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私营房产的社会主义的改造
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城市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
黑龙江省城市私营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5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
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对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的。对城镇私营房产通过采用国家经租的
方式,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性
质;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主,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
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全省私房改造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完成的。在74个市县
中,除伊春市、双鸭山市和孙吴县、逊克县、抚远县、虎林县、萝北县、嘉荫县、呼玛县、
饶河县等2市8县没有改造任务以外,其余64个市县、121个城镇(包括县属集镇),均进行私房
改造工作,完成改造房屋占应改造面积的95%以上。
一、改造的起点
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起点,实际上是划分将来要改变所有制的房屋和允许公民作为生活
资料保留的私有房屋的政策界限。根据“一方面要符合对资本主义改造的精神,不能过高;
另一方面要照顾房主的生活,也不能过低”的要求,中共黑龙江省委私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
黑龙江省私房改造的范围是,凡以出租为主要目的,出租的住宅面积超过三五间或百来平方
米,二者居其一的;对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实行无起点改造,
即出租l米改造1米。
二、改造的形式
(一)经租定息。 根据国家对实行经租定息的有关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私改领导小组
确定,凡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一律由政府接受管理,统一经营,实行作价定息,
将房产作价后以息金的形式分期付给房主。全省实行经租定息的房主有15 967户,房屋建筑
面积368.4万平方米。
(二)经租不定息。 对暂时还不能经租定息者,采取经租不定息的形式,由政府统一经
租管理,除税金、保险金、修缮费、代管费等项开支外,将所余房租付给房主。全省实行经
租不定息的房主有474户,房屋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
(三)允许个人有少量住宅出租。 对出租面积不超过三、五间或百平方米者,仍由房主
自行出租,但要遵守政府关于租金标准、房屋修缮等规定。
(四)公私合营企业自有营业用房,随本业进行改造。 按房产部门的作价标准进行估价,
列入私股。齐齐哈尔市公私合营纳入企业改造的房产共有9个单位,房屋建筑面积19 157平方
米。
三、改造的政策
(一)对代管及产权不明的房产,全面进行清理,适合那一种改造形式的就按那一种改造
形式处理。作价定息有困难时,可以暂时作价不付息。
(二)对房产的作价,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和从宽的原则,根据房屋结构、新旧程度、
地点条件,进行合理估价,但一般应稍高于市场价格。
(三)对房产定息,凡是实行“经租定息”的房产,应和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一样,
自实行“经租定息”之日起,按房产价值,分季分月由房产部门付给房主年息5厘,即年息
5%。
(四)房主的房产作价定息统一经营后,对其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房主在内),采取全部
“包下来”的原则,妥善安排其工作。在房产改造的同时,也对房主进行改造,通过教育后
安排其工作,使其由剥削者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齐齐哈尔市有就业条件的房主
及子女共168人,安排就业者118人。牡丹江市安置房主就业30人,其中做干部工作的10人,
工人20人。佳木斯市安置私营房主或子女就业48人,其中安置在房产部门工作的26人;对鳏
寡孤独、老弱残疾者,给予适当照顾,在定息外给一定的附加利息,有生活出路时附加利息
停付。齐齐哈尔市1956年付给附加息者95户,每月支付加息2 200元;牡丹江市有71户;佳木
斯市有16户。
(五)房主自留房的数量,原则上从宽处理。如根据房产出租的实际情况,房主要求再多
留一二十平方米或半间、1间者,也可允许。齐齐哈尔市共有1 227户房主留有自住房。
(六)房基地一律不进行作价定息。
(七)对于献产,可先登记起来,一律不接受,适合经租定息范围的暂按经租定息处理,
过去献产已被接受的可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献产,如不依靠房租生活,
自己又无力经营的可不再变动;二是非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群众献产,适合经租定息范围
的暂按经租定息处理,不适合经租定息范围,自己又不经营的按代管房产管理。
(八)对经租定息范围内的典当处理,契约已“死”者,房产归典主所有。在典当期间内,
将典入的房产又出租者,则按典价给典主经租定息。对借地不拆屋(盖年头)的房产,则给现
在房主付息。佳木斯市被改造私营房主中,有42户典当房产,房屋143间,建筑面积l 907平
方米,契约已死者3户,房屋6间半,建筑面积128平方米。
(九)对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考虑到其教会开支大都是依靠房租,一般不进行经租定息,
须遵守政府关于租金标准、房屋修缮等规定,但如有自愿申请经租定息,而又不影响其宗教
活动与收入者,亦可实行经租定息。齐齐哈尔市回民联合会房产总计404间,除清真东寺、西
寺、女寺留用做宗教活动的房产外,申请改造房产有324间,皆为经营出租房产,总作价为
69 865元(按正常作价提高10%),年付定息4 609.92元。
(十)对房主被改造前的债权,房产部门要协助清理债务,要依据“从宽处理”、“尽量
了结”的方针解决。债额少的由房主自行偿还;债额多的由房屋作价内按债额给债主付息;
产不抵债的可经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对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属于解放前华侨在国内集资或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置
业公司)的产业,一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属于解放后华侨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不论是住宅或
非住宅,不论出租多少,也不论在城市或墟镇,一律不进行改造。
(十二)对外侨房产,暂不经租定息,但应对其加强管理,督促修缮,按章缴税,控制租
金标准。
四、改造的做法
(一)组织领导。 黑龙江省私营房产的改造工作,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私房改造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下进行,并设立黑龙江省私营房产改造办公室(设在省城市建设局内),具体负责房
改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各地、市、县也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工作步骤。 全省的私房改造工作一般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全面调查摸底,大力
宣传教育,动员自愿申请接受改造阶段。第二,为政府批准,清晒丈量接受管理阶段。第三,
为作介定息,处理问题阶段。
由于当时部分房主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造和有的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曾出现漏改、抗
改的房主。据22个市、县调查:缓改、漏改的房主有382户,房屋建筑面积45 156平方米,抗
改的房主31户,房屋建筑面积5 100平方米,在1965年前分别进行了补改。
(三)定息期限。 全省私营房产改造的定息期,根据中央规定从经租定息之日起,到1966
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