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包括租赁管理、租金管理和修缮管理。
一、租赁管理
黑龙江省对私房租赁实行管理最早为齐齐哈尔市。1914年(民国3年),开始征收永安里民
房租赁捐。1924年(民国13年)5月,黑龙江省城市政公所制订章程,征收房捐,做为办所经费
和市政开支。1929年(民国18年),黑龙江省城市政公所改组为黑龙江省城兼商埠市政局,修
订了《征收房捐章程》。《章程》规定:“房屋纳捐应以现时租住者为限”,房捐率:房屋
甲等甲级每间每月捐大洋1角2分,最次的房屋丙等乙级每间每月捐洋6分,房捐由各管界警察
分所代办并办理变更事项。1935年,伪市政局制订的《齐齐哈尔市税条例》规定,房捐为租
赁价的2%,1936年,修订为30%。1938年,房捐改为国税,称家屋税;家屋税率为赁贷价的3%,
市税只征家屋税附加捐,捐率为正税的50%。
解放后,从1946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城镇私人所有的房屋作为一种特殊
商品,保护其所有权,允许其租赁(官僚资本、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除外)。
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议定,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房客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齐齐哈尔
市,1947年市政府公布了《齐齐哈尔市民用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49年,市第一次人代会
又做出关于房权、房租、公有房产管理的决议,均提出房屋出租的租额,由主客双方自行议
定。1953年12月,市政府组织人力对全市私产进行租金等级的评定,评定后每户发给“私房
租赁等级评定书”,对租金起到一定的控制和约束作用。1955年,市房地局又发出通告,再
次宣布:凡城市私人房屋一律按已评定租赁等级收取租金,严禁提高租价、上打房租等不法
行为的发生。1951年3月,哈尔滨市在房地局内部设立房政科,制订《私人房产管理实施暂行
办法》,确定保护私人房产所有权与合法经营的政策,调整了租赁关系,使私人房产从无人
经营向为城市建设服务转变,进行了换照、调解纠纷、调查租金、调查房主阶层、督促建立
正常租赁关系等一些日常工作。牡丹江市解放初期曾动员房主出租自住有余的房屋,并规定
房主不得无故将房屋空闲1个月以上,否则政府予以强制出租。1952年10月,市政府制订《牡
丹江市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私房租赁的管理。1954年,私房出租20万平方米,
占私房总数的30%。鹤岗市也于1952年制订《鹤岗市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携带房产执照,到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由房管部门审查无异
议后,方可租赁,房主与客户必须遵守规定的租金标准,不准超收和预收租金。”
1957到1978年,私营房产改造以后,出租户逐渐减少,对私房租赁管理放松。1965年,
牡丹江市制订《牡丹江市私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自用有余应尽量出租,以解决居民
的住房困难,但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没能认真执行。齐齐哈尔市1976年私房出租户已降
到346户,比1955年的7 126户减少19.6倍。1978年5月,省革委会印发的《黑龙江省市、镇
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对私房租赁做出规定:“个人自有房屋出租时,要向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登记,并经审查批准”,“凡属个人出租的非住宅用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作价收购,
被收购者不得拒绝,今后不准出租非住宅房屋。”
1979到1985年,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私房租赁又开始活跃。齐齐哈尔市由于有些机
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的兴起和发展,都需要租赁临街房屋。于是,私
房租赁出现新特点,出租户数不多,但租金抬高。1984年8月,牡丹江市开展私房租赁情况调
查,全市私房共有2万户,80多万平方米,出租的有2 000户,其中出租住房的500户,出租营
业用房的1 500户。另外,还有单位自管房出租给单位或个人做营业用房的250户。租赁市场
十分活跃,但租金失控,相差悬殊。因此,省建委于1985年11月制订《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
屋管理实施细则》,对私房租赁进一步规定:“租赁私有房屋,应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
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房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房屋租金可略高于
成本,由租赁双方共同协商议定,不准任意抬高。” 二、租金管理 解放前,私房租金由
不甚昂贵发展到高额剥削,成为官僚资本和资本家剥削劳动人民的重要手段。1899年(清光绪
十五年),徐宗亮著《黑龙江述略》中记载:“市肆屋,各旗为主,赁值价不甚昂”。哈尔滨
市,1927年至1929年(民国16至18年),道外太古街一带两间和1个厨房的普通砖房(约25平方
米),每月租金6—10元(哈大洋),占普通职员工资的12—20%。齐齐哈尔市,1930年(民国19
年),李有田将本城省议会路南修筑的洋式砖房14间,租给中东铁路商务代办所营业,年租价
