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落实私房政策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中共中央一再强调必须落实关于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挤
占、没收的私房的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80年11月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
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要求对“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
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省政府于1980年12月批转省城建局关
于抓紧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要求“各地必须按中央的部署,把在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
的私房,争取在一年内(最迟不超过两年),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据省城建
局报告,“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下,不少地方非法挤占、
没收了一些私产,仅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先后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共有
1 150户,97 400平方米。其中自住房703户,66 390平方米,占非法挤占、没收总面积的
54%;出租房447户,30 968平方米,占46%。截至1979年底,已退还290户,2l 915平方米,
占应退还的30.9%。报告结合当时实际提出退还的9条规定:(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的私人自
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
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出
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2)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
是由房管部门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
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原房主。对高级知识分子、高级
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要优先安排,争取尽快退完。(3)原
房已经改变性质,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便居住的,现占房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的住房,原
房由现占单位按房产部门的规定作价收购。(4)鉴于实际工作中困难很多,占房单位和占房职
工所在单位经与房主协商,如房主不坚持退还原房,也可给房主另外安置住房。(5)房主因各
种原因迁出城市,原有房屋已作价收购的,不予退还。经批准回城需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
和房产部门租给公房,确属强迁者,如坚持要原房,应收回价款,退回原房。(6)房主的自住
房(包括非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征用拆除,按当地规定价格由建设征用拆除单位给予补偿外,
房主住房未得到安置的,应负责解决。(7)政策允许改造的房屋,要退回产权,属于过去应该
改造而漏改、缓改的房屋,已进行补改的,仍按原有私改政策规定不做退还。错改的非住宅
用房,原则上给予退还,房产部门协同房主与用户双方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如房主不愿经营
时,房产部门按规定作价收购。(8)在退还房屋过程中,房租收支的结算,要本着除大修、翻
修费及税金扣除外,其余租金全部退还原房主的原则处理。(9)房主在落实房屋政策返回原自
住房或安置了房屋之后,应交回其现住的公房或他人的住房。
1981年,省城建局答复齐齐哈尔市询问的两个问题,并抄送各市、县房地局(科)。其一,
关于私人出租的非住宅租金标准,可按成本计租或采取政府房产部门现行出租门市用房的租
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总之,使出租房屋的租金,能达到以租养房的目的。计租面
积,可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二,在房主与用户双方承租过程中,尽量保持原租赁关系不
变,避免强迫用户搬家,造成不利生产和影响生活。如原房主确属居住困难,急需用房,允
许废弃租赁关系。原用户的安置,由原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解决。
到1985年底,省建委对27个市、县调查,“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的共有1 350户,
51 300平方米,已基本上清退完。齐齐哈尔市已落实228户,428间,1l 301平方米,占应落
实户数的97.8%,占应落实面积96.3%,共发还租金补偿费、收购费768 757元。尚有5户,
因产权人提出过高要求或继承不完善,正在办理落实手续。牡丹江市已将“文化大革命”中
停发的利息全部补发完,对135户、7 500平方米(361间)错接错管的住房,到1984年底,已全
部确认产权,退还给原房主的房租费、被拆房屋的补偿费67万元。
一、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
1983年6月,省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的报告,根据1982年国家建设
部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落实私房政策交流会”的精神,提出12条处理意见:(1)解放以后,经
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宣布没收的房屋,一律不予退还。(2)依照《东北城市房产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原房主不在本地,政府公告发布的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管理的房屋,不
再变动。因特殊原因原房主不在中国大陆,当时确未看到公告,产权所有者或合法继承人可
持证件并经审核属实,给予补偿,不返还产权。(3)经房管部门登记批准代管的自住房要退还
产权;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包括非住宅用房)按私改处理。(4)土改时期分得的房屋,
凡正式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他人代管的,凭证件和旁证材料,经审核属实后,予以退还;弃
放或自愿交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不予退还。(5)私房改造时,根据当时省的有关规定,
凡出租的住宅超过三至五间或百平方米和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限制进行改造的,
不予退还。低于改造起点而错改的,要实事求是予以退还。(6)私房改造时,房主在本地未留
自住房,现在要求补留的,要按私改时家庭人口居住水平补留(当时只改造非住宅用房的,
不补留);房主在外地未留,目前要求补留自住房的,以1966年9月底停止付息为界限,按此
前回到原地则留,此后回到原地则不留的原则处理。私改以后,房主从已留的自住房(包括做
生活来源的非住宅用房)中剂出一部分出租,进行二次改造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没收的
予以退还。(7)经营出租不定息的房屋,不退还产权,只付给扣除维修、管理、税金、保险等
项开支所余租金,应领而未领的,可补发到1966年9月底止。(8)原自住房兼做个体经营,后
因需要腾出做营业网点的小量出租房屋按无起点改造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动员出租的小
量房屋(包括与自住房相连接的非住宅用房),予以退还。(9)凡经申请、批准并由房管部门管
理的个人献出房屋,不予退还。没有履行申请、批准手续的,予以退还。(10)根据中央[1966]
507号文件和中央机发[1978]37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私房改造定息发放到1966年9月末止。9
月底以前房主应领而未领的,可以补发定息。原漏改、缓改、拒改的房屋,在“文化大革命”
期间进行补改的,付息时间不足五年的,可按五年计算一次性补发。所需资金从租金中支出。
(11)凡退还房主的房屋,原属自住房,应退还产权和使用权,原属出租的住宅(包括非住宅用
房)退还产权后,仍保持现有的租赁关系,换约续租,由住户向房主缴付租金,标准可略高于
公房租金,房主不得逼住户搬家。(12)在退还过程中,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期间,原则上不
再与房主进行结算。但经房管部门改建、扩建,使房屋增值较大的,要进行结算。如房主付
款有困难,房管部门可按改建、扩建前的原房价值收购或退给同等数量、质量的房屋。
1985年底,省建委对27个市县调查,低于改造起点和按规定补留自住房的有2 000户、
89 176平方米,已落实874户、1.6万平方米,占应落实户数的43%,占应退面积的18.9%。
属于以各级政府名义登记公告逾期(出走弃管)房产的房主有59l户、28万平方米,除符合规定
的3户、880平方米已落实外,其余基本上未动。上述两项合计,尚有l 714户、35.23万平方
米的房屋需要落实,退还给产权人。齐齐哈尔市在“文化大革命”前错改的私房有5户、372
平方米,已落实3户、192平方米,未落实2户、180平方米;未留自住房,按规定应补留的4户,
补留间数为6.5间,皆作价补偿处理完毕;应发而未发的定息,1979年统计为1 241户,应付
金额102 746元,已付50 88l元,余者随来随取。牡丹江市群众来房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共330
件,其中渣清315件(落实187件,答复128件),其余15件待查清后落实。佳木斯市要求落实私
房政策的共有339件,立案待查245件,完全查清62件,已落实退还产权3件。
二、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遵照198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
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和1985年8月5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财政部、建设部在北京召开的电
话会议精神,有关地市认真进行落实。
三、落实宗教房产政策
按照1980年7月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
问题的报告”的规定,有关地市认真落实。齐齐哈尔市经过落实,退还清真寺房产5 540平方
米;对天主教办学校(华北中学)和高家胡同、海山胡同房产,由接管和占用单位退还给天主
教会;对基督教安息日会房产(位于龙沙区安心胡同)和北满基督教房产(位于建华区洪福胡同),
由房地局作了退还。