更
和契约手续,手续费凭赏,大体给10元到20元(伪币)。手续一般要经过下列6个环节:①登记
房间数、房屋面积和宅地面积。②现场丈量并绘制出略图和位置图。③制图、晒图、分割。
④到银行交买卖税款后,银行在执照上加章。⑤登录股加章发照。⑥房地执照由司法代书负
责发给买卖双方。
解放后,从1946到1955年,房产实行自由交易。私房买卖比较活跃,房产价格仍由市场
调节,经买卖双方共同议定,一般卖价低于造价,但也有畸高畸低的现象。1948年,齐齐哈
尔市相庆发购买秦启民土房7间,当时交易价格为东北流通券165万元,折合高粱米1 178市斤
(每市斤1 400元),折合豆油253.8市斤(每市斤6 500元)。
1947年4月,佳木斯市民政科地政股开始办理契约登记手续,当年办理不动产登记1 629
件,买卖继承登记898件。
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以后,政府加强对私房交易的管理。该条例规定: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由承受人纳税,契税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
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双方价格相等者,免
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各市、县均按此规定开征房产交易税。
1956年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长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别是“文化大
革命”中,把私有房产看成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要割掉这个资本主义的“尾巴”,
城市住宅实行福利制、低租制和包下来的政策,私房交易少有发生。这期间,在私房交易管
理工作上,认真执行1955年12月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从现在起就应停止一切党、
政机关、社群团体、部队、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向私人购买房屋”和“私人之间的买卖则仍
应允许,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并经过批准,以便加以限制”的原则要求。1962年,
省人委通过的《黑龙江省市、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自有房产允许买卖、转让、
交换、继承、分割和出租,但买卖、转让、交换、继承和分割时,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办理名义变更手续。国家机关、团体、事企业、部队、学校购置个人自有房产时,必须经当
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1963年6月,财政部规定,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国家经管的旧房屋
或经侨办房管部门介绍用侨汇购卖的私人房屋,均予免征契税的优待。1978年,省革委会印
发的《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又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评价
批准方可成交,不准私自高价交易。
1979到1985年,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私房交易又开始活跃。经过改革,
扩大了交易渠道,不仅准许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也准许单位安排待业青年,
开办第三产业购买私房。特别是实行住宅商品化和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之后,改变了公房不
准卖给个人、私房不能卖给单位的旧规定。省建委1985年11月制定的《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
屋管理细则》,对私房买卖做出明确规定:“买卖私有房屋,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
《黑龙江省房屋统一交易价格标准》,经双方协商,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评定后,才能成
交。……出卖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私有房屋,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
管机关,如卖给他人,应扣回补贴款”。这为私房交易进行了新的探索。齐齐哈尔市1980年
10月成立房产交易管理所,建立管理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对单位申请购买私房,采取宏观
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实行个人与个人,单位与个人,单位与单位,多渠道放开交易。该
市房地局于1985年6月27日至7月6日召开第一届房产交易大会,到会参观和办理交易者达7 600
人次,活跃了房产市场。牡丹江市1984年8月成立私房买卖交易所,1984至1985年两年办理交
易560户,面积17 576平方米,住户申报价每平方米168.9元,评价219.9元。佳木斯市1984
年成立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加强房产交易管理,1985年办理私房交易894件,收取交易费81 70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