哈大洋3 000元。
东北沦陷时期,齐市的官吏、大商贾等私房出租人依仗权势,索取高租,刁难、克扣房
客,租金占劳动人民收入的20—30%。佳木斯市,1944年门市房每间每月租金20—30元(伪币,
折大米60斤),民房每间每月8—10元。鹤岗市,1929年(民国18年),临街门市房每间每月租
金10—l5元(哈大洋);东北沦陷时期,民房每间每月租金5—10元(伪币)。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私房租金管理上允许高于公房租金,但解放初期反奸
斗争中进行部分私房减租。1946年齐齐哈尔市六区有7个街,减租325户,退回租金24 402元
(嫩江流通券)。有些房屋由于收租过低,如三等住房每间每月租金5元,占一个翻砂工人月薪
收入0.42%,二等住房每间每月租金10元,占一个小学校教员月薪收入的1.3%,远不能满
足房屋修补之用,房主不愿经营,不如卖掉省心。1949年5月,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发表“关
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文章;1950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东北城市房产管
理暂行条例》,阐明了国家对私房的政策,使房主思想逐渐稳定下来。佳木斯市,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初期,房租以粮折算,楼房租金最高每间每月80斤米,最低8斤米;门市平房租金
最高65斤米,最低12斤米;住宅平房租金最高50斤米,最低1.5万元(东北流通券)。也有按
工薪分计算的,最高31分,最低2分。1952年城市住房出现紧缺以后,个别房主借机抬高租价,
出现了上打房租的现象。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1955年调查房主220户,有140户抬高租金,
最高的门市房和住房每间每月20元;上打房租的有68户,住房最高的一间二年上打房租150元,
门市房最高的三间三年上打房租480元。1956年,经过私房改造以后,私房租金趋于稳定。
1978年5月,省革委会印发《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私房住宅租金标准
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2角5分,不准非法高租、押租。1982年以后,私房租金又开始升高。
牡丹江市1982年调查,市区非住宅出租,租金超过公企用房租金标准的2至3倍。为此市物价
局、房地局联合发出通告,规定非住宅租金不准超过公房租金标准的30%。1984年调查,住
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5元至1.2元不等,营业用房的172户,平均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以上,最
高的50元,最低的6元。有一处40平方米的门市房,从1979年开始出租,每月租金67元,以后
逐年增加到200元、500元、1 000元。齐齐哈尔市繁华市区住宅门前的小仓房,租给个体户,
每月租金60—100元。佳木斯市砖瓦房住宅每间每月租金15—20元。
三、修缮管理
解放前,房主对出租房屋,必须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保证使用安全,对房屋的
破坏部位与破坏程度要进行及时的检查,抓紧修缮。官方除督促修缮外,还对其实施修缮管
理。齐齐哈尔市早在清末民初即实行翻建由政府审批。1914年(民国3年),黑龙江省城兼商埠
警察厅制订《建筑规则》,规定对城区之住户、铺户修建房屋要经过审批。东北沦陷时期,
居民修缮房屋也规定呈报手续,发给“建筑许可”。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使城镇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提出了人民政府有权
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缮,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1950年3月,
东北人民政府制订的《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破坏修补时,除
另有约定或习惯法者外,概由房主负责,或房主不在或拒不修补时,房户得自行修补,其修
补费由房租内逐月扣除之。”哈尔滨市1961年采取私房维修队修、维修队与房主合修、动员
有房职工所在单位包干代修和公家卖给材料房主自修等各种办法,共修缮私房3 953栋、
4 850户、10.5万平方米。齐齐哈尔市1961年采取先危房后一般、先防雨后防寒和房主自修、
主客合修、住户垫修等多种办法,私房大小维修共18 694户,修缮房屋79万平方米。1962年,
为防止倒塌、漏雨,私房大、小维修3万余间,占私房总数50%左右。1963年,私房45 217间,
约104万平方米。1965年,私房维修20 235间,465万平方米,其中翻修1 592间,大修4 268
间。“文化大革命”中,房主对政策不托底,私房处于“吃老本”状态。1980年以后,又恢
复修缮,并提高了房屋修缮的质量。1962至1985年,为私房修缮提供国拨价木材l万多立方米。
佳木斯市自1962年起,对筹措修缮有困难的房主,客户也无力修缮时,由房主提出申请,房
产部门给予帮助,提供部分修缮材料,并增加房管员,实行分区包干配合,房管所房管员协
助房主和客户管理私房,督促修缮。1985年11月,省建委印发的《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
理实施细则》,对私房维修做出明确规定,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租人负责屋面、墙体、
门窗、天棚、地面、烟囱、基础、楼梯走廊的维修;其他项目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